台灣就如同風中之葉一般,這塊土地的歷史發展,似乎顯現出一個道理,那就是,雖然外國勢力的介入造成被支配、剝削的情況,但同時也會刺激發展,如果自溺短視,只會導向孱弱不振的孤立之途。 期盼大家更深入了解自身的歷史後,或許能以更充分的自信和自尊,面對台灣的命運,因為未來,無論在處理對中國或是國際關係上,台灣所面臨的挑戰,其本質將與過往如出一轍。

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ECFA系列五—WTO規範與政府兩岸經貿協定規劃之意涵

ECFA系列五—WTO規範與政府兩岸經貿協定規劃之意涵
| 2009/03/30 | 作者 顏慧欣 | Hits: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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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智庫針對ECFA已經陸續刊出四篇學者的文章,文章作者對於台灣是否該與中國簽訂ECFA各有其主張,相信讀者應該對於簽訂ECFA的優缺點,有一大致性的瞭解,然而面對那麼多各類貿易協定的名稱,到底這些名稱是否具有實質內涵的差異嗎?與WTO架構又有何不同?這都算是討論貿易協定架構的基礎問題,或許也讓許多讀者摸不著頭緒,本次我們邀請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顏慧欣博士,針對各類貿易協定的基礎概念,專文為智庫的讀者介紹,希望能夠充實大家對於貿易協定方面的瞭解。


      馬政府上任後,針對台灣與中國可能洽簽經貿協定的規劃,在名稱上從過去的CECA發展到現階段的ECFA。但無論這些名稱如何改變,或之後又產生新的名稱,兩岸之間的協定,除非僅是單純的行政合作或其他政治協定,若涉及經貿事務者,尤其是涉及雙方市場進一步開放的經貿協定,基於台灣與中國均為WTO會員,便需要以WTO規範為依據進行。準此,不管是CECA或ECFA,均應符合WTO對會員間「進一步經濟整合」的相關規範,所謂「進一步經濟整合」,即為一般所知的「自由貿易區」或「自由貿易協定」的概念。本文將從WTO對於「自由貿易區」或「自由貿易協定」規範的角度,以及其他國際經驗的實踐,探討CECA或ECFA在WTO規範下的適用。


壹、台灣在WTO架構下之義務

      台灣在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第144個會員,而中國也在2001年12月31日成為WTO的第143個會員。在此前提下,台灣與中國的經貿關係並非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私相授受,台灣與中國的經貿往來必須在WTO架構下運作,亦即兩方均需遵守WTO規範從事經貿往來,此為台灣與中國在互動時應謹守的基本前提。

      不過何謂「WTO規範」?WTO的規範包羅萬象,簡單而言可分成兩個層面:一是涉及市場開放(如各種產品的關稅減讓)的部份,一係各種制度性規範的部份,如貿易救濟規則(反傾銷、防衛等)、智慧財產權規則、衛生與檢疫規則等。首先在市場開放的部份,不論是台灣或中國,各WTO會員在加入WTO時均訂定在農、工、服務業上,本國對其他WTO會員的產品或投資人進入時應適用的關稅稅率或投資等相關規定,而各會員加入WTO時的入會承諾,即成為日後該國應遵守的「WTO規範」。其次就WTO制度性規範的部份,則是各WTO會員的內國法律必須符合WTO相關規定的限制或標準。而前述WTO規範在適用上,「最惠國待遇」是各會員實踐時秉持的主要原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每一會員對其他WTO會員都應一視同仁,舉例來說,台灣若對美國的進口冷凍牛肉課5%關稅,對澳洲進口的同類產品也只能課5%的關稅。但「最惠國待遇」是否能排除適用?亦即是否可能透過CECA或ECFA等雙邊協定給予某一WTO會員更優惠於其他成員之待遇?在WTO規範下,能排除「最惠國待遇」適用者,最主要的依據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 1994協定」)關於WTO成員間「進一步經濟整合」的規定,始有其可行性。


貳、「自由貿易區」或「自由貿易協定」的WTO規範

一、名稱的規範

      GATT 1994 協定第24條1, 明文賦予區域經濟整合之合法性,GATT第24條主要對於WTO成員若進行「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s)與「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的經濟整合,應遵守的相關規範。至於一般常聽到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或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等,均為達成以「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為目標的法律文件;易言之,RTA或FTA均為欲建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締約國間的合約書。

      WTO會員簽訂優惠性經貿協定的法源,除了依GATT協定第24條規定外,若締約國為開發中國家時則可援引「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為之。依據不同法源簽訂的經貿協定,所異之處在於協定中產品的涵蓋範圍,按「授權條款」簽訂者不要求必須涵蓋絕大部分的貿易,此主要是給予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特別待遇的目的。

      基於GATT1994第24條對於區域經濟整合的名稱並未有所規定,且第24條主要規範的主體為「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以及「關稅同盟」),並未實際在該條文字中使用「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惟一般設立此等自由貿易區並非雙方口頭協議或默契即可為之,必需透過法律文件始能完成,故實務上或學理上均將設立自由貿易區的法律文件稱為「自由貿易協定」,若該FTA屬於區域性締約國參與者,則有可能稱為「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但兩者皆意指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法律文件。


      過去的經貿協定多採用FTA為名,致使多數人認為雙邊經貿協定名稱應限於FTA,但實際上GATT1994第24條既未明確使用FTA一詞,更未針對協定名稱有所限制。據WTO資料顯示,WTO會員各自簽訂的雙邊協定除以FTA為名外,協定名稱另以「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為名者最多,又以「更緊密經濟夥伴協定」(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EPA)或以「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rporation Agreement, CECA)為名者亦各有數個,至於歐盟則以「聯繫協定」(Association Agreement, AA)為名簽訂3項經貿協定,至於締約國若以「授權條款」簽訂的FTA,名稱更為多元。本文整理若干通知WTO的FTA項目供讀者參考,如表1列出若干締約國按GATT 1994第24條所簽訂的FTA與名稱;表2則列舉依據「授權條款」簽訂的FTA與名稱。

      換言之,對於會員簽訂雙邊/區域經貿協定的名稱,WTO並不過問,WTO規範的係各經貿協定涵蓋的實質內容,亦即必須符合WTO承諾之外進一步開放市場的內容,始能符合GATT1994第24條所稱之「自由貿易區」,亦應受WTO的規範。

      準此,兩岸經貿協定無論採CECA,ECFA或其他名稱,均非WTO規範的項目,WTO關切的僅在兩岸經貿協定的內容是否符合GATT 1994第24條對FTA實質與程序規定。

      表1:WTO會員按GATT第24條簽訂之FTA

會員-會員文件號碼協定簡稱協定全名
Japan-ThailandWT/REG235EPAJapan-Thailand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hile-JapanWT/REG234EPAJapan-Chil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India-SingaporeWT/REG228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EC-AlgeriaWT/REG221AAAssoci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Algeria
Thailand-New ZealandWT/REG207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Between Thailand and New Zealand
China-Hong Kong, ChinaWT/REG162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between China and Hong Kong, China
Japan-SingaporeWT/REG140EPAThe Japan-Singapor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JSEPA)
CERAustralia-New ZealandWT/REG111CERTA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ANZCERTA)

表2:WTO會員按Enabling Clause簽訂之FTA
會員-會員文件號碼協定簡稱協定全名
ASEAN-ChinaWT/COMTD/N/20WT/COMTD/51CECA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FTA(Brunei, Cambodia, Indonesia, Laos, Malaysia, Myanmar, Philippines, Singapore, Thailand, Vietnam)L/4581 ASEAN Free Trade Area
LAIA(Argentina, Bolivia, Brazil, Chile, Colombia, Cuba, Ecuador, Mexico, Paraguay, Peru, Uruguay, Venezuela)L/5342LAIALatin American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COMESAWT/COMTD/N/3COMESA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COMESA)
SAPTAWT/COMTD/N/10SAPTALatin American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MERCOSURWT/COMTD/1MERCOSURthe Southern Common Market (MERCOSUR) Agreement



二、實質內容的規範

      1. 實質要求

      如上所述,WTO目前與FTA有關的規範包括:(1)GATT1994第二十四條以及瞭解書,(2)「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五條,(3)依據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所簽署之FTA。在這些條文的規範下,唯有符合規範條件的雙邊經貿協定,始能成為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MFN)的FTA。並且,為了防止FTA對非簽定之會員造成隱藏性限制及歧視之措施,以及減少對各國在貿易利益上的受損,因此,GATT以及GATS皆對RTA/FTA有實質上及程序上之要求,本文在此略以GATT 1994 第24條對FTA規範加以說明。

      在GATT第24條所規範的實質內容要件上,主要關於所謂「是否涵蓋全部的貨品」(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以下簡稱SAT要件)的認定。WTO規定,會員進行深度整合(Deep Integration)時,必須取消對各關稅領域生產商品相互間的關稅,以及商業限制性的法規。其中關於SAT要件定義,目前仍未有定論。但原則上,對於SAT則有兩種解釋方法,即量化與質化。所謂量化,是以貿易量來計算其涵蓋範圍;而質化則是指沒有部門(至少主要部門)被排除在FTA的自由貿易外。不過,WTO司法實務案例中曾解釋,SAT應是包含質化與量化之要素。

      2. 程序要求
 
      在GATT第24條規定下,如欲進行FTA之簽署,必須符合三個程序規定的要求。


      (1)通知(Notification):

      根據GATT第二十四條第七項(a)款之規定,任一締約國於決定加入FTA時應立即通知大會,並且提報有關該FTA之資料,以利大會得對適當之締約國提出報告與建議。另外,根據1994GATT瞭解書之規定,區域協定如有任何重大改變或發展時, FTA之成員應向大會報告。

      然而,由於GATT第二十四條對通知之規範並不嚴謹,因此許多WTO會員國皆未履行通報FTA的義務。故為強調FTA透明化原則,WTO會員國援引杜哈部長宣言,以及香港部長會議宣言,經過談判並達成協議,由貿易規則談判小組主席提出之透明化文件2 大致獲得會員們初步的共識,故FTA「透明化機制」自2006年12月實施至今已將近1年半個月,該透明化機制主要規定,會員國在未來談判及簽訂FTA時,都應「早期宣佈」,並提供WTO秘書處相關資訊,包括正式名稱、範圍、簽署時間、未來實施時間表、完整的協定條文以及任何有關的清單、附件及議定書等。 

      再者,秘書處需針對相關的FTA來向會員國提出「事實陳述」(Factual Presentation),而會員國在接獲通報後,可在一年內對協定進行檢討。雖然目前透明化機制係屬一暫時性機制,但杜哈回合談判完成後,透明化機制可預期將成為永久性之機制。惟現行機制對於通知之內容、通知之方式、通知之時點、受理通知之單位、FTA審查報告之定位、如何加強RTA審查的機制、非關稅措施、與開發中國家相關之規範等,談判尚未形成共識,仍待進一步協商討論。


      (2)審查(Examination):


      所有依據GATT第二十四條第7項(a)款所作之通知,應由工作小組依據GATT1994之相關規定以及瞭解書第一項來與以審查。同樣的,在GATS第五條第7項(a)款與(c)款亦也規定,服務貿易理事會得設立一工作小組審查該等協定或其增補修正之內容,並就該等協定是否與本條之規定相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如理事會認為合適,亦得依據(a)款與(c)款所設立工作小組所作成之報告,向各會員提出建議。

      (3)定期檢討(Periodic Review):

      依據1994瞭解書以及GATT1947之規定,RTA之成員應定期每兩年向商品貿易理事會提交相關協定運作情形,以及報告締約國相關履行進度的報告。


參、CECA的內涵

      過去政府曾以CECA作為兩岸經貿協定之名稱。誠如上述,CECA是若干國家簽訂FTA所使用的名稱,CECA即為FTA。不過從國際簽訂FTA的發展觀察,FTA之內涵,一般除包含傳統上關於貨品關稅減讓與數量限制之消除外,於服務業貿易或智慧財產權領域,提供與本國人民相同之待遇,並觸及貿易便捷化、投資自由化、農業、環境標準與競爭政策的開放。另由於近期的雙邊經貿協定更專注於締約國間緊密經濟關係的建立,因此,名稱亦不再侷限於RTA或FTA,因此有CECA或EPA等名稱的FTA出現,其主要在反映各國不再以貨品貿易,為貿易協商單一核心概念,舉凡包括促進自然人移動、投資與服務業自由化等其他概念,均成為現今區域貿易談判之重點項目。

      若再從國際經驗觀察,目前FTA以CECA為名稱者並不多見,並且以CECA為名之FTA多集中於亞太地區,其中又以東協會員國與中國、印度締結者居多。例如東協與韓國、中國與印度分別簽訂以完成CECA為最終目標之「CECA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如有《東協-韓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基本上此等協定除了包括傳統FTA針對單純貨品市場開放或關稅減讓之部分外,其更為強調制度性障礙之消除與投資環境之規則,以及在相同價值觀或社會制度下,對如政府採購、競爭政策、中小企業合作等議題建立更為廣泛之經濟合作等。


肆、「架構協定」概念內涵與WTO適法性

      近來政府又提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名稱,所謂ECFA中的「F」英文為「Framework」,即為「架構」一詞,意謂著ECFA屬於一種「架構協定」的概念。

      「架構協定」的緣起,係當一「自由貿易區」有意參與的締約國間差異性較大,則該自由貿易區的建立非一蹴可及的目標,故可能無法僅透過一次的法律文件(例如FTA)達成該目標。有鑑於此,GATT的條約擬定者亦思及此等可能性存在,於是在GATT第24條中提到,各締約國可以訂定必要的「過渡協定」(Interim Agreement)以設立「自由貿易區」,故會員進行經濟整合時,WTO並不要求必須一步到位,係可透過「過渡協定」來漸進式達成。而該「過渡協定」規範後來透過WTO會員實踐的結果,則成為東協、中國、日本等國簽訂其各自FTA時採用的「架構協定」模式。

      易言之,「架構協定」係為締約國實際簽訂FTA前的前置性與過渡性協定,目的在確定締約國基於一定共識,對於各議題開放期程,與加強雙方經濟合作事項,透過此架構協定的簽訂,使雙方在可預期期限內,確定談判的展開與建立協商平台與機制,如前提及的東協-韓國CECA、東協-中國CECA、東協-印度CECA與東協-日本CEPA等,均先簽訂「CECA架構協定」或「CEPA架構協定」,之後再訂定CECA與CEPA含有實質開放的個別協定。

      若視「架構協定」乃締約國成立自由貿易區前所締結之過渡協定,按GATT1994第24條第5項之規定,此架構協定內容必須受到若干限制,基本原則就是架構協定所訂定的貿易有關的關稅及商事法令,均不得比未訂定前更高或更具限制性。此外,按GATT1994第24條第7項第1款之規定,締約國負有通知總理事會此過渡協定之義務。

      綜言之,兩岸若朝向先簽訂含有「架構協定」性質的ECFA,則該ECFA應僅包括若干宣示性與原則性條款,以及訂定日後各項實質議題的規劃與談判展開時程。不過政府提到,將可能參照東協與中國CECA架構協定的「早期收穫條款」,同樣比照在兩岸ECFA納入「早期收穫條款」,在該條款中可能會納入工業產品進口或服務業市場開放。故兩岸的ECFA內容,最終除包含在「早期收穫條款」的工業產品或服務業外,其餘各條款均應不涉及市場開放的效果。

      準此,ECFA最大的意義應在於,基於兩岸擬朝向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協定宗旨,俾使兩岸政府為達成此宗旨,成立相關工作小組或貿易談判委員會,展開實質經貿議題談判;並為兩岸經濟合作活動(如疫檢合作、投資保障協定等)獲得更為明確的規劃依據。此外,必須特別說明的,ECFA僅是以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目標的過渡協定,故ECFA簽訂後,後續仍須針對個別貿易議題的談判成果簽訂個別的FTA(協定名稱可日後再決定),始能使談判結果產生實質效果。

      
伍、結語

      綜合上述,當前政府提出的兩岸經貿協定,無論其名稱為何,實際上在WTO規範下的意涵就是FTA。至於ECFA,就WTO的意義而言則屬於朝向FTA為目標的過渡協定,故最終仍要簽訂FTA。總而言之,由於中國是台灣最主要的貿易對手國,且其他國家均積極與中國洽簽FTA的發展下,兩岸洽簽經貿協定的政策目標,或許在國際情勢環境下確有其必要性,惟不論兩岸的經貿協定將為ECFA或CECA,亦或是其他名稱的FTA,充分依據WTO規範來設計協定內容,應當為政府遵行不悖的原則。再者,兩岸經貿協定推動的利弊得失,以及所根據的經濟評估與結果,政府亦應作有效的溝通與說明,此為民主法治政府執行公共政策時,不可忽略的法律正當程序。

      最後,簽訂任何經貿相關國際協定均為利弊互見,故其他國家進行FTA談判時,均需對其農業、製造業、消費者、藍領、白領等各社會組成份子的資源與權益,作均衡性考量,以凝聚國內共識,並作成最佳的FTA談判策略。台灣與中國經貿關係的問題並非一日之寒,則亦非一日之功即能解決。如何凝聚與整合社會共識,並作成台灣洽簽兩岸經貿協定的最佳談判策略,以創造全體人民最大之福祉,有賴於當前政府的宏觀思維與謹慎行動。

作者顏慧欣博士為中華經濟研究員WTO中心研究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參考網站資料: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gatt47_02_e.htm#articleXXIV(2008/9/2)
2.JOB(05)63, Elements for an RTAs’ Transparency Process, Informal Note by the Chairman, 29 April, 2005. 

ECFA系列四—兩岸簽署綜合經濟合作協定之急迫性與相關探討

ECFA系列四—兩岸簽署綜合經濟合作協定之急迫性與相關探討
| 2009/03/10 | 作者 杜震華 | Hits: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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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上次ECFA系列我們刊出洪財隆博士的文章,洪博士是以質疑的角度來看ECFA,本次為台大國發所杜震華教授的文章,杜教授則站在贊成的立場,認為應加速簽訂CECA(即後來的ECFA),我們認為對於政策議題的討論都應該納入正反雙方的意見,只有不同立場的陣營都能夠完整的陳述其意見,才能進行辯論,最後取得雙方可以接受的共識。附帶說明,杜教授文章是在二月提供,當時都還以CECA來稱呼兩岸貿易協定,因此文章有關CECA的名稱,我們並沒有更動。


      馬政府準備和對岸簽署「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的議題最近被炒得火熱,支持和反對的都有;由於事涉專業,民眾多半是一頭霧水,不瞭解支持者和反對者究竟孰對孰錯。本文擬提出事實和數據,來凸顯簽署CECA的急迫性,並釐清幾個基本概念,讓讀者在判斷時有所依循。


壹、建立FTA的經濟邏輯

      CECA簡單說就是一個現代版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而自由貿易協定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國際貿易理論很清楚地說明,各國透過專業分工提高生產效率,再經由貿易互通有無,都會獲得更多的消費品而提高經濟福利。但是貿易型態經常不符合政府的盼望,所以擬出各種貿易政策來影響貿易內涵,例如關稅和各種非關稅的貿易障礙(如配額、進口簽證、嚴苛的檢疫等)。有鑑於此,許多國家參加了各種雙邊或多邊的貿易自由化機制,來撤除貿易障礙、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經濟福利。多邊型態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1947年成立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它以各種多邊貿易談判來實現這種目標,並且在1995年烏拉圭回合生效之後改稱世界貿易組織(WTO)。 至於雙邊的貿易自由化機制,主要就是兩個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將各種貿易障礙撤除,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貿易商品關稅的消除。但是近年來投資和服務業的自由化越來越重要,新型態的自由貿易協定都會列入。至於其他的經濟合作事項,則視需要而決定是否加入。另外,介於兩者之間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則是將自由貿易擴張到一個區域,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就包含了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個國家。至於歐盟,則是在會員國之間自由貿易以外,還統一各國的對外關稅,稱為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在1999年後還統一了貨幣(即歐元),準備以更加統一的經濟政策邁向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以及某種型態的政治同盟。
 
      由於雙邊或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諮商和簽署甚為麻煩,而且在過於複雜之下可能扭曲了資源效率,因此過去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先進國家的重點是放在GATT或WTO。但是在二○○一年底開始的的杜哈回合(Doha Round)談判已經為了農業保護的問題弄僵,先進國家無願意撤除農業補貼而遭到開發中國家抵制,無法獲得結論,導致各國紛紛投入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的簽署。根據世貿組織的統計,目前運作中的這種機制,已經達到230多個,幾乎其每一個會員國都至少參加了一個機制。 由於實施自由貿易協定會擴大雙方的市場到對方,面對對方廠商的競爭,因 此對本國高效率的產業會產生有利的效果,對低效率的產業會產生不利的效果,諮商的內涵就是在協商是否可以將一些極度敏感的產業排除在貿易自由化之外,而包含在內的產業又是以何種速度來進行關稅消除。雙方必須先整合自身內部意見,再於諮商過程中討價還價,其結果會使得諮商時間非常不確定,可以在幾個月到幾年之間。但通常會有部分產品是在簽署之後立即將關稅撤除的,其他產業則會有五年或十年的關稅減讓期,甚至會有長達十五年的調整期。
 
      近年來,也有所謂的「早期收穫計畫」(early harvest program),於諮商過程終將雙方同意立即撤除關稅的部分包裹提出,提前相互享有免關稅的待遇,來提高雙方國內的支持度。而在簽署之後,通常都會帶回國內由國會討論通過,原則上隔年才會生效,但並非一定如此。

      
貳、台灣簽署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CECA)之急迫性

      在國內,由於兩岸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了政治上還未能完全友好對待的客體,情況就比較複雜。最近有質疑者撰文,表達了下列幾項看法:一、國內有人誇大了「十加一」(東協十國加中國)的效果,並且散播「十加三」(東協加上中國、日本、韓國)即將上路的錯誤消息。二、認為兩岸簽署CECA就會獲得中國同意台灣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並不正確。三、若只和對岸簽署CECA而無法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將讓台灣成為中國的「經濟附庸」,產業更大規模外移中國!

      第一和第二項觀點作者大致上可以同意。國內的確有人經常高估了「十加一」對台灣的貿易衝擊效果,也有意無意地陳述「十加三即將運作」的錯誤資訊,這是值得檢討並澄清的。其次,和對岸簽署CECA的確無法保證台灣就可以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但是,雖然說「東協加三」可能因為中、日之間存在著宿怨而一時難以成形,但是「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其實已經在醞釀之中,兩三年後極有可能簽署。如果韓國產品屆時免關稅進入中國,對台灣的殺傷力將遠大於「十加一」,台灣當然不能輕忽它。而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絕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早日推動CECA可以抵銷其對台灣的負面效果,台灣的時間壓力當然很大。

      其次,即使「東協加一」對台灣的「貿易效果」不大,但是對台灣的「投資衝擊」卻影響甚巨,而且已經發生。作者一位學生所服務的台灣公司是製造刷卡機的,兩年前遷離台灣 - 不是到對岸的中國,而是到新加坡!乍聽之下作者也難以置信,因為新加坡的工資和地價都相當昂貴。唯一的可能解釋,是在新加坡生產可以免稅出口到東協和中國。如果這家企業的行為並不是單一事件,那麼這種巨大的「投資效果」是一般經濟模型難以掌握的。

      這種貿易協定帶來的「投資效果」可能有多大呢?作者舉幾個數據讓讀者參考:從二○○二年(簽署「東協加一」框架協定的那年)到二○○七年間,全球外商直接投資累計的總量提高了125%,東亞更提高了160%。在其中,台灣提高62%,韓國提高91%,新加坡提高84%。依照質疑者的論點,和中國簽署CEPA,應該更早「成為中國經濟附庸,產業大規模外移中國」的香港,卻提高了252%!另外,泰國提高123%,馬來西亞提高104%,資源豐富的印尼更提高了730%。台灣的外資是東亞幾個主要競爭對手中提高最少的,顯示台灣在「十加一」之後,確實已經被邊緣化了。事實上,中國大陸和東協國家的關稅率在全球觀點下都還是偏高。例如在2006年,中國大陸的平均關稅率約為9%,東南亞主要國家都在5%以上,台灣如果明年必須負擔關稅,而它們相互之間卻免除關稅,如何和它們進行貿易競爭。

      如前所述,貿易理論告訴我們,關稅和其他的貿易障礙會妨礙「比較優勢」在貿易上的發揮。經貿正常化和整合化之後,雙方的「比較優勢」就會充分顯現。因此和中國經濟互賴之後,雙方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都會獲得更大市場的助益,台灣勞力密集產業會往中國移動,但高科技產業卻同樣會獲得中國的投資、成長地更快,帶給台灣更多的產出。以全球的發展經驗來看,過去香港依賴中國、新加坡依賴東南亞,愛爾蘭也依賴歐盟,它們卻都沒有萎縮,反而快速地興起。可見質疑者認為兩岸自由貿易會讓台灣經濟依賴中國「淪為附庸」,是典型的「依賴理論」觀點,這種理論早已被東亞四小龍的發展經驗證實為錯誤,而進行了自我修正。


參、兩岸間的CECA一定會簽成嗎?

      對於台灣而言,和對岸簽署CECA是馬總統的競選政見,因此台灣的意願無庸置疑。而對岸呢?去年年底,中國大陸領導人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發表講話,其中對兩岸關係表達了六點看法,而在第二點中,提到了:「我們期待實現兩岸經濟關系正常化,推動經濟合作制度化…。兩岸可以為此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建立更加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進程,有利於台灣經濟提升競爭力和擴大發展空間,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發展,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

      上面這段講話清楚顯示了北京最高當局對於兩岸簽署CECA的正面態度。台灣的中央通訊社在2月20日發出一則新聞,顯示北京學者牛軍對此問題的看法:「我覺得北京方面意願很高,今年有可能簽訂。這種機會(台灣產業界盼簽CECA)不是經常可能,機會不知道什麼時候又會消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嘉樹也表示,北京對於兩岸簽署CECA「肯定非常希望往前推,大陸的意願肯定是積極的。」由此看來,中國大陸官方和學界都對CECA持著相當正面的回應。

      至於中國大陸對簽署CECA的策略,可以分兩個層面來探討。在大戰略上,中國追求兩岸的統一,而經濟的統一可以成為政治統一的基礎,因此以CECA來尋求經濟整合,當然對政治統一產生正面幫助。因此,台灣企求藉著CECA來獲得經濟利益,北京自然願意投台灣之所好來加以配合。但是,經濟統合是否必然造成政治統合?答案是未必。歐盟的經濟整合從195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51年。但是基本上各國在政治上還是獨立,英國甚至連歐元都拒絕使用。顯然,經濟整合是政治統合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只要堅持政治統一必須獲得人民同意,經由民主程序才能改變兩岸的重大政治關係,即可避免這種疑慮。

      
肆、 CECA涵蓋的內容為何?

      CECA的內容其實就是一般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傳統上自由貿易協定只包含產品貿易的自由化,也就是免除關稅的產品項目和撤除關稅的時程。然而,晚近的自由貿易協定多半包含了投資和服務業的自由化,以及促進雙方經濟合作的各種措施。以中國大陸和香港簽署的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內地與香港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為例,在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就包含了下列各章(刮號內則為條文):前言、總則(目標、原則、建立與發展、入世法律條文的不適用)、貨物貿易(關稅、關稅配額和非關稅措施、反傾銷措施、補貼與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原產地(原產地規則)、服務貿易(市場准入、服務提供者、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合作領域)、其他條款(例外、機構安排、雜項、附件、修正、生效);另有:附件一「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附件二「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附件三「關於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附件四「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附件五「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附件六「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這些附件是分別於6月29日和9月29日簽署的。

      其後,雙方又分別於2004年10月、2005年10月、2006年6月、2007年6月、2008年7月簽署了五份「補充協議」,陸續補充市場開放的內涵,或是對原來的內容加以修正。可見為了爭取時效,解決當時香港經濟不振的問題,北京和香港的CEPA是一份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隨時視情況來補充或修正其內容,以符合雙方的需要。這種狀況在一般國與國的自由貿易協定中極為罕見,北京和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享有了這種方便和彈性。

      在2004年底簽署,2006年3月生效的「韓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包含了下列22章:一般規定、一般定義、國民待遇和商品的市場進入、原產地規定、海關規則、貿易救濟、衛生和檢疫措施、貿易的技術障礙和相互認證、服務的跨境貿易、投資、通訊、金融服務、商務人員的短期進入、電子商務、競爭、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合作、透明化、爭端解決、例外、行政和最終規定。

      由上述兩個類型不同的自由貿易協定,可以看出CECA必須包含的內容包括:商品關稅減讓的範圍和時程、服務業開放的內涵和時程、各種投資開放的內涵和時程、各種重要的定義和原產地規定、衛生檢疫的問題、排除在外的例外規定、貿易救濟規定、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其他雙方願意合作的事項。


伍、兩岸簽署CECA對台灣的利害得失

      簽署了CECA之後,台灣可以充分獲得中國大陸的市場,當成台灣的經濟腹地。也就是說,在沒有關稅和其他的非關稅措施作為兩岸貿易的障礙之下,台灣可以充分利用中國大陸的資源來進行生產,生產後的產品和零組件可以免關稅進入中國大陸,對於台灣具有「比較優勢」的高科技產業,將可以獲得巨大的成長空間,有效率的廠商可能會以倍數擴張。以上所敘述的屬於貿易理論所說的「靜態效果」(Static Effects)。

      在市場擴大之下,廠商由於競爭提高、規模經濟擴大、不確定風險降低,會使得現有的生產效率提高,並且擴大投資、促進研發,區域內外原來考慮到外地投資的資金也會改變決策,到台灣來投資。以上是貿易理論所說的「動態效果」(Dynamic Effects),動態效果一般會大於靜態效果,但需要時間逐漸顯現。 至於台灣會受到的負面影響,是目前屬於弱勢的產業,會在中國大陸產品同樣可以免關稅長驅直入台灣的激烈競爭下,逐漸讓出市場。因此,受到衝擊的弱勢產業或者繼續外移到東南亞或中國大陸,或者是退出市場,另一種選擇是產業升級。我們當然希望它們可以升級,留在台灣發展;但通常並不容易,而且需要社會的協助。這些可能的協助,包括由政府提供資源,為產業分別投入產品研發、人員訓練、市場開發等。但一定會有產商還是必須外移、退出,政府同樣應該提供員工轉業的訓練協助、外移的輔導,以免外移失敗,同樣會造成台灣社會的負擔。這些協助都會耗用社會資源,但經濟理論一般認為透過貿易自由化,讓雙方資源分別流入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進行專業分工生產,再將剩餘的產品互通有無,都會讓雙方的消費水準和經濟福利提高,是值得做的。只是,社會對於受到負面影響的產業和勞工,也必須加以照顧,以免所得分配嚴重惡化,造成社會問題。
 
      至於簽署CECA的前提,可以由兩個層面來談:其一,若以執政黨在國會掌握的執政權力來看,簽署CECA是沒有問題的。其二,若以減少「社會成本」的眼光來看,則提高「社會共識」還是需要足夠的認知與努力。目前的在野黨已經將簽署CECA看成馬總統追求「終極統一」的一大步驟,在社會上強烈宣傳CECA的目標其實可以用其他方式達成,而之所以要簽署CECA,就是要讓台灣經濟成為中國的「附庸」,下一步就是要和中國統一。這種論調如果不加以澄清,讓多數民眾聊解真相,可能會有相當的民眾相信這種論調,參與各種抗議和示威遊行,造成社會動盪而付出額外的代價。

      從這個角度來看,在談判或簽署CECA之前,政府有必要正式地面對在野黨和民眾的質疑,清楚地說明CECA的必要性,台灣的利得和成本,政府準備如何因應負面的影響,以澄清民眾的疑慮。

陸、兩岸簽署CECA對台灣推動區域經濟合作之影響

      兩岸簽署CECA,對台灣推動區域經濟合作當然有極為有力的影響。由於CECE將兩岸經濟更加緊密地結合,北京將比較放心地讓台灣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使得台灣較容易和其他周邊域國家簽署貿易協定。而在馬政府願意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北京也願意協助台北商談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機制,因此台灣可以和北京商議參與現有的和擬議中的東亞地區的經濟整合機制,避免經濟被邊緣化。而這樣的發展,也可以突破台灣在政治上長期被孤立的狀態,獲得實質外交上的突破。此外,既然北京已經和台北簽署類似的自由貿易協定,邏輯上它當然就沒有立場去反對其他國家和台灣簽署,只要台灣是以世貿組織(WTO)的模式來和其他國家簽署。

      CECA甚至對台美之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也有幫助。根據媒體(中國時報,2009.2.21)報導,甫卸任的前美國商務部次長巴蒂亞等人指出,台海兩岸如能簽署CECA,不但有助於兩岸經貿,也將有助於美國與台灣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美台商業協會會長韓儒伯也說,站在商會或美國立場,他支持兩岸簽署CECA,因為「供應鏈的關係,美國公司可以減少10%的成本,這些減少的成本可以部分回饋給美國的消費者」。


柒、 結論與建議

      台灣和中國大陸簽署CECA,是時空環境壓力下顯然無法避免的選擇。其對於政治上的意涵,其實可以藉由民主的機制控制在可掌握的範圍內,國人無須過慮。但對於各種利害仍須以最短的時間,儘速加以研析,以獲得最好的決策。另對於CECA的簽署,作者有如下的建議:
 
      1. 簽署CECA需要的前置作業很多,行政院必須盡快責成陸委會,授權海基會組成台灣的談判小組,及早整合內部的初步意見,否則在內部意見沒有任何整合之前根本無法進行談判諮商。國內雖然過去已經有和中美洲四個邦交國諮商建立自由貿易區的經驗,但是和兩岸間CECA的複雜度完全無法相比,以前的經驗無法傳承。

      2. 由於前朝民進黨政府對於這個議題沒有興趣,台灣目前可能連該有的研究分析也沒有;因此在談判進行之前,各相關部會(如經濟部、農委會等)應於最短期限之內,提出簡要的內部研究;並且在談判開始之後,陸續產生比較嚴謹的內部研究,並隨時進行內部整合。

      3. 政府對於簽署CECA的基本態度和重大原則,閣揆或相關部會首長有必要向民間,特別是反對黨,說明溝通,來尋求瞭解或諒解。例如,主權不會被矮化、稻米不會列入自由貿易、會有足夠的產業調整期間、原來禁止進口的大陸農產品仍然禁止進口、不會開放大陸勞工、會有產業的「救濟機制」在必要時暫緩關稅減讓、會經由國會討論同意、會有停止實施協定的機制以防萬一、政府會提撥「產業調整基金」和「勞工安定基金」來協助受衝擊的產業和勞工…。如果沒有充分的說明和溝通,可能造成社會分裂、對立,甚至大型反對示威活動,付出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4.儘速進行研究,如果可以簽署兩岸間「部門性優惠貿易安排」,則可以提前諮商簽署,以解決石化、機械等產業迫在眉睫的競爭劣勢。若確定無法簽署這種協議,則儘速進行CECA諮商,再以「早期收穫計畫」方式,讓這些亟待免除關稅的產業及早獲得免關稅的待遇,其他產業和議題則可以逐步諮商,並且可以參考香港模式,分期提出「補充協議」以舒緩時間壓力。

      5.可以用WTO模式來簽署CECA,也就是雙方簽署的名義是以WTO的名稱,以避免無謂的爭議。但是和非世貿模式簽署的優劣得失,仍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必須盡快展開,以確保對台灣的最大利益。

作者杜震華為台大國發所教授

ECFA系列三木馬屠城之假戲真作──關於CECA或ECFA的迷思與爭議

ECFA系列三木馬屠城之假戲真作──關於CECA或ECFA的迷思與爭議
| 2009/03/04 | 作者 洪財隆 | Hits: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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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人送的可愛木馬原本比特洛伊的城門還大… 
雖然府方已初步將CEC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定調為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以ECFA代表),但顯然仍未能釋群疑,而爭議的最根本原因在於兩岸經貿議題早已高度政治化,再加上上述問題的技術成分頗為濃厚,更加深了焦慮與對立。本文先從此類協議的相關技術性特質談起,其次談台灣被「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東亞區域主義邊緣化的虛實,最後點明此類協議的政經意涵。


一、 ECFA或港澳的CEPA(更緊密經濟伙伴安排),不管叫什麼名稱,只要涉及貿易的部份且比WTO的最惠國待遇更優惠(preferential),即必須援引WTO架構下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關稅同盟等例外規定。目前所謂的區域主義主要以FTA為代表。

      就有形商品(goods)貿易而言,FTA的法源為GATT第24條,另有一種成立要件較為寬鬆(關鍵在於不要求涵蓋絕大部分的產品”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通說大約90%,一起上談判桌),只有開發中國家之間方能適用的「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乃援引GATT「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 1979)而來,引起廣泛討論的「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China)即屬之。

      此類協定名稱也往往冠以「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FA)1, 一方面可為日後的FTA大致內容定調,另一方面也因為不要求大部分的產品加入談判,等於是默許簽約成員之間可作部分產品的彼此降稅交換,也讓所謂「提前收割」(early harvest)成為可能,東協加一(中國)的提前收割這部分其實主要是由中國單方面對東協部分國家的農產品「讓權放利」,以為招徠!

      然而,在「架構協定」之下,也因為許多「敏感性產品」都可以排除,一來談判容易達成協議,二來其實質的經濟效益或衝擊有限。

      至於涉及服務貿易的FTA則必須援引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也由於GTAS 1994年才訂定,其第5條第3款a項已把開發中國家較為寬鬆的適用條件考慮進去,所以攸關服務貿易的區域協定並無類似商品貿易的「授權條款」。


二、 關於CEPA與ECFA的幾點辯證

      1. 許多FTA比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1994)或日星FTA(2004)等,所涵蓋的不止是貿易項目,尚且包括投資、智財權、反傾銷,甚至爭端解決等所謂「深度整合」或「邊境內」議題,而這類議題免不了的往往也會涉及國家內部的司法管轄權此一面向,而CEPA或ECFA也是如此。

      2.CEPA因明訂一國兩制(因不涉及貿易等事項所以WTO管不著),可說是帶有中國特色的FTA,但就貿易與關稅來講,CEPA或ECFA都有一部分必然屬於FTA。

      3.先不談名稱與主權問題,ECFA的經濟與政經效應大體而言就是CEPA!

      
三、上述協定因帶有「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特質,雖然簽約成員彼此進一步自由化,但對被排除在外者而言當然不利,導致非成員因唯恐被邊緣化而爭先恐後,尋求加入或另組一個的「骨牌效應」,近來FTA之所以蔓延的主要原因即在於此,包括台灣所處的東亞地區。


四、 FTA作為一種「經濟戰略」(economic statecraft),指一國可藉由FTA此一經濟手段來達到經濟或非經濟目標。

      就政治現實而言,FTA往往負載了非經濟層面的任務與功能,所以不單純只是一種經貿結盟或安排,很多時候往往成為「外交政策之代理」(proxy for a foreign policy)。從洽簽對象的選擇(favoritism)、過程的折衝,甚至到最後的完成簽署與否,政治誘發的動機更是不可忽略。比如美國在選擇洽簽對象時的「區域安全與平衡」考量,以及中國之在東南亞將FTA與「睦鄰外交」掛鉤,甚至以之作為在國際間孤立台灣的新工具。


五、 國內很多人甚至用以推銷或被說服,唯有兩岸先簽署ECFA才能突破台灣被東亞區域主義邊緣化的困境,並得以跟美、日、新加坡等國展開FTA(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事實上,東亞區域主義的盛行讓中國多了一項在國際上壓縮台灣生存空間的新工具,連同封鎖台灣加入其他國際組織,造成「累積性孤立」效果。而ECFA的發展趨勢即顯示出。中國多年來處心積慮透過東亞區域主義蔓延對台所施加的「請君入甕」經濟戰略顯然已經奏效,如今甚至可以「提前收割」,對台灣的經濟、政治與主體思維的副作用也已逐漸浮現,ECFA的提出與操作就是好例子。


六、 「東協加一」與「東協加三」的虛實

      1. 就源於「東協加一對話機制,1997」此一整合方向而言,分別已經發展成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或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主要包括東協與中國(2002, 架構協定;正式FTA則2010年生效)、東協與南韓(2006, 架構協定,但正式FTA則仍談判中),以及東協與日本(2008)都已完成。

      一般而言,FTA的總體經濟效應都不會太大,但對個別產業的確會因關稅差別待遇而不利,然而至少就關稅這部分而言,認為FTA之後所有的產品關稅都降到零,則顯然錯把模擬當事實,有高估與誇大之嫌。

      2. 「東協加三對話機制,1997」(日中韓一起),「東協加三」要發展成區域規模的自由貿易區仍遙遙無期,雖然中國相當積極,但日本對中國日益增加的區域影響力心存疑慮,此外,日本目前的首要經貿結盟對象是澳洲與印度,而韓國則外看美國與歐盟,至於中國則對確保能源與原物料的關切大過區域主義本身,因此「東協加三」作為一個FTA的成局機會短期內並不大。然而,「東協加三」在包括金融穩定與能源安全等功能性合作領域,卻頗具成效,著名的清邁協議(2000)即是顯例。此一協議設置了雙邊且多重的區域貨幣互換機制,一方面作為這些國家一旦發生貨幣危機時的區域性緊急救援,並有藉以事先防範類似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於未然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可透過區域金融合作機制的建立,補強當前國際金融制度(主要指IMF)的不足。

      3. 除非日本有政策上的大轉彎,否則「東協加三FTA」根本就不會簽訂、遑論上路。一般而言,日本的部分部會如大藏省(財政部)與央行主張日本應多利用「東協加三」此一規模的整合過程,因為他們認為日本在金融議題方面,相對於中國有優勢,但在貿易方面,至少就量與比例而言,東亞區域(東協加三規模)已慢慢被中國所主導。但日本的FTA戰略最終還是外務省與經產省在掌控,基於上述理由日本也開始構築「東協加六」(別稱東亞高峰會議)戰略,拉入紐澳與印度來稀釋中國的影響力,問題是由於東協加六的涵蓋國家與規模更大,要談FTA更是難上加難。

      總而言之,「東協加一」FTA:中、日、韓個別與東協簽署,與日本的部份今年生效、與中國的部份明年生效,與韓國的部份則還在談判中。至於效果究竟多大,其實要看該協定的品質與實施狀況如何。至於「東協加三」FTA則由於日本反對(但表面上虛與委蛇)或日中矛盾,理當不會成局。說2012年或2015年,甚至說明年或即將上路根本就是狼來了、以訛傳訛或故意誤會。諷刺的是,其簽約速度勢必比兩岸簽ECFA還慢,台灣竟然拿這個簽約速度比較慢的FTA來合理化ECFA的急迫性,相當荒謬。


      4. 清邁協議的內容近來更是日益完善,2008年五月「東協加三」財長會議(通常跟亞銀年會同一時地召開)所宣布,將成立規模至少800億美元(新近則宣布將加碼到1200億美元)、預計2008年開始生效的危機基金,更是等同將原本的雙邊貨幣互換機制予以多邊化或集中化,如果運作良好,未來甚至有可能逐步演變成「亞洲貨幣基金」(AMF)。台灣則由於中國因素,在此一貨幣與金融合作領域一樣被排除在外。


七、 ECFA與「東協加一」、「東協加三」的連結問題

      邏輯跳躍:以不確定的事情作為論述基礎,一廂情願(wishful thinking)或大膽假設兩岸一旦簽署ECFA,中國就會自動放棄打壓台灣與重要貿易伙伴如美日簽署FTA。一來,兩岸先簽署ECFA充其量這只會創造比現在「有利」的條件,然而除非事先獲得中方承諾,否則打這種如意算盤的根據究竟何在?其次,中國一貫否定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從2002年起更透過曲解FTA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其實只要是WTO成員即有此權利),排除其他國家與台灣作類似接觸的可能,誰能保證中國這些講法都會因兩岸有了ECFA之後就會改變?而且,如果中國透過區域主義壓制台灣並發覺有效之後,有何種理由要改弦易轍?

      事實上,台灣愈急、議價能力只會愈低,中國愈不需要在簽署CECA之前對不封鎖台灣參與東亞經濟整合(含東協加一、東協加三、甚至金融與貨幣合作機制等)或台灣與中國以外的國家簽署FTA做出承諾,當然也就不需要在簽署CECA之後即改變目前很管用的「請君入甕」經濟戰略。脅迫下的選擇不是真正的整合,比較接近兼併、歸順或順從,而且兩岸制度性經濟整合是何等大事,豈可輕佻或急迫。

      仔細再看一遍胡六點的第二點(緊接第一點的一中架構):「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即原CECA,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與亞太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然而,其中的亞太經濟合作機制,未必是指台灣最在意的東亞區域與東協加N,或從此可讓台灣可和其他重要經貿伙伴簽署FTA!亦即解釋空間很大,比如可能只是讓台灣參與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時多點空間,台灣務必小心被誆。


八、 屆時可能會發生最糟糕的情況,亦即台灣只跟中國簽署ECFA,而依然被東亞的區域主義排除在外或未能跟重要經貿伙伴簽署FTA

      那麼根據經濟整合理論的預測,台灣經貿將更加向中國傾斜,包括原本可留在台灣的資金流向中國。即使和中國簽了ECFA之後,台灣要與他國簽署FTA,如依照中國涉台學者的講法3, 仍須透過「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下來研商台灣的「適當身份」,換句話說,還是要經過中國同意,台灣主權與自主性的喪失,莫此為甚!

      要提醒國人,台灣無法參與「東協加一」等東亞經濟整合過程的根本原因來自於中國的蠻橫打壓,雖然依照WTO的規範,台灣有此權利!(中國打擊台灣參與聯合國相關組織至少還有其內部邏輯)要提醒國人,即使兩岸簽署ECFA之後,台灣要跟其他國家洽簽FTA仍須透過中國「胡六點」所設定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未必就能自動聯結與如願。 


九、 府院執意力推跟中國簽署ECFA的結果,其實已將國內原本面對兩岸經貿關係的三派主張,涵蓋論述光譜左邊最激進的遠離中國(拒絕三通與任何經貿協定)、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不歧視也不特別優惠中國),以及透過優惠性協定加速與中國經濟整合比如ECFA等,悄悄地打成兩個陣營,亦即前兩者已被迫匯流,此對國內政經版圖的重整勢必帶來深遠影響。

      ECFA不等於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經貿正常化是去除雙方的不必要經貿障礙(如直航)或就現實需要的功能性議題,比如雙邊投資協定或租稅協定依序進行合作,而更緊密、更優惠的經貿協定如ECFA者則遠遠超過經貿正常化階段。

      其次,ECFA不等於經貿自由化,因具有經貿差別待遇或特別優惠特質,也因此將妨害「比較利益」法則的發揮。事實上,真正的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主張者,對兩岸因市場自然分工所導致的經濟整合或「不對稱依賴」(指台灣的對外貿易與投資過度集中中國一地)雖然憂心,但也知道那是市場力量殊難抗衡,卻對透過貿易政策或ECFA加深此一依賴局面,則難以接受。再者,特定產業的利益或損失不等於ECFA的整體經濟效應。經過模型設算,初步看來特定產業比如紡織品與塑化(石化)固然會因ECFA之後獲益,但諸如運輸工具產品、非鐵金屬製品、電機及電子產品卻也會因此蒙受不利甚至萎縮,因為這些產品關稅比較低,所以ECFA之後,資源會被排擠而流向上述獲利產業。單單只提好處一方的作法也太過偏頗,況且,如果ECFA的簽署將有利於勞力相對密集產業,這是台灣要的未來經濟發展方向嗎?台灣目前還中國還有兩千三百多項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口(尚不符合WTO規範),一旦CECA或ECFA談判啟動之後,先不談比WTO更進一步的關稅減讓,單單這部分產品的解禁就足以讓本地產業受到相當衝擊(當然,單純經濟角度來看則利弊互見),顯然產業的「利益」並不是府院這次強勢要簽ECFA的真正用意或幕後動機。 

       更嚴重的是,ECFA可能會讓中資待遇優於一般外資,嚴重衝擊國家(經濟)安全。目前中國對外投資的主角仍由國營企業或主權財富基金擔綱,非純粹經濟或商業考慮,而陸委會或經濟部對中資是否要和一般外資等同看待(基於上述理由應更加嚴格)都還舉棋不定,現在CECA卻極可能對中資採取比一般外資還優惠的規範,確實值得憂慮。

      而且,藉由CECA來吸引外資或美日等國與台灣簽署FTA的講法也並非完全言之成理。事實上,美日各有自己的FTA戰略盤算,更何況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含三通直航)也足以證明兩岸已趨向和解,也已構成吸引美日與台簽署FTA的有利條件,這時候兩岸再簽一個七折八扣、顯然不會是高品質的FTA或ECFA,並不會為上述想法增添太大額外助力,反倒先在國內引發重大分歧。


十、 洽簽底線:

      在中國不設任何前提,並且在中國明白表達不再杯葛台灣對外洽簽FTA的兩大條件下,並做好產業與國家經濟安全評估的前提下,不反對作適當接觸(雖然意見紛歧公投訴求也才比較具有正當性)。如此一來,經貿上透過台灣也能跟重要經貿伙伴簽署FTA而抵銷掉單獨傾向中國的優惠效果,稍稍緩和國內疑慮,戰略上也相當程度可以遏止中國對台的封鎖作為與意圖。

      話說回來,在台灣未能參與東亞經濟整合進程的情況下,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與諸多功能性議題的循序合作,仍應是台灣的最佳經濟戰略與態度,足以讓台灣陷入中國政經泥淖的CECA或ECFA並不是。

作者洪財隆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詳見World Bank (2002), “Development, Trade, and the WTO: A Handbook” ;中國則普遍譯作框架協定。近來因全球FTA日益氾濫導致WTO對FTA的形式與內容失去實質監督能力,有些不是引授權條款的一般FTA也因為被列入談判的產品範圍與其關稅降至零/自由化的時間拖長,此時這個處於尚未完成高度自由化階段的FTA因具有期中特質(interim),所以也被視為架構協定。

2.「東亞峰會」(East Asian Summit, 2005)或「東協加六」,以「東協加三」成員為核心,外加印度與紐澳等三國。如前所述,日本希望透過更大規模的「東協加六」(日中韓與紐澳印度)來稀釋中國的影響力,這也可以從在2008年五月成立、總部設在雅加達的「東協暨東亞經濟研究院」可以看出端倪,這是一所由日本在背後主導,藉由東協加六等十六國的智庫聯盟合作,運作模式則模仿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3.兩岸協商簽CECA待遇可優於東協10加1,中央社 2009-02-23,http://n.yam.com/cna/china/200902/20090223170765.html 

ECFA系列二 「CECA救台灣?」座談會會議記錄

ECFA系列二 「CECA救台灣?」座談會會議記錄
| 2009/03/04 | 作者 站長 | Hits: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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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自從政府拋出要與中國簽署貿易協定後,各方爭議不斷,社會大眾多數不清楚其內容,其名稱也由CECA改成ECFA,姑且不論更改名稱的意義為何,對於與中國簽署這類貿易協定到底對台灣產業與勞工的衝擊為何?對於台灣主權的影響為何?似乎政府在溝通方面作的不夠,只聽到政府跟特定產業不斷說簽署的好處,然而所有的政策都一定有其成本,到底成本為何?誰又得承擔這成本?卻不見政府有明確交代,因此本智庫於2月19日針對CECA舉辦一場座談會,邀請相關學者就CECA對台灣的影響進行意見交換。同時我們也邀請學者針對該議題提供五篇報告,製作ECFA專題,系列一我們提供有關CEPA的背景知識,本次ECFA系列二是我們座談會的會議記錄,並會陸續刊出專家學者文章,我們認為對於公共議題的討論,要立基於各方對議題有公平的認識,才有討論的基礎,本系列希望提供關心ECFA的人,不論是贊成還是反對,都能夠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後續的討論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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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台灣新社會智庫、兩岸政經研究學會
時間:2009年02月19日(四)中午12:00 
地點:台灣新社會智庫(台北市青島東路五號七樓之一)
主持人:洪奇昌(台灣新社會智庫財經組召集人)
與談人:李淳(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助理執行長) 
            杜震華(台大國發所教授)
            龔明鑫(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CECA對於台灣面對東亞經濟整合的情勢到底重要性為何?對於兩岸經貿互動以及台灣的經濟發展又能產生什麼樣的效果?朝野政黨目前處於各說各話的階段,執政黨清楚的對外表達CECA勢在必行,而在野黨也透過媒體投書、說帖等方法提出憂慮及看法,在在顯示這個議題對台灣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有幾個問題先就教各位,CECA真的簽得成嗎?若然,又必須設定哪些前提要件?而CECA對台灣的經濟發展是必要的嗎?談判的過程中,有哪些產業是雙方具有相互比較利益,必須設定為優先項目?我們首先邀請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助理執行長李淳博士來表示意見。

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助理執行長李淳:

● 從法律架構介紹簽訂CECA的幾種形式

     

      關於CECA有許多可以觀察討論的面向,我想從法律架構的層面來跟大家介紹。法律架構非常關鍵,因為法律架構的選擇會影響後續的談判策略,不管是在WTO架構下,或是在其他國家經驗下,有好幾種可能的推動方式,都有不同配套的法律架構存在,因此在法律架構沒有釐清之前,很難將CECA的問題聚焦來討論,現在之所以會產生許多爭議,其主要原因乃是根基於不同的法律架構,便推導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WTO
規範下所謂的「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有幾種可能的方式,一種是「一步到位」模式,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這裡我想解釋一下,所謂的FTA,一般會翻譯成自由貿易協定,可是在WTO的架構下,FTA是指自由貿易區,要成立自由貿易區有幾種法律途徑可以走,最常見的就是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透過條約建構雙邊的自由貿易區,但因為英文名稱都是FTA,所以很容易被混為一談。雖然它們非常接近,但是在概念上自由貿易區不等於自由貿易協定。


      另外一種是二步到位的模式,就是我們今天要談的CECA,先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過渡或框架協定,在這過渡協定中規定哪些項目要先開放,至於其他項目要依據表定的時間進程去完成,另外也包含一些關稅、或市場進入之外哪些需要進一步合作的項目,再逐步(原則上為10年內)完成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等個別協定之談判。


      這裡我要補充說明,任何國家或地區,只要其具有國際法上締結條約之地位,均有簽訂CECAFTA之權利,亦即是簽訂CECAFTA,並不需要獲得WTO的「授權」,只不過當一方或雙方為WTO會員時,便必須遵守其因WTO會員身份而產生之義務,因此方有符合WTO規定的問題,否則便與WTO無關。

● 馬英九政府傾向用二步到位的方式


      事實上CECA在國際上經常被用來取代自由貿易協定的做法,所以即使是一步到位的方式,你也可能直接簽訂一個CECA(如新加坡-印度CECA),而這個CECA就是FTA再加上其他經濟合作事項,所以CECA可以是一步到位的法律架構,也可以是二步、三步(如東協-韓國、東協-中國CECA)的作法。現在很多人在談CECA的問題,有的是用一步到位的理解方式,那就馬上會面臨市場開放的問題,可是有些是二步到位的法律架構,透過框架式的過渡協定完成FTA,例如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就是這種模式。目前馬政府想要推動的CECA,看起來比較像是二步到位的方式,先針對特定項目和中國協商「早期收穫」機制,在於10年中逐步完成貨品等其他項目的開放。


● 採用二步到位的模式應注意的事項

     

若是採取兩步到位的策略,那就有幾點必須要注意:

      一、過渡協定協商過程中,我們要先談什麼,不談什麼。在過渡協定若能達成協議,在未來的十年內我們要先談什麼,不談什麼。換句話說,在議題的研判上必須就兩個部分去觀察。過渡協定要解決現狀的問題,至於中長期的問題則在未來十年中進行處理。

      二、經常有人提到,可以透過CECA爭取台灣參與國際經貿空間,但也有人提醒小心上了中國的當,到底要不要把這樣的承諾具體明確的落實在文字上,而非雙方隱含的共識,也必須謹慎考慮。


      三、過渡協定可以針對受衝擊的產業建立特殊的預警機制或防衛機制,這些機制雖然可能違反WTO規定,不過WTO原則上不告不理,若沒有其他國家提請爭端解決便不會產生問題。

● 關於民進黨面對CECA應該採取何種態度


     

我有幾點建議:


      一、
關於貿易依存度有很多人看法不同,我認為透過CECA反而有可能降低兩岸貿易依存度,透過關稅和市場進入,透過產業結構調整,也許CECA會產生一種貿易取代投資的結果,因為過去我們為了規避貿易障礙必須進到中國投資,但是現在若貿易障礙消失,那很多產品可以不需要進入中國投資,很多產品可以在台灣生產,末端產品銷售到中國。從這個角度來看,CECA可以創造出貿易取代投資的效果,反而可以把台灣的技術和產品留在台灣,最後終端的產品在銷售到中國。


      二、
 兩岸貿易障礙消除勢在必行,因為互動過於密集,假設我們是兩個正常的國家,早就應該去簽訂FTA,因為雙方互動態高,貿易障礙太高,如果我們不要去想飛彈等問題,中國一定是我們首要簽訂之對象。若依據這樣的假設,問題就會聚焦在例如主體性問題,誰來簽、用什麼名稱、是不是在WTO架構下,是陸委會還是經濟部負責,哪些是實質的議題、核心議題,何時要提起關稅,哪些產業要先行、哪些產業要在過渡條約中談,哪些產業最後再說,這些都會涉及台灣日後產業發展。


      三、強化透明化機制,如何在協商過程中,建立制度性的透明化機制,讓在野黨能夠制度性的參與協商,有助於台灣社會形成共識。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非常謝謝李淳博士,他提到一個二步到位的過渡協定,過程中該注意到的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漫長的路,不必然會在第三次或第四次江陳會就能開始,我也認為必須讓台灣社會瞭解這是漫長的路,而非短期能夠達成,更不需要過渡強調CECA對台灣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好像沒有CECA台灣的經濟就糟糕了,有CECA台灣經濟就會快速的改善,但簽了就是主權的退讓,這是相對簡單的政治描述。接下來我們請台灣經濟研究院龔明鑫副院長發表他的看法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龔明鑫 :


      目前政府部門並無法將簽訂CECA後,得利的部門為何、成本是多少、配套措施在哪等都說明清楚,當然會產生許多疑慮。以目前來說,這個議題很多面向的研究尚未有初步成果,馬上就要談簽不簽的問題,時機過早。這幾天CECA之所以會變成焦點,主要是石化工會公開呼籲,未來2010年東協加一正式運作時,台灣的石化產品輸出到中國,馬上會面臨6.5%的關稅問題,將會降低競爭力。


      如果僅為了石化產業即將面臨到的關稅問題就要簽訂CECA,那有點危險,因為CECA牽動的層面太廣,不僅是個別產業,還包括法律框架的問題,實質內容的問題。法律框架的問題牽動到的不僅是台灣內部尚有主體性及主權退讓的疑慮,甚至其他國家也在看這件事情,到底台灣和中國之間兩岸協商的結果,是不是讓這些外資或外商有機會利用台灣作為基地來經營中國市場,若這樣的框架協定適用範圍僅止於兩岸,並不適用於台灣和其他國家的經貿關係,那我們所期待的經濟效應並不會發生,也許在某些產業的成本上有些節省,但對於台灣將來經濟發展的加持,幫助是有限的。


      如果我們希望其他國家跟台灣透過CECA的形式,產生更緊密的經貿關係,那就要是一個開放式的架構,把特殊性下降到最低。像中國和香港簽訂CEPA,內容很多部分是單純針對香港來簽署,比如說允許或希望中國一些銀行到香港進行交易或金融中心併購,但台灣需要類似這樣單向和中國的特殊框架協定嗎。可能必須要有一些重新的思考:

      一、需要簽訂一個綜合性的協定嗎?我們要選擇個別的議題個別來做處理,還是要包裹成一個綜合性的經濟協定來處理?我認為一個綜合性的包裹是有必要的,因為以台灣而言,中國的規模非常大,若要每個議題拆開來談,很容易被各個擊破,很容易什麼優勢都拿不到,很容易什麼東西都沒有換到。另外當很多議題都放在框架中來談時,透明度是比較高的,否則假設兩岸之間的議題有兩百項,只有五項個別來談,其他的一百九十五項我們都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這樣是很危險的。 

      但什麼樣的項目應該放到框架裡面來談,當然兩岸會有不同的想法。大家剛剛都提到可以「早期收穫」,但我們不可能一廂情願的針對石化、機械、汽車電子等項目,因為對中國來說為什麼要談這些項目,為何不是其他中國具有優勢的項目?所以重點變成要拿什麼來交換。現在中國對台灣最有興趣的就是面板的技術,我們願意拿面板的技術來換嗎?要不然彼此要怎麼談?不然就是中國單方面給台灣好處,但是單方面的好處是非常危險的。

      二、簽訂CECA要能跟台灣未來整個經濟發展連結才有意義,如果只是在處理某些產業的成本問題,根本不需要用到這麼大的一個框架。台灣經濟目前的問題,到底是因為兩岸關係不健全,還是我們的商業模式有問題,這可能是更長遠而且重要的。比如說台灣沒有技術、沒有品牌,也許這個才是關鍵,若這些兩岸之間能進行談判,或是要和CECA有一些連結,那優先要談什麼,照理說不是關稅的問題,而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投資保障的問題,或是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而到底是要放到CECA裡面來談,還是這些協定先簽了,我們再來談CECA


      從九三年的第一次辜汪會談我們就很清楚,中國要的是三通,去年達成歷史性任務,但我們要的是投資保障協定、智慧財產權保護,避免重複課稅等,但一直擺不上檯面,因為中國覺得這些不急,但事實上若台灣將來希望和其他國家或外資做連結,也許這些才是重點。因為外資或外商不可能在台灣經營某個生產性事業,再利用中國免關稅經營這個市場,但有可能在台灣成立營運總部來經營中國,但考量重點就不是在關稅的問題,而是上述的問題,譬如說某個國家的外資已經和中國簽訂避免重複課稅的協定,那他怎麼可能把營運總部搬到一個還要重複課稅的地方。台灣到底將來經濟發展要走的路,哪些是關鍵,這些東西可以擺在CECA中談,也可以單獨來談,但總有個優先順序。CECA的談判不應該只是為了某一些項目的關稅問題,可能還有一些非關稅議題,對我們來說是更重要的。


      三、既然要簽訂類似FTA的中間協議,基本上大部分產品都要開放,關稅都要下降,台灣目前對中國還有兩千多項是禁止進口的,禁止進口的原因是因為經濟部做過產業評估,也和產業工會有一些討論,若是開放會對產業產生直接衝擊跟就業影響。為了某些產業的關稅減免,若要開放這些禁止進口的產品,政府卻沒有任何配套措施,立即就要開放,將會造成巨大的衝擊。比如說韓國跟美國在談時,在談判過程中就成立一個非常大的基金,目的是要補助將來FTA後可能受傷的產業和就業。我們的因應方式為何,到現在為止沒有看到。


      四、大家談到區域整合的問題,正面的就是說東協加一,那東協加一真正得到的好處是外資增加,因為東協加一,很多外資廠商到東協去投資,可以把東協當作生產基地。所以我們要思考和中國談判後,會不會有更多的外資到台灣來投資。大家經常在談中國和香港之間的CEPA,事實上CEPA在貿易上是沒有效果的,雖然關稅是降到零,但兩邊的貿易沒有因此而增加,相對於其他的成長更是慢,香港扮演中國貿易的轉口角色也在下降,真正得到好處的是觀光的自由行,但那個東西是可以和CEPA分開的。所以以台灣而言,和中國協商時,架構最好是比照東協加一,不是像CEPA,如果從經濟的概念上來說,跟東協加一之架構是可以開放到和其他國家的連結,但CEPA比較困難。

 

      不管名稱為何,兩岸之間的經貿協商有其必要性,牽涉到台灣未來發展還有其他國家怎麼看台灣未來發展問題,但我們都還沒有完全釐清及準備好,,也許我們必須要多一些沈澱瞭解研究,如果這些疑慮都比較透明後,才會有助於國內凝聚共識。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中經院及台經院國內的兩個研究單位都已經表達過他們現階段研究的看法,接下來我們在請台大國發所的杜震華教授表示看法,杜教授曾針對這個議題發表過兩次文章。


台大國發所教授杜震華:


     

      我非常留意剛才主席提到,他希望瞭解三個東西,能不能簽的成?為什麼要簽?必要性為何?如何去關照各方面的利益?對於這些問題我的看法是:

      一、一定簽得成:問題只是時間,對於中國來說,能夠以一個類似自由貿易協定的東西,把台灣和中國在經濟上做更深一層的整合,當然是樂意看到,因為可以讓兩岸的統合往前一大步,統合基本上是可以包含政治、經濟,若經濟上能夠統合成功,當然是往前一大步,以一個追求兩岸統一為大業的政權來說,當然是非常希望跟你簽這個東西。至於對台灣來說,在經濟上執政黨認為是有需要的,藉由簽署CECA,讓台灣和其他競爭對手立足在平等地位,只要雙方都準備好花一段時間協商,到最後一定會簽出來。

      二、有沒有必要:我認為就純經濟來說是一定要簽的,02月11日我在中國時報投書舉例,我的一位夜間部學生,說他們公司搬到新加坡去了,是一間製造刷卡機的公司,我當時非常驚訝,再怎麼差也應該是搬到東南亞或中國,怎麼會是新加坡,他說他也不清楚,唯一的理由,因為新加坡即將可以免關稅出口到中國及東協其他國家,但台灣不行,這個效果不會顯現在一般的研究結果上,我日前查閱了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資料庫,其中有各國外來投資的數量(存量),把2002年(東協加一框架協定簽署的那一年)各國的外資存量到2007年外資的存量做一比較,看各國成長狀況,台灣是周邊競爭者中速度增加最慢的,台灣僅增加百分之六十,但周邊國家大都增加百分之一百以上,印證了我的質疑,台灣正在被邊緣化,而這樣邊緣化的效果很難適當的顯現在各種研究結果上,除非在總體模型中的投資方程式能夠很適當的掌握因為關稅下降所帶動的投資效果,否則沒有辦法掌握這個動態的變化,因此我們現在看到的各種評估,其實是一個相當的低估。這種投資效果可以看做一種動態效果,隨著時間經過會帶來各項效率的提升,遠遠大過於靜態效果(一簽署協定開放馬上會帶來的效果)。目前所謂的G-TAP總體經濟模型,比較接近於靜態效果的估算,比較沒有辦法掌握動態效果,這是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的。

      三、得利的是哪些部門:受害的是哪些部門。根據各種學術的研究,以現有的關稅降到零之後,模擬看看哪些產業會成長、下降,大概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也就是說可以從雙方的關稅結構看出來,若兩個經濟體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後,把大家的市場擴大,你的市場給我,我的市場給你,大家來競爭,現有的廠商若競爭得過對方,會把對方的市場拿下來,競爭不過對方的,必須要把市場退給對方,雙方有得有失。在經濟概念上就是這種經濟整合會帶來更高的生產效率,因為雙方強的廠商會取代原來躲在關稅保護生存機會的廠商,資源使用會更有效率,經濟生產會更多。當然每個產業的狀況不一樣,甚至會受害,所以我們會希望政府有一些配套措施予以輔導等,基本的概念是希望總生產增加,大家獲利,而獲利的分配兩個經濟體是不一致的,為什麼會有那些攻防,或是要用幾年的時間把關稅調整到零,那就是看雙方各自的情形,減少太大的衝擊作出來的緩衝。所以經濟面來看是有必要的,否則台灣是沒有辦法去競爭的,影響非常直接巨大,當周邊國家都在和中國降低關稅,談經濟整合,台灣大概沒有辦法自外於這個趨勢。但當然也非萬靈丹,還要其他條件的配合,例如積極創新研發,因此也不必過於高估成效,但是沒有的話大概是不利的。

      四、要照顧哪些利益:國內受衝擊的產業,那些比較沒有效率的產業,他會萎縮或外移,配套措施是政府可以提供一些資源,提出一些具有公共性質的政策,例如補貼產業,或是設立研究單位協助進行轉型。勞工也會受害,失業率會提高,政府在勞工訓練、轉業訓練、中低收入戶補貼也要是當,這些是從經濟眼光來看三個問題。目前政府完全沒有準備,包括像產業的內部共識、底線為何,如何緩衝配套,都沒有進行討論,因此要在一年半載內簽署我覺得是高難度,但不表示做不出來,只是時間的問題。

     五、民進黨可以做些什麼? 

      1、嚴格監督政府對這件事情的做法,最基本的是要求要國會通過,比如說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就是國會通過,歐盟這樣有一個超國家機構的更緊密的關稅同盟,甚至是要國內公投接受。 

      2、再者名稱及內容不可以矮化台灣,讓大家看起來或感覺起來台灣是中國的轄區。 

      3、督促政府對於會受傷害的產業、勞工要有適當的照顧,台灣過去也有類似的作法,例如為因應WTO,政府曾宣示要設立農業發展基金一千億,在野黨要監督政府要有配套措施協助弱勢的產業及勞工度過這些困難。

      六、石化產業眼前的困難,我的看法是可以談一個部門性的優惠貿易安排,只是將某些產業含蓋在其中,例如石化產業或泛石化產業,像這類型的部門性優惠談判,東協是在1977年就陸續展開,而現在WTO針對資訊產業,也有70幾個國家簽訂協定。

      七、用什麼平台及模式,過去我也認為用WTO的模式比較好,因為可以平起平坐,但我現在傾向認為用一個模糊含混的名稱,既非WTO,也非一個國家的兩個關稅領域,例如可以就叫做兩岸,因為WTO模式的話,部門別可能就簽不出來,因為人家會挑戰違反WTO的最惠國原則。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杜震華教授一開始就提到中國有其政治目標,透過CECA經濟的整合來達到國家統合的政治目標,而這個目標在12月31日的胡六點中也很明確的表達,因此我們必須更謹慎的面對國內的共識和透明化的問題。回到經濟面,90年代兩次辜汪會談,就提到國家經濟安全網,在兩岸經貿互動過程中,有哪些是要從國家安全的高度來考量。而台灣是一個貿易依存度高達120%的國家,區域內貿易總量更佔了70%以上,所以CECA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很高興今天能夠邀請各位專家學者發表意見,今天座談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