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中之葉

台灣就如同風中之葉一般,這塊土地的歷史發展,似乎顯現出一個道理,那就是,雖然外國勢力的介入造成被支配、剝削的情況,但同時也會刺激發展,如果自溺短視,只會導向孱弱不振的孤立之途。 期盼大家更深入了解自身的歷史後,或許能以更充分的自信和自尊,面對台灣的命運,因為未來,無論在處理對中國或是國際關係上,台灣所面臨的挑戰,其本質將與過往如出一轍。

2009年6月20日星期六

萬年董事會吃香喝辣,政府管不著! 黨國大老掌控財團法人肥貓窩


萬年董事會吃香喝辣,政府管不著!
黨國大老掌控財團法人肥貓窩




日期:2009-05-31 作者:陳雅潔 出處:財訊月刊 327 期
科長晉身為月領逾十八萬的董事長,還能圈點董監事人選,連選得連任,這樣的肥貓藏身各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中,羨煞全國百姓,政府卻管不了。
資源多又無需擔憂盈虧問題的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暗藏「肥貓」,最近再度引起輿論關注。雖然二○○六年曾爆發台灣糖協變更章程形成萬年董事長一案,本刊調查發 現,其實效法糖協的法人有增無減,多家財團法人悄悄修改章程,讓董事會本身主掌未來董監事人選的決定權,形成財團法人「萬年董事會」林立的奇觀。

正式名稱應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的糖協,在前行政院祕書長、前台糖董事長張有惠的主導下,二度變更組織章程,使得糖協董事會成為由少數固定人 員組成的高階退休官員俱樂部。張有惠因此一再連任糖協董事長長達十年,其餘董監事也盡為其親信好友,共同把持基金會高達八十億元的豐厚資產。直到○六年時 任行政院長的蘇貞昌下令徹查嚴辦,經濟部才祭出將糖協解散清算、財產充公的手法,終結張有惠意圖擔任糖協萬年董事長的美夢。據悉,當年張有惠為保住「肥 貓」寶座,甚至向高層請託:「沒工作,老婆會離婚」,後來果真夫妻離異。

十二家財團法人修章程自肥

隨著新聞熱潮消退,糖協模式竟成為類似單位仿效的對象。以經濟部所轄的三十六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來看,包括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中技社、中興工程顧 問社、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發中心、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全 國認證基金會、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商業發展研究院等,早已陸續修改章程,增訂類似糖協的萬年董事會條款,連民間捐助為主的生技中心也是如此。

據了解,這些財團法人多半歷史悠久又具濃厚國民黨色彩,在○四年民進黨確定連任後,紛紛進行章程修改,除了降低政府派任董監事的權力,更加入「下屆 董監事須經本屆董監事通過」的類似條款,甚至得連選連任,僅少數仍設有每屆董事會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一定比例的「自律條文」。表面上章程變更的理由都是「因 業務需要,必須自主經營」,實際上則是避免民進黨政府透過官股安插人事,確保這些當時在野的黨國大老、高階退休公務員有個棲身之所。

這些財團法人藉由賦予董監事遴選、指派,或同意下屆董監事名單的人事大權,董事會成員也得以維持老面孔。其中,中技社、手工業推廣中心、花卉發展協 會都因官方席次相對較少,甚至連董事長都無法由經濟部掌握,早就被視為是政府管理的死角。像是手工業推廣中心董事長林錦宏原來只是農委會科長,○一年成為 該中心董事長後月薪暴增為十八萬四千元,八年來不知羨煞多少科長級公務人員。

中技社變成「蕭系同學會」

中技社則自成立以來,早期幾任董事長都是當朝國王人馬,第一次政黨輪替後,被視為李登輝系統的黃輝珍、蕭萬長系統的詹火生、余俊彥,仍先後接任董事 長,經濟部根本無從過問。○六年政府在糖協事件後希望在中技社加派官方席次,還遭中技社公然拒絕。今年四月中技社董事會改選,由出身蕭系的前中油董事長潘 文炎出任董事長,詹火生、余俊彥等人也仍在董事會中,顯見變身為非官方單位的中技社,早已宛若蕭系「同學會」。

經濟部商業司解釋,在《 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中,明定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唯經專案 核准者可不受此限制。另外也規定董事必須符合相關專業,因此財團法人要酬庸自家人,或形成萬年董事會,仍有其門檻。但也另有經濟部官員私下透露,這些財團 法人當時變更章程都經過主管機關及法院同意,而且這些老牌財團法人由於多年來的資產累積,政府捐助的比率相較成立時都已大幅下降,中技社五十年來的政府捐 助比率便由四○%降至○‧○一%,真要有人長期把持董事會裡的席次,就法律角度來看,政府恐怕也無權置喙。

民進黨立委也發現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中衛發展中心、台灣地理資訊中心、中興工程顧問社、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台灣機電 工程服務社及台灣非破壞檢測協會等八家,更是在設立登記後再向法院登記增加財產總額,把政府捐助比率稀釋到五○%以下。用以防範相關弊端的《財團法人法》 草案,完成立法看似遙遙無期,這些財團法人還想方設法規避監督,政府該是時候好好管一管了!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蘋論:馬的動機令人憂心

馬總統不顧違反過去黨政分離的諾言,堅決要選黨主席,當選後其結果會對哪些政策產生衝擊呢?怎麼改變現狀呢?
如果馬兼主席,確實能大刀闊斧改革國民黨令人非議多年的弊病,像是黨產、黑金、地方派系、宮廷文化、老朽昏庸……那麼馬的兼任能得到民眾支持,即使最終因黨的積習難改而失敗,也會得到同情與讚揚。

傾中政策恐後果嚴重

例如,國民黨200億元的黨產問題,已嚴重損及民主政黨公平競爭的重大原則,也讓人質疑買票之風盛行。
馬在4年前接任黨主席時,提出黨務革新宣示「黨產歸零」。但4年來根本毫無動靜,國民黨依舊坐在金山銀山上,與負債累累的其他黨做不公平競爭。就像開法拉利跑車的與騎單車的比快,讓人深深不齒。
對馬兼主席更嚴重的擔憂是馬的兩岸政策。1年多來,為討好中國,馬在各個領域全面退卻:不准達賴來、不紀念六四、不見王丹、不做實兵演習、被動抗 議國際把台灣列入中國一省、不再提一中各表、疏遠美日、連民主基金會都改組並改變功能、不碰中國的人權,威權,貧富不均,疾病和生態破壞等問題。
如今他又要擔任黨主席,表示他可以用黨主席的身分在第二任總統任內去中國訪問,享受胡錦濤接待吳伯雄的規格,以國共政黨(民間團體)關係為由秘密談判,而不受政治體制的監督與制衡。
如果馬打的是這個主意,那麼很可能會造成台灣分裂,撕裂好不容易形成的中華民國共識,成為台灣罪人而遺臭萬年。
我們反對馬兼黨主席的最重要理由就是,國共平台的談判,馬做為總統具有否決權,顯示出總統的超黨派高度,並可形成一個緩衝的安全氣墊。

立院被掌控如何監督

如果馬自己跳下去擔任黨主席,就得自己上桌與對方談判;我們應該相信馬總統還是馬主席呢?立院又在他掌控中,如何為人民監督呢?
黨主席的決定就是總統的決定,立法院又已是他的立法局,媒體也大面積被收買,那時我們怎表達對兩岸政策的反對呢?
是不是被迫只能上街頭流血對抗了呢?難怪要先修改《集遊法》了。這些疑慮請馬總統說明白吧。

2009年5月28日星期四

蘋論罵的好....狗撒尿

掛黨徽才是破壞

先不說景福門是不是古蹟,如果不是,把黨徽掛在那裡,就像註記自己所有權的標誌,是遠古劃地盤的草昧作風,也像陸客在野柳石頭上刻XXX到此一遊,生理上與心理上和狗沿路撒尿宣示地盤主權一樣好笑。
如果景福門是古蹟,國民黨把黨徽掛在那裡才是先破壞古蹟。如果《古蹟保護法》是在掛黨徽之後才通過,就應該在法律通過後立即拆下;還留在那裡就是官員瀆職。除非國民黨真的已經變成古蹟了。
要辦人破壞古蹟,那現在的國民黨是什麼?難道郝市長認為現在的是台灣國民黨,所以以前的中國國民黨徽是古蹟嗎?還是國民黨已被中共消滅亡黨,所以變古蹟了?
這些荒誕都不是關鍵,關鍵在於公民有表意自由(或稱言論自由),漆掉古蹟上的黨徽當然屬於表意自由範疇,受到《憲法》保障。美國1980年代大法官解釋公民焚燒國旗屬於言論自由,無罪。燒國旗都無罪了,何況漆黨徽! 

2009年5月7日星期四

集遊法 不應永遠只為執政黨服務

集遊法 不應永遠只為執政黨服務

  • 2009-05-05
  •  
  • 中國時報
  •  
  • 【本報訊】

     集遊法到底是不是惡法?這個問題討論多年,從紅衫軍倒扁開始,正式浮上檯面,偏偏藍的、綠的,不論誰執政,都不想認真處理這個經過大法官解釋確認有違憲之虞的條文。說穿了,凡執政者就免不了希望有法可管控不利己的集會遊行。這一回,國民黨立院黨團終於要動員修法,民進黨團卻準備全面抗爭,民進黨的理由是:行政院版(藍版)的修正草案,形同退回到戒嚴時期的設計。

     民進黨團的抗爭理由就算言過其實,也不是沒有道理。為什麼?集遊法原本是許可制,不許可的後果就是警方有權舉牌警告,三次舉牌不聽可以驅離。過去多年來,不論是政黨或社運團體的集會遊行,在與警方衝撞後,取得的默契就在這舉牌之間的些許空間,特別是弱勢團體的抗議,多半未事先登記,而是以陳情、請願之名,赴主管機關表達訴求後,警方舉牌二次就離開。

     但在修正草案的規範下,儘管從過去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卻是「全面強制報備」,未報備者,一律裁罰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或許有人認為五萬元不過區區之數;對大型政黨而言,可能如此,但對弱勢社運團體而言,簡直形同變相剝削。不要忘了: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修正草案的規定的確限縮了弱勢社運團體的集會遊行空間。

     執政者最簡單的思考邏輯是「方便管理」。解嚴之初,國民黨政府擔心集會遊行失控,所以採取許可制,但是,政治抗爭誰管你失控不失控?當年的集會遊行從街頭打到車站,打疲了,萬年國會改選,總統也民選了;直到政黨輪替,集會遊行在民主漸趨成熟的台灣,慢慢成為一種社會集體療傷的嘉年華會。紅衫軍最緊張時,五十萬人上街頭,什麼事都沒發生,唯一引爆衝突的,就是民進黨政府採取強勢禁制作為的時候。集遊法不但保證不了貪汙者的清白,更強化了人民對腐化政權的惡感。

     當不懂得肢體抗爭的紅衫軍或泛藍軍,嘗到在街頭被國家暴力驅趕的滋味,「集遊法是惡法」一語驚醒夢中人般,成為藍營的政治訴求。從扁執政末期,修正集遊法就是國民黨團力爭的法案,不知道是民進黨團真厲害,還是國民黨團真懶散,這個法硬是拖到了二次政黨輪替還沒修;國民黨團硬是忘了這個「惡法」的存在,直到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準備吃牢飯了,國民黨才恍然自己對「友軍」多麼不仁不義,開始修法的實際行動。遺憾的是,國民黨又執政了,思考邏輯又變了,改許可為報備是扁執政時期國民黨的主張,為了避免社會譏評,就鬧出這麼個全面強制報備,非但如此,還給了警察機關莫大的裁量權,可以修改報備團體的遊行路線,從藍到綠、從綠到藍,唯一不變的是法律永遠為權力者服務,這叫升斗小民如何心服?

     政治多麼殘酷,又多麼諷刺!國民黨執政時期訂的集遊法,讓國民黨在野時吃盡苦頭;民進黨執政時不肯修改的集遊法,讓民進黨在野後捉襟見肘。可悲的是,因為執政時無視惡法,甚至以惡法壓縮人民集會遊行空間,如今民進黨再大聲疾呼,都不再有創黨時期衝撞法律的正當性,因為人民終於搞清楚了:民進黨的正義是選擇性的正義;五一七也只是民進黨、而非全民的五一七;只是,我們不禁要問:國民黨的正義呢?難道也是選擇性的正義嗎?

     法律制度不是政治,即便有若干模糊空間,終究要有一個齊一的標準,不因政黨輪替、不因執政顏色而有變化。藍綠政黨都嘗過執政的甜美滋味、都嘗過政權驟失的苦澀,更應該體會人民的需求與基本權益不可違逆。集會遊行可怕嗎?只有貪汙腐化的政權才會怕,怕也逃不了被人民唾棄的命運;得人心的政府即使嗆聲如影隨形也不必怕,因為台灣民主成熟到多數民意分辨得出是與非、好與壞。

     在朝野兩黨揚言動員對決的最後時刻,我們呼籲藍綠兩黨重新想想,自己對不對得起支持你們的民意?請還給民眾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給我們一個不因政黨輪替而有別的社會正義。

臀腦倒掛的馬政府

蘋論:臀腦倒掛的馬政府

2009年05月07日蘋果日報

上周「自由之家」把台灣的自由評等降級,明白表示台灣政府管制自由超過以往。從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動手動腳,到執政黨揚言《集遊法》修正草案必將強迫過關,加以警察對反馬民眾的壓制,以及馬政府的管制心態,足證「自由之家」所言不虛。

改報備制公然違憲

國民黨立委要搶先通過《集遊法》,目的在遏阻民進黨的517大遊行。民進黨議場粗暴表現,目的也在讓517遊行順利舉行。兩黨都為了517而堅持對《集遊法》的態度,沒有為社會修訂長久法律的認知與修養。
王金平院長昨邀集國、民兩黨幹部協商化解爭議,建議等過了517後國民黨再排案。這看起來很理性、很識大體,但只是鄉愿而已,不能解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權利,遭到《集遊法》剝奪的問題。
《憲 法》保障公民的集會權已是常識,不必多說。國民黨明目張膽限制公民《憲法》權利,是戒嚴心態復辟,十分可惡、危險;而且,大法官釋憲時曾確認原先的《集遊 法》有違憲之虞。現在國民黨竟欲以立法院的絕對多數暴力,強行通過更嚴厲的新版本,是否更有違憲之虞?並漠視大法官的釋憲。有這種民主國家嗎?馬政府走的 是「民主獨裁制」嗎?還是為了將來與中國政治「接軌」而未雨綢繆?
《集遊法》原先是許可制,若不被許可而強行遊行,警方有權舉牌,三次後可驅離。 現在新版本把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未報備者罰五萬元以下,而且把遊行路線的裁決權交給警方,不是公然違憲是什麼?國民黨立委只看到民進黨示威的壓力,不知道 常有貧窮的弱勢團體也為了自己的權益集會遊行,難道要罰他們五萬元嗎?有這種民主國家嗎?

馬前後態度大不同

馬 英九當台北市長時,碰上紅衫軍倒扁運動,馬當時說了很多現在民進黨說的話,無非在為人民的集會權呼號,像是:「中央政府把街頭運動看成洪水猛獸,獲得權力 後就覺得集會遊行要變得很嚴,警察要隨時出動驅離,總統府的人權委員會現在怎麼不吭聲了呢?」那是在野的馬;現在執政的馬卻說:「任何人行使權利,都要注 意不能濫用,要適當管制。」國、民兩黨都是換屁股就換腦袋的貨色,臀腦倒掛,人民的《憲法》權利哪個政客真正關心了? 

2009年4月27日星期一

童文薰: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作者﹕童文薰

http://www.epochtimes.com/b5/9/4/27/n2507702.htm

【大紀元4月27日訊】Too good to be true!看似可行的規劃,真的能夠執行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真的能夠「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嗎?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4月26日完成簽署。兩會同意重點打擊(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針對官吏的(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以及一項開放式項目(五)其他刑事犯罪。

以上是有共識的案件,另外還有一種案件具有重大爭議性。該協議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當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為了完成以上的重點打擊,配套的措施有:

「協助偵查」(雙方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人員遣返」(雙方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

「罪犯移管(接返)」(在雙方及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的前提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

「送達文書」(送達司法文書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調查取證」(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提供書證等資料、鑒定、檢查以及搜索扣押等);

「罪贓移交」(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裁判認可」(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

台灣方面的打算

台灣的目標很清楚,多年來有一些問題一直是採單行道的方向在進行。大量的刑事犯與經濟犯從台灣躲到中國,過著逍遙法外的日子;大量的偷渡客從中國偷渡到台灣,打工賺錢甚至涉及人口販運。

從台灣的角度看出去,為了維持法律正義就必須把刑事犯與經濟犯引渡回來受審,並且把犯罪所得追回;為了人道與維持社會秩序則必須把中國偷渡客遣返回去中國。

但過去這二項目標一直有執行的困難,前者受限於中共的庇護與不配合,後者受限於中共的刁難,經常因為種種理由而無限期延滯遣返的作業,讓等待遣返的偷渡者呆在遣返收容中心,形同坐牢。

所以這項協議的第六條「人員遣返」才會特別強調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

算盤打得響未必能如願

4月26日這項協議才簽定,樂觀的台灣媒體已經開始點名,要把幾個指標型的刑事犯與疑犯以及他們的犯罪所得一併繳回台灣。首批被點名的包括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以及捲款換成鑽石逃往中國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員工劉偉杰等較具知名度的84人。

其實過去兩岸有「金門協議」為基礎,原本就能遣返這些刑事犯與疑犯,只是中共不但不配合,這些刑事犯與疑犯根本是在中共權勢包庇甚至控制之下。

以陳由豪而言,他不只一次聲明自己只是在中國「打工」,他甚至泣訴自己絕無債留台灣錢進中國。實情如何?亞洲周刊曾揭露江澤民之子江綿恆與翔鷺集團總裁俞新昌的關係,陳由豪能夠拿到福建大塊大塊的工業用地,翔鷺還能得到中國銀行的融資,這些都不是普通的關係。陳由豪必然擁有一定的股份換取其全心為翔鷺集團打拼,但陳由豪如果真如他所說的是為別人打工,他的雇主除了中共的權貴,還能有誰?

如今台灣打著如意算盤要從中國引渡陳由豪,同時想要執行翔鷺的財產,能夠嗎?辦得到嗎?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再談捲走台幣30億的劉偉杰,其實「金門協議」就是理律的合夥人陳長文律師擔任台灣紅十字會會長時代表台灣與中國簽下的。如果要引渡劉偉,理律擁有的不只是法律知識,還有豐沛的人脈關係。但是早在案件最初,劉偉杰就被中共某一省的勢力「湖X幫」所控制,不只這些錢拿不回來,「湖X幫」還放話可以負責交出劉偉杰,但是想抓人就必必須再拿一筆錢來贖人。

但理律要的是取回贓款,如果贓款拿不回來,要人何用?如果今天劉偉杰真的被引渡回台,理律當年內部控管失誤的問題將再被媒體炒作一次,對理律來說豈不是得不償失的結果?

精明的罪犯不會把錢藏在中國

「和氏無罪,懷璧其罪」,精明的罪犯不會把錢藏在外匯管制的中國,也不會把贓款一次性的搬到中國去。因為這樣將讓他自己成為誘人犯罪的標靶。

真正的洗錢天堂,正是這是20G被點名的香港與澳門。如果真的要凍結犯罪者的不法資金,台灣其實更需要和港澳簽下司法互助協定。港澳才是犯罪者選擇藏錢或轉錢的地點,外匯進出不受限制的香港與澳門才是洗錢者的首選。

可是港澳並沒有被納入這次兩岸協議的範圍。

台灣有台灣的盤算,但天底下沒有單方受益的交易。中共又在這項協議裡想得到什麼利益?(待續)

2009年4月25日星期六

馬政府..別再騙了..ECFA就是CEPA

群策會ECFA答客問 全文 ◎自由時報


前言

馬英九上任後的施政,最引起台灣人民恐慌的莫過於其傾中政策。從三通直航、開放中國觀光客、有意推動中國留學生承認中國學歷,一直到突然冒出來「勢在必行」的ECFA,很清楚的鉤勒出馬政府的施政理念,一以貫之,就是圍繞著其「終極統一」的目標而衍生出來的具體政策。而其中又以ECFA最具關鍵性的戰略意義,影響到台灣生存與發展的自由選擇權。

從基本精神來看,與中國簽訂 ECFA就是建立在「依賴宗主國」的精神基礎上的。也可以說,將台灣經濟全面納併入中國經濟圈,是中國政治併吞台灣之基礎工程。趁台灣經濟衰退之際,簽訂 ECFA就是要趁機將台灣經濟納入中國經濟圈,使台灣未來僅能以依賴中國施捨而生存。這也正是香港與中國簽訂CEPA的背景及結果,也是中國為什麼急著推動ECFA的主要原因。簽署ECFA後,台灣的經濟在某種程度上就難以脫離中國的掌控,經濟不自主、必須仰賴中國來發展,政治上的統一當然就「水到渠成」了!

不僅是在政治上後果不堪設想,在經濟社會層面上,ECFA對台灣經濟的生命力、社會的和諧都將是一個致命的打擊!八○年代台灣的經濟奇蹟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力,中小企業的活力將台灣推上世界經濟的舞台,更讓台灣藏富於民,社會安定和諧。二十一世紀初開始台灣大幅投資中國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在過去幾年逐漸浮現:產業空洞化、失業率上升、平均薪資下降、貧富差距擴大,而ECFA的簽署,只會使這個趨勢更為雪上加霜。經濟實力將趨虛弱,則是摧毀台灣民心士氣、打擊台灣人民意志力最有力的工具,從而迫使台灣人民放棄生存與發展自由選擇權,屈從中國強權!這正是台灣的致命傷!

很多人以「被邊緣化」來恐嚇我們必須與中國簽訂ECFA。事實上,不談每人平均國民所得、民主人權法治的標準,台灣的技術與人才的優勢、和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連結,在過去一、二十年皆未曾自外於世界的主流,如果沒有和世界經濟的緊密連結,何來亞洲四小龍的成就呢?這再清楚也不過了!

今天,台灣如果有「被邊緣化」的危機,那絕不是因為我們和中國的經濟整合不夠,而是我們和美、日、歐等先進國家的連結愈來愈薄弱。這幾年台灣在亞洲四小龍中,尤其是在與韓國的競爭中節節敗退,主要是因為台灣的政治領導階層對台灣的經濟實力了解不足,沒有信心,在面對挑戰時,不知發揚台灣的強項優勢,加強從先進的歐、美、日等國取得技術與人才培訓機會,反而自甘墮落,只想複製過去的成功經驗,利用中國廉價勞工。這種不和「先進國家」整合,反而自甘墮落的和「後進中國」整合的心態,將是拖垮台灣經濟的主因。

簽署ECFA就是企圖將台灣從全球經濟主流邊緣化,將台灣脫離先進國家經濟圈,而納入中國經濟圈中,充當「中國經濟主流」的啦啦隊。但是,中國經濟再有潛力、再壯大,都不可能成為全球經濟的先進主力,充其量就是「世界工廠」罷了!已經擁有良好的人才、技術、資金的台灣,在創造「經濟奇蹟」之後,竟然回頭選擇和「後進國家」的中國整合,而非和先進國家整合?富有冒險患難精神的海島民族──台灣人民,真的要捨向上進取,「倒退嚕」嗎?決定權現在就在你我手中。

壹‧ECFA是什麼?

1.ECFA到底是什麼?

ECFA是把台灣納入中國經濟圈「架構」的「協議」,為未來台灣經濟依賴中國施捨而鋪路。 ECFA是馬英九政府強要與中國簽訂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縮寫。名稱雖然好聽,國人務必注意,本質上,這是要把台灣推向「終極統一」的架構協議(Eventual Colonization Framework Arrangement,ECFA)。

馬英九政府上台後,除了馬上推動許多對中國開放之政策,例如:放寬投資中國上限、兩岸直航、放寬中國配偶配額,更進一步提議簽訂雙方綜合經濟合作協議(CECA)。CECA到底是類似東協(ASEAN)與中國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或中國與香港之間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馬政府不願明講,其具體內容馬政府一直講不清楚,但根據國際間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不外乎:關稅減免、商品檢驗互免、市場開放,人員交流等。由於CECA與CEPA只有一字之差,而CEPA又是中國「一國兩制」指導方針下,中央對地方(特別行政區)一種特殊的自由貿易「安排」。為了規避「香港化」的質疑,馬政府便改稱ECFA,並取其諧音,宣稱一旦簽訂,台灣經濟「ㄟ擱發」。

事實上,從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總理溫家寶到其他高官發言,都可以看出,無論CECA或ECFA,其模式都與中國和香港、澳門簽署的CEPA相同,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的經濟「合作」安排,把台灣與香港、澳門同列,納入「一中市場」之內,達成其「終極統一」的目標。值得關注的是,早在2005年第一次「國共論壇」的五項共識中,第三點即提到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應「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馬英九就任總統後就主動提出此構想。

很明顯的,國共「合作」的模式已由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唱合,轉而為中國共產黨指示,馬政府配合辦理。

2.台灣的ECFA與香港的CEPA不一樣嗎?

CEPA是香港與中國之間,基於「一國兩制」,中央政府挽救香港經濟的一種特殊經貿安排。ECFA則為中國統一台灣之前創造台灣經濟依賴中國的必要條件,兩者本質上沒有不同,皆是依賴宗主國的附庸型經濟架構。

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後,就是以 CEPA的簽訂將香港納入中國經濟圈,讓政治上「一國兩制」的架構在社會經濟層面深化,香港從過去亞太金融中心步步被逼退到珠江三角洲的門戶。而馬政府急於與中國簽訂的ECFA則是在政治統一之前,中國必須藉ECFA創造有利統一的經濟條件才能為政治統一鋪路。這也是因為台灣是一個主權民主國家,主權改變的權力控制在人民手中,因此唯有創造有利統一的社會情勢,兩岸統一才能水到渠成。而透過ECFA讓台灣經濟依賴中國則在中國統一台灣的大戰略上扮演關鍵角色。經濟依賴中國一方面可以拉攏部分資本家,另方面在經濟衰退下讓台灣民心士氣崩潰,所以,簽訂ECFA是政治統一的基礎工程。

所以,台灣的ECFA和香港的CEPA,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也就是從結果來看都是成為中國的附庸。只是,香港是主權本就屬於中國,政治上及經濟上都不容有選擇,台灣呢?

3.ECFA與FTA有什麼不一樣?

FTA就是主權國家之間的經貿互惠協定,ECFA是中國否定台灣主權的特殊經貿協定,是中國進行政治統一必要的基礎工程。

FTA是指主權國家之間或獨立經濟體,依發展需要,不需經過他國同意,依照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精神與規範,在全球多邊貿易回合談判尚未完成前,透過談判,承諾更大的相對開放,達成雙方或各方在商品與服務貿易更大的交流與整合。「東協加一」即是中國與東協國家之間的FTA。這與美韓或其他國家間所簽定的FTA並無不同。在國際上從事 FTA談判的國家,是在WTO會員的正常義務之下,彼此承諾,去承擔一個更高的相互開放義務。

台灣與中國幾乎同一時間加入 WTO,雙方至今並未維持WTO的正常會員關係,彼此也都有歧視性作法。在這一現狀調整以前,即中國尚未改變「否定台灣主權」立場之前,急著跳躍建立一個超越WTO會員的關係,明顯隱藏著政治上不可告人的目的。何況,從WTO及其前身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運作歷史來看,簽訂FTA的成員國之間,從來沒有否定對方是平等存在的主權國家,而能產生超越WTO會員關係的前例。

簡單說,FTA就是主權國家之間的經貿互惠協定,ECFA是中國否定台灣主權的特殊經貿協定,是中國進行政治統一必要的基礎工程。

貳‧馬政府為什麼要推動ECFA?

1.不與中國簽訂ECFA,台灣就會被邊緣化嗎?

如果馬政府強行與中國簽定 ECFA,只會讓台灣淪為中國經濟附庸,在國際間徹底被邊緣化。馬政府說,與中國簽署ECFA,我國才可能與東協國家簽署FTA,進而免於被邊緣化。這其實是一種障眼法,用來欺騙台灣人民。台灣未能與重要國家簽署 FTA,主要是中國從中作梗。中國商務部官員目前就明確指出,中國不會同意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FTA,從中就可以清楚看出,與中國簽訂ECFA後,中國仍會阻撓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FTA。

此外,「東協加三」的對話機制至今仍局限在區域金融的初期合作,要繼續發展成FTA,主要受制於日本與中國之間的矛盾,成局機率微乎其微。除非日本有政策上的大轉變,否則,「東協加三 FTA」在可預見的將來,成局不易,遑論上路。然而,還是有人不停地揚言,2015年,甚至明年,「東協加三FTA」即將上路,這根本就是高喊狼來了,故意誤導。

國際上最大的市場在北美、歐盟、日本,中國雖然是近年新興的市場,但是其每人平均國民所得及消費能力仍不能和先進國家相比。如果說,不與中國簽署ECFA,台灣就會被國際經濟社會邊緣化,那麼,台灣因中國阻撓而未能與美國、歐盟或日本簽署FTA,豈不早就被邊緣化了。

事實卻是,台灣被邊緣化的原因是馬政府不斷鼓吹與發展階段較為落後的「後進國家」——中國整合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唯一方向,導致台灣產業升級緩慢,這才是台灣被邊緣化的危機所在。因此,台灣要擺脫被邊緣化的危機,是應與先進國家發展更密切的經貿關係,加強對歐、美、日先進國的投資以取得新產品的生產、新技術以及人才培訓的機會,提升台灣國家競爭力,才是突破中國的封鎖,擺脫依賴中國的最佳策略。

一意向中國投懷送抱,要求與中國簽署ECFA,或乞求中國同意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等於是選擇投靠一個要併吞我們的中國來發展經濟,天底下還有比這更荒唐的事嗎?

2.簽署ECFA,台灣就能享受東協與中國之間的經貿優惠嗎?

ECFA沒有這麼神奇,台灣和中國簽ECFA,不等同於與東協簽署FTA!除非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中國與東協之間的經貿優惠,不會自動適用台灣產品或服務。

馬政府促銷ECFA的說詞中,以「只要與中國簽署ECFA,台灣就能享受東協與中國所簽訂的各項經貿優惠措施」,最為荒謬。事實上,無論是「東協加一」或ECFA,涉及商品或服務貿易的特別優惠,必然屬於排他性質的自由貿易協定。這類協定最重要的輔助規範,就是差別待遇性的「原產地原則」,以避免非簽約國藉轉口享受簽約國間的經貿優惠,即所謂「貿易轉進」現象。

若台灣產品由中國轉口到東協國家,仍須受原產地原則的限制與規範,並不能比照中國產品享受東協國家的優惠。在「東協加一」及「東協加三」相關協議中,有關原產地的原則,都有很詳細的規定,並不是台灣的產品由中國轉出口,就可以自動被認定是中國出產,而享有優惠待遇。

換句話說,除非台灣自己先廢除海關,並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否則台灣產品出口到東協國家,還是依照台灣和東協的關稅協定。而台灣產品不會因為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就可以出口至東協各國享受「東協加一」的經貿優惠。

更可況,東協和台灣的產業結構不同,東協輸中國的產品層次和台灣不同,沒有競爭性,台灣的競爭者是韓國、日本。所以,台灣利用ECFA就能享受中國與「東協」市場整合的效益,可說是天方夜譚。

3.簽了ECFA,美日等國家就會跟進,與台灣談判FTA嗎?

近年所謂「兩岸三通,有利我國與美日簽訂FTA」的說法,早已證明純屬詐欺;「簽訂ECFA後,美日就會跟進」,只是這一類謊話的最新版本。

按照馬政府的說帖:「兩岸一旦同意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中國大陸無理由再反對我與其他國家洽簽FTA。」這個說法不只是一廂情願,根本就是天大的謊言。2009年4月14日中國商務部國際司副司長朱洪在一場演說中表示,台灣若要與他國簽FTA,須經中國同意。中國方面如此露骨的表態,著實打了馬英九一大巴掌。馬英九卻像頭在沙中的鴕鳥,是假裝不知道?還是明知故推,以為謊話說一百遍就成真理,想把台灣人騙得團團轉?

國民黨過去也說,兩岸三通後,美、日就會和台灣簽FTA,現在兩岸已經三通了,美、日和台灣簽訂FTA已有眉目了嗎?現在,馬英九又再度抬出「與中國簽了ECFA,美、日等國就會跟進」的說法,完全是如法泡製的謊言一則。

台灣至今不能與美日簽訂FTA,主要是中國干預阻撓。中國認為FTA具有主權意涵才會力阻台灣與各國簽訂FTA,除了藉此宣示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另一戰略目標是「經濟圍堵台灣」,不讓台灣與先進國家發展更密切的經貿關係,讓台灣生存與發展的選項只剩一條與中國結合之路,讓台灣成為甕中之鱉,達成併吞、統一之目標。因此,要中國允許台灣和其他國家簽FTA,不是緣木求魚嗎?

如果台灣與中國簽署了ECFA,將台灣經濟全面性納入中國經濟圈,台灣的經濟必須以中國為軸心才能發展,台灣還需要和其他國家簽FTA嗎?這恐怕才是馬政府的真正用意吧!

參‧ECFA對誰有利?對誰不利?

1.簽訂ECFA,產業就不必外移,有利增加勞工就業機會?

ECFA導致台灣產業第二次全面外移中國。資金、技術流向中國,就是工作機會流向中國:工作機會沒有了,薪資又節節下降,勞工會幸福嗎?

ECFA的目的就是台灣與中國市場全面整合,因此,台灣與中國之間人員、商品、資金與技術的移動都將全面自由化,對台灣勞工產生嚴重衝擊。馬政府就是知道這個後果,才會一再強調,不會開放中國勞工來台。其實,即使不開放中國勞工,只要台灣的資金與技術可以無限制地流向中國,台灣的就業機會就會無限制的流向中國,導致台灣勞工陷入薪資持續停滯不前、工作機會增加不易的黑洞。

多年來,政府對企業西進中國未能有效管理,廠商投資中國的比重快速增加,不但降低廠商在國內轉型升級的投資意願,業者在中國生產所需的半成品、原物料與機器設備,必須從台灣進口。台灣機器設備與半成品、原物料出口愈多,雖然帶動整體經濟成長,但也有愈來愈多台灣的工作機會,為西進廠商在中國所創造的工作機會所取代。

現在台灣已經深受產業西進之苦,簽訂ECFA中國將進一步開放台灣服務業到中國,屆時將如香港與中國簽訂CEPA一樣,造成台灣第二波產業全面外移,台灣勞工更難保住飯碗。

所謂「簽訂ECFA,產業就不必外移」,更是十足的謊言。台灣若不積極與歐、美、日等先進國家進行技術及資金之交流,反而選擇先與中國簽ECFA,則台灣廠商利用ECFA的優惠赴中國投資的速度將會加劇。所以,簽訂ECFA不但不能確保產業在台灣生根發展,反而加速產業外移中國,對台灣整體經濟及勞工是一項難以彌補的災難。

2.與中國簽訂ECFA不會對台灣農業產生衝擊?

農業是台灣的生存與發展根本。農業技術流向中國,已打擊台灣農產品在國際的市場,更不要說,劣質不安全的農產品流入台灣,對人民安全的危害。

馬政府一再宣稱不會開放中國農產品輸入台灣,但誰能保證一意傾中的馬政府不會在中國壓力下棄守此項承諾。縱使目前仍有八百餘項中國農產品尚未開放進口,但中國農產品早已以走私的方式或假藉第三國農產品名義入侵台灣,打擊台灣農業。不只是中國農產品入侵台灣的問題,台灣辛苦研發的優良農產品品種及農業產銷技術,恐將在簽定ECFA後加速外流,造成台灣農產品在國際市場面對中國廉價農產品的惡性競爭,對台灣本土農業是致命的打擊。另外,農產品安全的把關是否會因兩岸間商品檢驗互免而全面棄守,更令人擔憂。

台灣農業發展應放眼全球市場,而非只著重中國市場。無可諱言地,中國為台灣農產品潛在市場之一,但也是主要競爭對手。台灣地小物博,農產品產量不大,但是品種優良。我們要發展優勢農業,不要為了爭取中國市場,大量交流,結果中國市場沒賺到錢,反而因小失大,將國際高價位農產品的市場拱手讓給中國。我們當然不可完全忽視中國市場,但也不宜過度依賴中國市場,更應小心防範中國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對台灣農產品的無情打擊。

提高台灣農產品品質(包括安全、衛生的提昇)是形成市場區隔,避免與價廉但質劣的中國進口農產品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的最佳策略之一,也是開拓台灣農產品國際市場的必要條件。農產品產地標示是保護消費者的有效方式,但馬政府上台後卻不願積極推行,對於進口農產品的安全衛生以及非法走私,馬政府亦不嚴格把關,已嚴重威脅台灣人民的安全。

除了設法提升農產品品質,以提升本土農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們更應徹底檢討台灣農業的核心價值,將國內有限的農業資源(包括農地及農村勞力等資源)做最合理的配置。在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時代潮流下,我們應引導本土農業,加強提供那些無法透過貿易取得的生態與生活方面的多元功能,朝生產、生態和生活兼顧的永續農業發展,如此才能減緩貿易自由化對本土農業的衝擊。只有對本土農業永續發展有利的政策,才是正確的政策;只有能照顧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的政府,才是負責任的政府。

3.簽訂ECFA,對台灣經濟更有利?

簽訂ECFA,台灣企業全球佈局,將逐步演變成「以中國為軸心」的唯一模式,台灣將淪為經濟邊陲。

馬政府認為,與中國簽訂 ECFA,有助台灣與東協會員國展開FTA的談判。這又是一廂情願的說法。由於中國會阻撓台灣與東協會員國談判FTA,導致台灣與東協會員國間的貿易障礙,仍大於台灣與中國以及東協與中國間的貿易障礙。為了降低貿易障礙,台灣與這些國家發展經貿關係必須透過中國,台灣就變成東協—中國—台灣區域經貿網絡的「輪輻」(spoke),而中國將成為東協—中國—台灣區域經貿網絡的「軸心」(hub)。此時,台灣廠商必須到中國投資設廠,才能享受「軸心」地位的優勢,台灣企業全球佈局,將演變成「以中國為軸心」的唯一佈局,我國出口在世界之排名勢必進一步下降。

雖然理論上,對加入區域整合的所有國家來說,整體投資與生產將因此增加,但對個別國家則未必如此。根據200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PaulKrugman)教授的「核心—邊陲」理論,經濟整合並非所有參與國家皆能享受到整合的利益。經濟整合區域內經貿自由往來後,廠商到規模較大的會員國投資與生產相對有利,規模較大的會員國因此所享受的經濟效益愈大;規模居於劣勢的會員國,由於產業外移,導致產業空洞化,常淪為邊陲地區,整體犧牲最大。2000年以後,台灣國內投資率屢居亞洲四小龍之後,且產業逐步移往中國後,廠商回台灣採購原物料或半成品比率急速下降,都是最好的證明。

目前,台灣與中國之間尚未簽訂 ECFA,廠商西進中國,只是單純以更大規模複製台灣的成功經驗;與中國簽訂ECFA後,廠商赴中國投資,除了享受「核心—邊陲」效益,還適用中國與東協以及中國與台灣之間雙邊經貿互惠協定,包括低關稅或零關稅的好處,吸力更強的磁吸效應將導致台灣第二波產業外移,台灣經濟徹底被掏空。

因此,兩岸一旦形成「一中市場」,台灣與中國經貿關係將質變為城鄉型態的經貿關係。這種關係簡單說,就是除了土地不能自由移動之外,其他生產要素如:人員、資金、技術與商品都可自由移動,其結果將導致台灣徹底被邊陲化。與經濟部大力宣傳的「簽ECFA對出口有利,不簽ECFA會讓台灣邊陲化」,正好相反。簽訂ECFA,不但對台灣的出口不利,台灣經濟被掏空後一定淪為經濟邊陲。

4.香港與中國簽署CEPA後,對整體經濟影響如何?

CEPA簽訂後,香港服務業大量外移,僅靠中國觀光客的旅遊相關產業帶動發展,工作機會多轉為不穩定的臨時工、低技術、低薪的職位為主。另方面,開放中資赴港炒作房市與股市,導致房價狂飆,貧富懸殊更為嚴重。香港經濟則進一步仰賴中國的施捨。

香港簽訂CEPA前,中國一再標榜CEPA「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以及採取「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等原則;但是,實質上,CEPA一開始就被定位為中國中央政府照顧香港特區政府的特殊政策,在香港經濟受SARS衝擊最低迷之際,中央政府伸出援手的「安排」。因此,不僅排除香港人民參與政策形成,一切的協商從不公開透明,對產業及勞工就業的衝擊也未經過完整的評估,香港政府只有一再強調CEPA對香港經濟利大於弊。

簽訂後,香港生產性服務業開始大量移往中國,形成香港第二波產業外移。2003-2007年期間,香港因簽定CEPA對中國出口增加10.4%,但中國對香港出口卻增加69.2%,兩者差距極大。由此可知,簽訂CEPA就像對香港施打嗎啡,固可紓解短期的痛苦,卻讓香港成癮,對香港不僅沒有實質好處,更讓香港永遠都離不開中國的控制。

香港政府曾一再宣傳,簽訂 CEPA後,在中國的香港製造業,會受零關稅吸引而回港設廠,創造工作機會。事實是,2003年香港製造業生產總值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從 2003年的12.67%,持續下降至2007年的10.17%;製造業就業人數由2003年的17萬2千餘人,縮減為14萬6千7百多人。平均薪資所得,由港幣27,708元下降至24,244元。顯然,CEPA並未使香港製造業振衰起敝,也沒給香港人帶來幸福,反而是,勞工薪資所得下降,所得差距擴大。香港經濟雖然出現部分榮景,但只有少數人能享受到,失業問題則未改善,中小企業困難依舊,香港企業面臨中國供應商惡性價格競爭,又須與國外廠商所生產商品的品質比高下,進退失據。

與中國簽訂CEPA之後,香港生產性服務業空洞化,各行業專業人才紛紛北移中國,只留下低階、低薪資、條件差的工作。雖然CEPA開放中國民眾香港自由行,為香港創造一些工作機會,但 2006年香港零售、飲食、酒店業平均薪資卻下跌0.5%。事實上,CEPA只對港資和跨國企業拓展中國業務有利,資金北移後,生產性服務業隨之空洞化,工人只能接受更低的工資。財團在CEPA架構下更容易取得融資,炒作香港股市和房地產,形成泡沫經濟,香港勞工受到更大的傷害。1997至2007年期間,雖然香港家庭每月所得港幣四萬元以上的比重,由15%增加到17%,但每月所得在港幣四千元以下的家庭比重,也由6.7%增加到9.2%,顯示香港家庭所得差距日益嚴重,已成為亞洲四小龍之首!

肆‧ECFA真的不涉主權、無關統獨嗎?

1.ECFA是經濟議題,不涉政治、不損主權嗎?

中國千方百計要併吞台灣,與它簽訂經濟合作協議,絕非正常國家之間的經貿締約。我國主權將因ECFA被蠶食鯨吞,終至蕩然無存。

簽訂任何平等協議或協定或條約,在國際間都是國家主權的表彰,涉及政治目的;即使為了經濟利益,也不會放棄政治主權。馬政府為了促銷ECFA,不惜擱置主權、拋棄主權,自稱ECFA是純經濟議題,不涉政治,實在舉世罕見。

首先,光就協議的名稱來說,雙方簽署的主體,就是極端敏感的政治議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究竟是國與國(正常國家之間的對等關係)、政府與政府(國共兩黨內戰延續的一國兩府)、國家與關稅領域(台灣是不具國家主權的經濟實體)、國家與地區(中國轄下的台灣地區),還是其他什麼可能的組合,馬政府從來沒有講清楚;更宣稱只要對台灣經濟有利,名稱不重要。到底哪個名稱可以接受、哪個名稱不能接受,台灣人民根本霧煞煞。名不正則言不順,連要以拿什麼名稱與對方談判,都不讓國人知道,還要遮遮掩掩,ECFA顯然不是純粹經濟議題,而是帶有濃濃統戰意味的政治商品。

其次,ECFA所規範的絕非只是產品進出口,或資金流動,它必然觸及中國勞工來台與技術人員流動的問題。一旦涉及人員流動,就不是純粹經濟議題。由於台灣與中國人口、土地大小懸殊,大量中國人進入台灣,必直接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屆時,將如星雲法師所說:「來往,你來我往,來往多了,誰來誰往就搞不清楚了,那就統一了」;「你愛我,我愛你,究竟誰是你、誰是我也搞不清;誰是台灣,誰是大陸,那麼一家就統一了」。除非頭殼壞去,誰能說這只是個單純的經濟議題?

何況,中國又是對台灣最具敵意的國家,與它簽訂經濟合作協議,確已超乎一般政治及經濟常識,絕非正常國家之間單純的經濟議題,而是將台灣推向實質統一的一種政治設計。換言之,我國主權將因ECFA之簽訂而逐漸被蠶食鯨吞,終至蕩然無存。

中國謀台野心愈來愈清楚。 1995年1月30日,時任中國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在所發表的「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江八點)中,指出要「全面開展『以商圍政』、『以民逼官』、『以經促統』的對台統戰戰略」。其後又明確指出,搞垮台灣引以為傲的經濟,其影響將遠勝於地毯式導彈攻擊。2002年,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主張,雙方應建立經濟合作機制,也提出雙方關係新三段論述:「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都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由此可見,「以經促統」是中國長期不變的統戰策略,馬政府怎能視而不見?

2.ECFA只談經貿,不會讓台灣進入「實質統一嗎」?

簽署ECFA後,台灣的經濟將完全受制於中國,經濟實力將大為削弱,對台灣民心士氣更是致命打擊,形成中國統一台灣最有利的社會環境。台灣未來的選項只剩「實質統一」。

馬政府上任以來,對中國全速傾斜,包括全面開放中國觀光客、客機直航、人民幣兌換、十二吋晶圓廠到中國投資、鬆綁投資中國上限,並打算開放銀行登陸、准許中資來台,這些都是為「一中市場」鋪路。同時,馬政府強行推動的ECFA,做為雙方經貿長期互動架構,更是為了完成「一中市場」的建構。本質上,不論ECFA或CECA,就是把台灣推向「終極統一」的CEPA;而CEPA與中國國民黨所倡議的雙方商品、人員、資本、資訊與服務全面自由化的「一中市場」屬於同一模式。所以說,中國簽訂 ECFA就是開始推動「一中市場」的建構。

顯然,在「一中市場」構想中,除了台灣與中國,還加上香港、澳門兩地,「兩岸四地」一起追求進一步經濟整合。如此安排,已經把台灣地位港澳化。從而,簽署等同於CEPA的ECFA,將讓台灣實質「香港化」。同時,經濟整合是邁向政治統一的必然途徑,與中國簽署ECFA,必將台灣推向「實質統一」的進程。

馬政府的作為顯示,以「一中市場」促進與中國「經濟整合」,乃是達成其政治上「終極統一」目標的最佳途徑。由此可見,ECFA在統一進程中實具有關鍵性的戰略位置,更是「兩岸政治統一」的基礎工程,這也是馬英九和中國急著要推的原因!依此安排,與中國簽署ECFA後,台灣的資金、技術、人才,將大量流往中國;台灣被掏空之後,被中國併吞只是時間問題,也難怪國共兩黨口徑一致地說:兩岸統一將水到渠成。

伍‧簽署ECFA,需要受到民意監督嗎?

1.簽署ECFA,為什麼必須經過「公民投票」同意?

以經濟整合起步的歐盟,也必須每一個國家全民公投同意決定是否加入。更何況,中國要併吞台灣,是台灣唯一敵國。ECFA茲事體大,絕非行政權可以獨攬,也不是立法院的專利,而係歸屬全體國民的憲法權利,理應交付全民公投。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簽屬ECFA不可能脫離政治範疇,事涉國家經濟主權、關稅主權等事宜,也不可能不涉及台灣國家主權的定位。ECFA茲事體大,絕非行政權可以獨攬,也不是代議機關的專利,而是歸屬於全體國民的憲法權利。所有涉及主權的事項,都應經由國民全體共同決定,否則就是違憲。

決定是否公投,通常有基本原則:涉及國家主權事項,絕對要公投;國家重大議題,也一定要公投。馬政府最喜歡以歐盟的例子說明,我們不妨比較一下歐盟的經驗。歐盟成立至今,歐洲各個國家針對歐盟相關議題所舉辦的公投,包括是否加入歐洲共同體或歐洲聯盟、以及參與歐元區的運作等等,已有二十餘次。其中,挪威於1972年跟1994年兩次舉辦加入歐盟的公投,都未能過關;英國、瑞典與丹麥等國,為維持國家的經貿自主至今仍拒絕加入歐元區的運作。

從歐盟這些例子來看,無論是加入共同市場,還是共同市場深化之後的貨幣同盟,牽涉層面都很廣,與人民權益直接的關連極深,絕非政治人物於競選期間,以包山包海的口號式政見,就可把人民的總意志一次打包帶走。因此,歐盟各國大多採用公民投票,決定自己國家與歐盟的關係。包括加入歐盟、採用歐元、批准歐盟憲法等,只要攸關國家主權的重大事項,都須交付公投,以取得國民充分授權。這是民主國家的基本運作原則,政府不能規避。

所以,我們主張台灣與中國任何超越WTO多邊開放承諾的協議,都應該交付人民公投。公投本來就是呈現人民意願最直接的方式。對台灣民眾來說,中國是台灣唯一敵國,與中國的經貿關係攸關國家與個人生存發展,與中國簽訂ECFA事關重大,影響二千三百萬人民的自由與未來,當然一定要讓全體人民表示意見,具體落實台灣前途由人民決定的民主基本原則。

2.簽署ECFA後,經由立法院審議也是民意監督,有何不對?

立法院一黨獨霸,四項協議不審自動生效,顯見它自廢監督職能,已淪為橡皮圖章。ECFA關係台灣生存與發展,當然不應放任立法院再蒙混過關。

當前立法院為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局面,這是立委選舉票票不等值所造成的惡果。這種欠缺公平合理的選舉制度尚未解決之前,國會民意是被扭曲的,人民的發聲權被不良的代議制度剝奪,無法表達真正的心聲;立法院因而僅具片面代表性,不足以反映台灣人民全體公意。

四項協議(兩岸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政合作與食品安全協議)未經立法院實質審議,卻自動生效的不良紀錄,讓台灣民眾清楚看到,所謂事後監督,其實是不可靠的。尤其民進黨團要求海基會江丙坤報告ECFA的提案,竟遭立法院自己封殺,自廢國會監督功能,如何期待它能傾聽民意、尊重民意?立法院既然自願當馬政府的橡皮圖章,已不可期待;對於 ECFA這種大事,自應讓人民直接表達民意,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是否與中國簽訂ECFA。

馬政府拒絕ECFA先經公投同意,更排除工會、農業部門代表以及中小企業參與政策形成,完全是一種獨裁、反民主的高傲心態。與中國簽訂ECFA,不僅台灣的經濟主權完全不保,而且逃不出「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框架,讓台灣實質香港化,最後導致「終極統一」,成為專制中國的一部分。如此關係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及子孫的生存與發展,當然要由公民投票決定,而非事後只由立法院審議,所能取代。

2009年4月24日星期五

行政院政務委員 朱雲鵬 先生 不得再犯!!!!!!太好笑了!!下台吧!!

行政院政務委員 朱雲鵬 先生

學歷
民國64年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民國66年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碩士
民國71
美國馬里蘭大學經濟學博士
經歷
民國76 -84年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民國81年 -84年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民國83年 -97年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兼任教授
民國85年 -88年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所長
民國85年 -89年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
民國85年 -91年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民國87年
台灣經濟學會常務理事
民國90年 -93年
中國農民銀行董事
民國91年 -92年
景文技術學院校長
民國92年 -97年
國立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暨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民國97年 -
行政院政務委員


經歷如此顯赫......
卻在公務時間竊取納稅人的血汗錢.陪女友出遊.....
應該不只這次......
只因為這次失風被跟拍.....
馬劉居然只有不得再犯??????

朱先生說
朱雲鵬說,身為政務人員,理應要當官員表率,他要為此事涉及公領域的部分道歉,未來他會嚴格遵守各項規定;但私領域方面,他指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私生活都有隱私權,不對私領域問題表示意見。

搞錯了吧......
私生活當然是你家的事.
請問何謂涉及公領域的部分??
在公務時間竊取納稅人的時間及血汗錢.....就道歉了事?
還是你要說誰.誰.誰.某.某.某.也是這樣?

下台吧.............

2009年4月18日星期六

馬總統對ECFA所編的謊言被中國拆穿了!

馬總統對ECFA所編的謊言被中國拆穿了!
自由評論

為了與中國簽署ECFA,馬總統不斷向人民威脅利誘。威脅方面,說什麼不簽ECFA,台灣就會邊緣化。利誘方面,說什麼只要簽了ECFA,台灣就可以和其他國家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結果,中國很不給面子,還沒簽ECFA就把馬總統的謊言揭穿了。中國商務部官員斬釘截鐵地說:中國現在不讓台灣對外簽署FTA,因為這涉及主權的問題,台灣要想與其他國家簽FTA,須經中國同意。

這位中國官員說得很老實,台灣只有在中國同意之下,才可以和他國簽FTA,即使兩岸簽了ECFA依舊如此。而且,按照這位中國官員的言下之意,台灣簽ECFA時就必須承認,中國是台灣的宗主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再來考慮下一步對外部分」。可見,日前陸委會的說帖宣稱,ECFA是台灣重返世界舞台的敲門磚,根本是胡說八道;相反的,ECFA是把台灣鎖進中國的賣身契,與世界舞台離得更遠。

儘管如此,馬總統還是吃了秤砣鐵了心,強調ECFA非簽不可。不知是天真幼稚還是歸宗心急,馬總統還說:ECFA談判就像直航一樣,不談主權,不談一個中國,不會有主權弱化問題。其實,所謂的直航,實質上已淪為「中國的國內航線」,嚴重傷害台灣主權了,馬總統豈可欺騙人民?馬總統所謂的不談主權,不談一個中國,其實不是「不談」,而是「不必談」,是默認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才能換來中國所謂的「惠台措施」。胡錦濤的胡六點就講得很明白,必須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才有經濟合作協議、和平協議可言。

所以說,簽署ECFA乃更大災難的開始,台灣自此會加速「中國化」,經濟全面鎖進中國,從而為併吞台灣奠定基礎。屆時,台灣就真的會被國際「邊緣化」了,因為此後台灣的國際活動,一切「須經中國同意」。最近,馬政府與中國密商,用「中華台北」的名義,以逐年審核的方式,充當WHA的觀察員,便是「須經中國同意」的範例。將來ECFA一簽,台灣逃不出中國的手掌心,只有等著任人宰割。如此喪權之舉,卻不讓國會監督,更怕公投,也不顧人民知的權利,頑固一意孤行、目無台灣人民。

退一步來說,ECFA讓台灣主權遭殃之餘,真的對全民有利嗎?令人悲觀的是,連這一方面馬政府也在欺騙人民。所謂的兩岸經貿合作架構,只會讓台灣的產業、資金、技術、消費更自由流往中國,肥了少數財團,全民卻要承擔失業的惡果;而要素價格均等化作用擴大,台灣的工資則會被拉到更低的水準。至於中資來台,將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炒作房地產徒增購屋痛苦指數,中國觀光客排擠先進國家觀光客等,皆屬得不償失而後患無窮。目前,台灣的國民所得約一萬七千美元,中國的國民所得才二千六百美元左右,長此以往,台灣人民的生活水準將比目前大幅滑落,我們的下一代不僅營養午餐會出問題,連出國當台勞、台傭都不無可能。

所謂的ECFA,從主權到經濟民生,後遺症如此嚴重,馬總統還黑箱作業,寧可與中國密商,也不讓國會監督、人民公投,光這一點就可以看出,ECFA應非「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馬總統曾言:「世界各國都在簽雙邊貿易協定,如果不和大陸簽,日本、東協等國都不會動,這是民進黨政府八年自由貿易協定方面一無所成最主要原因。」問題是,沒有國家是以犧牲主權為代價簽的,也沒有國家是「須經中國同意」才簽的,而且,台灣不能與他國簽FTA,完全是中國從中阻撓所致。ECFA是糖衣毒藥,上述中國官員已經露餡了,馬總統難道是甘為中國的馬前卒嗎?


CECA 為何不敢公投2009-2-26

(CECA=ECFA)    學者:為何不敢公投
2009-2-26

台灣中社社長戴正德(左起)、台灣社秘書長羅致政、前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及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等,昨一同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CECA的立場。(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曾韋禎、李欣芳/台北報導〕馬政府執意與中國簽署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ECA),多位學者昨痛批,中國全面打壓台灣,才導致台灣難以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馬政府卻以此為由,逼台灣一定得簽下CECA這張賣身契,這是倒果為因,若CECA真對全民有益,馬政府為何不敢交付公投決定?

中國全面打壓 逼我簽賣身契

前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指出,在WTO架構下,各會員間只要相互同意,就可簽署不適用第三國的區域合作協定(RTA),而FTA、CECA,乃至於中國、港澳間的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都是RTA的一種。目前全球已有四百餘個RTA,台灣僅與幾個中美洲友邦簽有FTA,其他的不是不想簽,而是在中國威脅下無法簽,以致與中國簽署CECA成為台灣唯一的路。

吳榮義表示,中國已堵住台灣所有的路,何來互惠可言?如要在WTO架構下與中國簽CECA,那中國也應遵照遊戲規則,停止妨礙台灣與他國簽署FTA。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表示,即便馬政府對稱呼可以馬馬虎虎,但只適用於台、中間的雙邊協定,名稱絕不能隨便;現有主權國家間簽署CECA僅為極少數個案,中國堅持跳過FTA,想簽CECA,就在創造模糊解釋的空間。

陳師孟舉例,先簽署框架再談內容的CECA就像指腹為婚,而談妥細節再簽署的FTA就像自由戀愛。CECA不是純粹經濟議題,胡六點所規劃的CECA如何能與政治切割?他呼籲民進黨強力宣示以公投決定是否簽署CECA,否則執政縣市也該聯合舉行地方公投,讓人民選擇是否接受CECA。

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王塗發也質疑,若CECA真如馬政府所言對台灣人民有利,何不公投決定?CECA將讓未來中國的廉價黑心商品長驅直入,直接打垮本土產業,台灣失業率將更高,實質薪資會被壓縮,台灣的資金、人才都被吸光,無疑是張賣身契;他並認為,台灣應可利用與越南的友好關係,嘗試與越南簽FTA,進入東協。

馬政府若拒公投 將發動罷免

搶救台灣行動聯盟發言人羅致政批,馬政府以政逼商,施壓要企業界對CECA表態,但這絕非全民的利益,人民有用公投選擇要不要CECA的權利,若馬政府拒絕公投,他們將發動罷免。

對於陳師孟等人的主張,民進黨文宣部主任鄭文燦表示,黨主席蔡英文認為,CECA的簽訂如涉及台灣主權議題,應經由二千三百萬人民同意,也就是應經過公投程序。

鄭文燦表示,馬政府有義務針對兩岸簽署CECA先進行完整的評估後,再向人民交代,民進黨會整合在野陣營的聲音,等馬政府實際端出CECA內容後,再研議後續的處理與行動。

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肅貪的良策

肅貪的良策
吳燕玲
台灣自由撰稿人

香港"政經風險顧問公司"(PERC)八日公布一份針對亞洲十七個國家貪污狀況調查報告,結果顯示,在外商眼中最清廉的亞洲經濟體是新加坡,而中國居第八名,台灣第九名,顯示台灣官場的貪污情況比中國還嚴重!

台灣貪污比中國嚴重

這個消息出來之後,台灣各界震驚,有人以這個調查結果,與另一個全球打擊貪腐最知名的非政府組織"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在去年底公布的"2008年全球貪腐印象指數排行榜",落差太大,因此質疑這家公司調查的可信度,因為在"國際透明組織"的調查中,在清廉程度的認知上,台灣第三十九名,中國七十二名,才時隔不到半年,台灣竟會落後於中國?

不過,台灣近來的確弊案頻傳,不但有前任總統陳水扁的世紀大案,連軍方內部,也傳出接受廠商性招待、洩露國防採購工程,甚至爆發將領買官、賣官的弊案。根據國防部自己的統計,近三年來所接獲的檢控就有六百九十七件,受理的貪瀆案件則有二百二十七件,其中已起訴的就有一百一十五件,如果從犯罪成因分析,絕大多數是個人貪念而起的"收賄"、"收受不當利益"與"職務詐財及侵佔公有財務"等罪名。

馬英九下令限期肅貪

馬英九總統看到軍中弊案叢生,再看到"台灣的貪污比大陸還嚴重"的調查報告,大感震驚,他臨時決定親自上火線,召開記者會表示痛心疾首,除了宣示全力肅貪的決心之外,還要求行政和司法部門對弊案不分藍綠、不分官階,在勿枉勿縱原則下,一律積極查辦,並限期行政和司法部門在三個月內就重大弊案提出檢討報告。

馬英九限時肅貪的指令下達後,果然引起媒體側目,肅貪是高度政治正確的議題,所以沒有人會說馬英九不該肅貪,但在馬英九的領導力、執行力普遍讓民眾感到不滿意的情況下,馬英九能在三個月內交出一張什麼樣的成績單?則不無疑問。

只辦綠不辦藍

馬英九雖然說,肅貪不分藍綠,但就有綠營的名嘴質疑,馬英九是否以"肅貪"為借口,進行實質上的政治鬥爭,因為目前司法單位積極偵辦的貪瀆案件,都集中在綠營高官身上,所以"只辦綠不辦藍"的聲音,已在綠營中快速發酵。

坦白說,古今中外歷來一些貪瀆大案被揭發,也確實都是政治鬥爭下的產物。李登輝時代的國民黨大掌柜劉泰英,權傾一時,他所犯下的許多弊案,只有在政黨輪替,換成陳水扁執政之後,才被司法單位調查訴究,當劉泰英還是李登輝眼前的紅人時,有哪一個檢察官敢"動"劉泰英?

台灣社會原本就愛講究關係,激烈的藍綠鬥爭更把不同意識型態的人打成非我族類,在這種環境下,要期許司法檢察機關不分藍綠偵辦弊案,是理想,放在現實的環境下,似乎很難達成﹔因為貪腐結構是一張依附在權力結構下的綿密網絡,只有脫去了權力的保護傘,貪腐結構才會現形,所以退一步來說,政黨輪替與肅貪是一個雙生體,沒有政黨輪替,實在很難讓那些沆瀣一氣的貪官污吏被法辦。

從這個角度來看,當人性的貪念與司法機關的道德,很難被期待時,只有讓台灣多經歷幾次政黨輪替,或許才能成為肅貪最實際的良策吧!  

2009年4月15日星期三

公民投票「兩岸ECFA」

公民投票「兩岸ECFA」:正當性、可能途徑和難題
●黃玉霖/台灣和平基金會董事、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
當前台灣深陷歷史性經濟衰退,國民所得大幅下降,失業率劇增,與馬英九「馬上好」競選承諾形成強烈對比。
但是,馬英九不思反省,在縣市長改選之前,強打概念模糊、內容空泛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
他說ECFA有「三不」、「三要」,即「不會矮化主權、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不會新增農產品開放項目」,以及「要凝聚共識、要循序漸進、要廣結善緣」。
這些內容,有人認為是一個選舉平台;針對馬英九競選支票跳票,先來個絕地大反攻,以降低對國民黨地方選情的衝擊。但因ECFA有其極為真實、現實的一面,對台灣經貿發展、就業,以及國家前途等,都投下極大的變數。
本文就公民投票ECFA的正當性、可能途徑和難題,提出一些概要性的觀點,期盼和大家一起商量,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壹、ECFA爭議重點 ㄧ、何謂「架構」? 馬英九說,要把ECFA的「架構先確定下來,再看籃子裡要裝多少東西」;但何謂「架構」?從馬英九競選政策白皮書中的「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rrangement,或CECA),到「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中間有何轉折呢?馬政府說明ECFA是新形態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或FTA),但北京自從2002年開始宣稱FTA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反對其他國家與台灣接觸相關事項。 胡錦濤最近進一步提出「胡六點」,其中第一點宣示「一中原則」框架,第二點提出兩岸可「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注意這裡提到「協議」,並以「兩岸特色」來描述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何謂「兩岸特色」?這與港澳「更緊密經濟伙伴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或CEPA)的「一國兩制」前提有何不同? 馬英九一再強調ECFA「不會矮化主權」;劉兆玄也說,將來會向WTO報備兩岸簽署的ECFA。但向WTO報備ECFA只是履行WTO的會員義務,原本和國家主權沒有直接關連。當年港澳不也向WTO報備CEPA嗎?反而,將來一旦透過海基會和海協會簽署ECFA,中國是否可以比照港澳CEPA的「一國兩制」模式,主張「兩會」不屬經貿機構,所以WTO管不著?從這個角度來看,北京可以在國際上明確主張CEPA屬於中國的「國內事務」。 
二、「兩岸關係」優先,還是「世衛模式」? 馬英九說,「兩岸關係先得到一定共識後,才有機會向其他方面發展。⋯,如果台灣不和大陸簽,各國都不會動,這是民進黨政府八年在FTA方面一無所成的最主要原因。」這個提法,直接回應「胡六點」第二點推動「建立更加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進程,⋯,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注意這裡所謂「探討⋯可行途徑」,為馬英九想透過ECFA來推動FTA留下很大的爭論空間。 更根本的問題是,馬英九「兩岸關係」優先的談話,乃是延續「外交休兵」、依循中國長期透過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和聯合國組織打壓台灣外交空間的模式而來。從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中國阻止美、日、歐洲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台灣緊急救援,到2003年國際間爆發SARS疫情,中國後續與世界衛生組織(WHO)達成協議,要求WHO透過中國對台灣進行疫情通報、限制台灣官員參加WHO會議層級,這就是所謂「世衛模式」。現在馬英九積極透過ECFA來推動與各國簽訂FTA,實際上是讓「世衛模式」普遍化,不論兩岸是否統一,台灣終將成為中國的政治附庸。 馬英九認為ECFA有利於簽署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或TIFA)。的確,如果美國不願看到台灣逐漸成為中國的附庸,就應加快台美TIFA的進程,否則一旦兩岸先行達成經貿正常化、自由化,美國對台灣的貿易談判籌碼,恐將急速縮小。 
三、經貿自立,或是經濟附庸? 馬英九把與各國簽署FTA的王牌壓在ECFA之上,將來ECFA會成為FTA的跳板,還是絆腳石?將來世界各國是否要看中國臉色來決定與台灣的經貿合作,使得台灣逐漸失去推動雙邊、多邊經貿合作的主動權,乃至於折損在WTO的自主權?如同清華大學教授洪財隆所言,1 和中國簽經濟合作協議,並不等於台灣加入「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和中國簽訂CECA只能讓我國某些產品免稅進入中國,出口至其他東亞國家仍需納較高關稅,換言之,我們不只得不到其他國家的市場,反而要更加深對中國的依賴。 台灣大學教授杜震華則認為,2 以全球的發展經驗來看,過去香港依賴中國、新加坡依賴東南亞,愛爾蘭也依賴歐盟,它們卻都沒有萎縮,反而快速地興起。可見質疑者認為兩岸自由貿易會讓台灣經濟依賴中國「淪為附庸」,是典型的「依賴理論」觀點,這種理論早已被東亞四小龍的發展經驗證實為錯誤,而進行了自我修正。 
愛爾蘭有其獨特的成功因素,而「依賴理論」不也在墨西哥、阿根廷等國得到實踐,並且造成痛苦的經驗?譬如,阿根廷把經濟命運和巴西掛鉤,但巴西經濟起起伏伏,在1999年爆發金融危機時,阿根廷貿易衰退達30%,3與當年阿根廷對巴西的貿易依存度相當。 
對於CECA對貿易依存度的影響,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助理執行長李淳有一段觀察,我認為透過CECA反而有可能降低兩岸貿易依存度,透過關稅和市場進入,透過產業結構調整,也許CECA會產生一種貿易取代投資的結果,因為過去我們為了規避貿易障礙必須進到中國投資,但是現在若貿易障礙消失,那很多產品可以不需要進入中國投資,很多產品可以在台灣生產,末端產品銷售到中國。從這個角度來看,CECA可以創造出貿易取代投資的效果,反而可以把台灣的技術和產品留在台灣,最後終端的產品在銷售到中國。 這裡的重點是貿易取代投資效果,對部分產業的投資和就業有幫助,但反而會提高貿易依存度。當前台灣對中國的貿易依存度(含香港)已經達到40%。就這一波國際金融風暴的衝擊而言,台灣高度仰賴中國市場的後遺症已經浮現。根據財政部統計,台灣1月出口年減44.1%,衰退幅度創歷史新高,為連續五個月負成長,也是衰退幅度連續兩個月破40%,其中對中國和香港的出口就下滑58.6%。這種類型的衝擊,將來在ECFA之後將更形惡化。 
四、贏方嗎?輸方呢? 馬英九希望透過ECFA和中國大陸簽訂「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條款,優先處理石化、機械、汽車等產業出口大陸的關稅問題,其它項目暫時不談也沒關係。看來,ECFA已有潛在的贏方(Winner cycle)。 
但是,馬英九在與中國正式談判之前,透過媒體公開喊話,說明ECFA的談判底線和目標,犯了國際經貿談判的大忌,將來恐任由北京予取予求。正如同中國總理溫家寶所言,兩岸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以及建立適合兩岸特點的合作機制,要有「三個適應」,即「要適應兩岸關係發展情況、要適應兩岸經貿交流需求,以及要適應兩岸經濟貿易特點。」即使北京暫時妥協,接受馬英九的要求,但當ECFA達成全面經貿正常化之後,兩岸「比較優勢」逐漸顯現,雖說台灣高科技產業可能會成長更快,但台灣勞力密集產業將往中國移動。換句話說,ECFA也有輸方(Loser cycle),而且輸方的範圍更大。正如同國民黨立法委員羅淑蕾所言,台灣石化、紡織和高科技等產業的產值約占國內總產值的65%,但就業人口卻僅佔全國總就業人口的近20%,這些人會因為簽署ECFA而獲利;但產值約僅佔35%的傳統產業,卻養了台灣近80%的就業人口,這些人卻可能因ECFA的衝擊而失業。
五、經濟統一,或政治統一? 眾所皆知,馬英九主張兩岸終極統一,而且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6條第2款,把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列為發展兩岸關係的重要工作。加上港澳CEPA,兩岸ECFA將是兩岸四地共同市場的前奏曲,也是兩岸實質統一的重大步驟,當然引發極大的關切。對於CEFA的統一戰略意義,台灣大學教授杜震華說的很清楚, 至於中國大陸對簽署CECA的策略,可以分兩個層面來探討。在大戰略上,中國追求兩岸的統一,而經濟的統一可以成為政治統一的基礎,因此以CECA來尋求經濟整合,當然對政治統一產生正面幫助。因此,台灣企求藉著CECA來獲得經濟利益,北京自然願意投台灣之所好來加以配合。 對於經濟統一和政治統一,杜震華也有一段觀察,
六. 但是,經濟統合是否必然造成政治統合?答案是未必。歐盟的經濟整合從195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五十一年。但是基本上各國在政治上還是獨立,英國甚至連歐元都拒絕使用。顯然,經濟整合是政治統合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只要堅持政治統一必須獲得人民同意,經由民主程序才能改變兩岸的重大政治關係,即可避免這種疑慮。 以海峽兩岸特殊的歷史背景而言,經濟整合當然和平統一的必要條件,但這項觀察忽視幾項客觀的事實。譬如,歐盟是主權國家之間的經濟同盟;歐盟是龐大的多邊組織;部分歐盟國家具有良好的公投民主(Referendum Democracy)傳統(當然義大利和葡萄牙是例外);以及法國、荷蘭等國公民投票反對歐洲憲法一事,有其複雜的政治經濟背景等等。這些事實,與兩岸關係形成強烈對比。譬如,兩岸互不承認對方,長期因主權爭議而對峙;ECFA是雙邊經貿合作;以及兩岸政治制度不對稱,中國是一黨專制政體,台灣是新興民主憲政國家。 公民投票ECFA的可能途徑 基於前述ECFA內涵的重大性和爭議性,公投ECFA具有正當性,勿庸置疑。
但是,馬英九說,公投花錢且曠日廢時,兩岸簽訂經濟合作協議沒有必要訴諸公投。這種說法不但是一手遮天,試圖掩蓋ECFA的本質,把ECFA說成是單純的兩岸經濟事務;也漠視 〈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宣示和〈憲法〉半直接民主體制的設計。
七. 在半直接民主體制之下,公投有許多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決定國家前途和解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政治僵局。特別是,當前執政黨掌握立法院絕對多數,公投已成為在野黨有效制衡行政部門,乃至於總統的唯一途徑。 問題是,如何公投ECFA?要透過甚麼途徑來投呢?〈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款規定法律的複決,第2款規定立法原則的創制,第3款規定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兩岸協議內容如果涉及修法或立法,應於協議簽署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容如果未涉及法律,則應於協議簽署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如果ECFA內容廣泛,將來很難避免修法或立法,又因〈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款排除具體法律條文的創制,所以ECFA最可能成為法律複決案。 除了法律的複決,ECFA是否可能成為重大政策的公投創制或複決呢?這無法完全排除,但機會不大。重大政策的公投創制或複決,必須經過公民連署提案,或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6條規定,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再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但是,由於目前ECFA概念模糊、內容空泛,人民連署提案的機率不高;而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不足,透過第16條推動公投成案的成功機率也很小。 日前民進黨成立「公投推動專案小組」,並提出說帖,主張ECFA必須經過「社會辯論」、「國會監督」以及「人民公投」同意三個階段。這似乎有走向法律複決的跡象。但法律的複決將面臨許多難題,以下列舉兩端,提供參考。 
參、公民投票ECFA可能面臨的困難 〈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須經過半合格選民投票,以及有效票過半同意才認定通過。由於門檻極高,如民進黨和台聯聯合發動選民拒絕投票,則ECFA的法律複決公投將很難過關。甚至於可以直接說,只要ECFA公投成案,ECFA就不會過關。
因此,馬英九如要強力推動ECFA,將來必極力運作阻止ECFA公投成案。不但可能在ECFA內容作文章,不讓它構成法律的複決要件;還會透過行政院駁回ECFA公投連署案。 另外,ECFA公投內容和連署時機也是關鍵問題。
先前馬英九說希望ECFA在半年後能談出具體成果,但第三次「江陳會」並未將ECFA列入討論議題。目前ECFA的進程可用一句話來形容:「枱面冷,枱下熱」。在國共第二協商管道和其他管道還未談出具體成果之前,ECFA並不會搬上「兩會」枱面談。
因此,民進黨和台聯目前幾乎完全處於被動;不但無法掌握ECFA的實質內容,就連馬英九何時出手都很難預測,如何進行提案準備和連署? 這些問題的根源,說穿了就兩件事,一是欠缺周詳的兩岸協商法律規範,另一是公民投票制度被扭曲。這兩件事,讓一黨獨大的馬政府可以一手遮天、無所忌諱。至於如 何解決這些問題,正考驗大家的智慧。 【註釋】 1. 洪財隆,木馬屠城之假戲真作──關於CECA或ECFA的迷思與爭議,ECFA系列三,台灣新社會智庫,2009年3月4日,台北。 2. 杜震華,兩岸簽署綜合經濟合作協定之急迫性與相關探討,ECFA系列四,台灣新社會智庫,2009年3月10日,台北。 3. Pastor, M. and Wise, C., “From Poster Child to Basket Case,” Foreign Affairs, Nov./Dec. 2001, pp. 60-72. 4. 台灣新社會智庫,CECA救台灣?座談會會議紀錄,2009年3月4日,台北。 5. 杜震華,同上。 6. 大紀元新聞網,2009年3月10日,http://tw.epochtimes.com/b5/9/3/16/n2463650.htm. 7. 杜震華,同上。 8. 陳英鈐,我國公民投票法的制度分析,收於《公投民主在台灣》,林佳龍主編,台灣智庫,台北,民96,頁127-144。◆

ECFA系列七—馬英九為何急著與中國簽定ECFA?

ECFA系列七—馬英九為何急著與中國簽定ECFA?
| 2009/04/10 | 作者 林向愷 | Hits: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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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ECFA系列將近入尾聲,本篇由台大經濟系林向愷教授的文章,針對政府強力推動ECFA以及ECFA對台灣經濟與主權的衝擊,表達強烈的反對與憂慮。對於ECFA本智庫陸續刊登七篇相關的文章,不論從基礎背景知識,到各國經驗,或是針對ECFA本身的探討,相信已經提供關心此議題的讀者,較為全面的分析,然而不論正反面意見的論點,皆有其根據,可見對於ECFA還需要更為充分的評估與溝通。雖然ECFA系列到此結束,但是我們相信後續的辯論才真正開始,我們也期待不僅朝野政黨能夠真正對於ECFA有一公開的辯論,就像當初開放晶圓廠到中國一樣,也要求政府在對於各類防禦機制未建立好以及各界的疑慮沒有得到消解之前,不應該不顧一切的推動ECFA。



      台灣經濟持續衰退且失業率居高不下,當國內外經濟研究機構陸續調降2009年台灣經濟成長率,馬政府一直無法祭出有效對策以振興國內經濟,結果,與對台灣最具敵意的中國洽簽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成為馬英九救經濟唯一的法寶,馬政府除了誇大中國經濟實力外,並強調簽訂ECFA的急迫性,馬英九更認為「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將來吃虧更大」。當民眾對與中國洽簽ECFA的基本原則與具體內容還不很清楚之際,當行政部門也說不清楚簽定ECFA對台灣產業與工作機會將會有何種衝擊之時,行政部門就已接獲「上面」指示,偷偷摸摸與中國進行接觸談判。面對外界反對聲浪,馬英九還假惺惺的說,與中國簽定ECFA還在凝聚國內共識階段,未來會循序漸進,歡迎各界表達不同意見;但經濟部所召開的座談會則未見勞工、農民以及傳統產業代表的參與。倒底馬英九為何急著與中國簽定ECFA?為何排除不同階層代表參與政策的形成?


壹、以「一中市場」架構換取中國同意馬英九「任內不統」


      六大工商團體一再催促政府儘速與中國簽定ECFA,認為此舉將有助於台灣與東協主要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馬英九認為與中國簽定ECFA將可減少台灣進入東協的阻力,而台灣要與全球接軌,更應先從簽定ECFA開始。然而,馬英九似乎忘了台灣與其他國家簽定「自由貿易協定」最大障礙在中國,中國一向認為「自由貿易協定」有主權意涵,不僅反對台灣與其他國家簽定FTA,亦不同意兩岸使用這個名稱,才會出現綜合經濟合作協定(CECA)或ECFA等名稱。馬政府迄未說明清楚與中國簽定ECFA之後,台灣將以何種身分享受中國與東協會員國所簽署的雙邊經貿優惠協定?主權已回歸中國的港澳地區都未能自動享受這些利益。難道台灣要以中國的一省或一個地方區域享受中國與東協會員國間所簽訂的經貿互惠協定嗎?此刻,馬英九急著與中國簽定ECFA將讓台灣地位比港澳不如,讓台灣成為中國的經濟附庸。

      馬政府當然了解中國與台灣先後加入WTO後,仍有將近2000項中國農產品及工業產品尚未開放進口。此刻若兩國簽署全面性關稅互免協定勢必對台灣國內不少產業及勞工的工作機會產生衝擊。為消除社會疑慮,馬政府只好強調ECFA是以架構協定為基礎,簽定後將分階段實施關稅互免。有人認為部份石化業廠商唯恐中國與南韓簽定FTA後,南韓石化產業會在中國境內享受較低關稅的優惠,導致台灣石化業出口中國受到嚴重衝擊,而主張台灣與中國簽定ECFA。事實上,南韓尚未與中國進入簽定FTA的談判階段,故「為了滿足部份產業需要,以簽定ECFA交換中國先給予『早期免稅承諾』讓這些產業可先享受調降關稅好處的說法當然站不住腳。其實,馬英九想藉台灣經濟陷入蕭條之際,誇大與中國發展更密切經貿關係的好處,藉與中國簽定ECFA建構「一中市場」以換取中國同意其「任內不統」的政見。此種為了個人利益犧牲台灣整體利益,馬英九當然不敢明白告訴台灣人民簽了ECFA對台灣經濟以及勞工的工作機會將會有多大的衝擊。馬英九一再強調未來只以對我有利的產業做為關稅減免談判的重點,顯示馬政府將ECFA視為等同於中國與香港所簽定的CEPA,視ECFA為中國照顧台灣的特殊政策。總而言之,馬英九急著簽定ECFA除了個人政治利益外,還要利用ECFA向中國乞討施捨與恩賜以搶救台灣經濟,徹底架空台灣的生存與發展自由選擇權。

      馬英九一直未說清楚心中的「一中市場」架構之下,何時開放中國勞工來台搶台灣人的工作?何時開放中國農產品來台摧毀台灣的農業部門?何時開始執行兩岸商品檢驗互免讓中國黑心商品橫行無阻?我們只聽到馬英九片面否認,未見馬政府公佈整個架構的具體內容,更一再反對先審後簽。這就好比購買預售屋一樣,建設公司把預售屋的優點說的天花亂墜。當有意購屋的顧客,要建設公司拿出設計藍圖時,建設公司卻拒絕提供,要顧客先付款等蓋好後才會讓顧客了解設計藍圖。馬政府雖然強調未來雙方將以分階段實施關稅互免為談判方向,到時若發現不適宜時,我方還可隨時喊停,問題在於,「一中市場」架構一旦框住台灣,就如同簽約購買預售屋,台灣人民發現不妥還能不同意反悔嗎! 


貳、台商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兩岸間變為區域經貿關係

      2000年後,台商投資中國佔GDP的比重由1999年的0.5%飆升到2007年的2.61%,此種無節制的開放只讓採取「降低成本」的廠商有更多的自由選擇權,但也降低廠商在地轉型升級的意願。這些台灣廠商大量到中國投資後,在中國生產所需的半成品原物料與機器設備必須自台灣進口。台灣機器設備以及半成品原物料出口愈多,雖然會帶動台灣經濟成長,但也會有愈多的台灣工作機會將會為台商在中國所創造的工作機會所取代而產生「跨國勞動替代」的現象:雖然,中國勞工無法來台工作,但台商赴中國投資等同於在中國創造工作機會,所以,台商投資中國愈多,台灣勞工的工作機會被中國勞工的工作機會取代的就愈多。相較於80年代中期之前,台灣出口以勞力密集產品為主。只要產品有國際競爭力,廠商自會願意以較高的薪資僱用更多的工人,出口不僅帶動經濟成長,同時也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並帶動薪資所得成長的效果。2000年後,台灣對外投資八成以上集中在後進國家的結果,讓台灣更無機會透過對先進國家的投資取得先進國家所釋出新產品的生產以及新技術,結果舊的工作機會因廠商外移而快速流失,新的工作機會則因新技術及新產品生產移入台灣不夠多而增加緩慢。讓台灣不少家庭對未來工作機會與薪資所得成長產生了強烈的不確定感。

      馬政府完全未認知到有效管理以及規範產業外移對創造台灣國內工作機會的重要性反而更加放任企業西進,導致2008年第三季上市上櫃公司匯往中國金額高達522億元,超過2008年上半年總金額。2000年後,台商大量投資中國,導致將近有兩百萬高科技人才及中高階管理人士前往中國工作。台灣國內所擁有生產要素跨國移動的障礙愈來愈少,台灣與中國間經貿關係已明顯由國與國之間的國際貿易關係(即大部分生產要素不能跨國移動)轉變為區域間貿易關係(即可以自由移動生產要素的數目增加)。馬英九上任不到一年,台灣與中國間區域間貿易關係變得更為明顯,馬政府若不能及時有效規範產業外移,未來中國與台灣將形成「核心-邊陲」的區域經貿關係。

      理論上,對個別廠商而言,在經濟整合區域內從事生產與銷售較為有利;對加入區域整合的所有國家而言,整體投資與生產將會增加,但並非所有區域內會員國的投資與生產均會增加。根據2008年諾貝爾獎得主克魯曼教授的「核心-邊陲」理論,經濟整合區域內成員國間貿易成本下降後,規模愈大的會員國所享受的經濟效益愈大,所以,規模最大的會員國成為經濟整合最大受益者,最終成為經濟整合區域內投資與生產的中心,而規模居於劣勢的會員國則因產業外移導致產業空洞化成為邊陲。

      然而,馬政府不但忽視此種「核心-邊陲」區域經貿關係對台灣勞工工作機會,民間投資與民間經濟的衝擊,還要進一步與中國簽定ECFA讓兩岸形成一中市場。馬政府一再拿「經濟學家都贊同與中國簽定ECFA」作為推動的依據,但馬英九並未考量到台灣與中國經濟規模相差懸殊加上台商到中國投資與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規模經濟與產業群聚效應,未來馬政府若繼續加強與中國進行生產國際分工反而對台灣有所傷害。過去八年,台商大量投資中國以嚴重衝擊台灣產業升級以及勞工的工作機會。此刻,若再急著簽定ECFA,將加速吸引台灣人才、資金、技術到中國去,造成台灣勞工嚴重失業,台灣與中國經貿關係將會質變為城鄉型態的經貿關係。城鄉經貿關簡單的說就是除了土地不能自由移動外,其他生產要素均可自由移動,台灣與中國間發展差距不僅只是透過要素價格均等化作用而被拉近,城鄉貿易自由化的結果將導致台灣徹底被邊陲化。

      
參、簽定ECFA將讓台灣經濟全面崩盤

      經濟部長於經濟部所舉辦的「全球區域整合與兩岸經濟合作展望座談會」中,強調此刻若不與中國簽定ECFA,未來「東協加N」架構一旦形成,我國將會出現另一波「產業外移」潮,台灣經濟將被邊緣化。事實上,此刻與中國簽定ECFA反而對台灣經濟有嚴重的傷害,將導致台灣第二波產業外移,徹底掏空台灣產業基礎。

      在無法與世界主要國家簽定FTA情況下,馬政府若執意要先與中國簽定ECFA,則未來中國還會成為東協-中國-台灣經濟區域的軸心(hub),而台灣將徹底的邊陲化。所謂軸心係指中國分別與東協及台灣之間存在雙邊貿易優惠協定就如同車輪的軸心一樣。由於台灣與東協會員國間並無任何類似的雙邊貿易優惠協定使得台灣與東協會員國間貿易障礙大於台灣與中國或東協與中國間的貿易障礙,結果台灣與這些國家發展經貿關係必須透過中國,台灣就變成東協-中國-台灣經濟區域中的「輪輻」 (spoke)。由於台灣廠商到中國投資設廠才能享受「軸心」地位的優勢,結果台灣廠商全球化佈局變為「以中國為核心」的全球化佈局,台灣就被徹底邊陲化,此與經濟部大力宣傳的「不簽ECFA會讓台灣邊陲化」說詞完全相反。

      當東協與中國或中國與台灣間均未簽定雙方經貿互惠協定時,台商赴中國投資設廠的動機就是單純追求「降低成本」的策略,亦即,到中國以更大規模去複製台灣的成功經驗,去中國「享受中國經濟規模遠大於台灣經濟規模」所造成的「核心-邊陲」效益。與中國簽定ECFA後,台商赴中國投資除享受「核心-邊陲」效益外,還可享受中國與東協以及中國與台灣間雙邊經貿互惠協定下零貿易障礙的好處,此時到中國投資、生產所面對的市場規模更大,也就有更多的廠商會赴中國投資,結果在中國所形成的產業鍵就愈完整,更會吸引台商赴中國投資,結果讓中國成為台灣未來發展的軸心,導致台灣第二波的產業外移到中國。此時與中國簽定ECFA正好讓台灣徹底邊陲化。

      石化業一再強調若不與中國儘速簽定ECFA,除台灣將有11萬人失業外,台灣石化業更會因喪失競爭力而進入太平間。其實,一個能夠持續成長的國家,其產業競爭力必須來自產品差異化程度而非來自低廉的生產成本。台灣與中國簽定ECFA後,中國會因上述勞動成本、規模經濟、軸心效益、廠商群聚效應等有利的因素吸引更多的台商前往投資,台灣製造的商品銷售到中國雖因簽定ECFA而享受零關稅,由於生產成本仍遠高於在中國生產的成本,此時除非台灣提高產品層次並拉大與中國產品品質的差異,否則仍無法與中國商品競爭。與中國簽署ECFA的結果,並無法真正讓廠商根留台灣,維持台灣勞工的工作機會,反而將因「惡性價格競爭」讓台灣產業全面崩盤。

      
肆、沒有經貿自主就沒有國家主權

      全球化下,商品、資金及技術跨國移動的障礙幾已移除,然而,全球化並不會讓大多數人可以自由選擇國家,絕大部份的國民經濟活動,都還是在「國家」領土範圍內進行。全球化固然讓資源運用更有效率,讓現代經濟活動的選擇更為多元。對擁有可以跨國移動資源的社會成員而言,全球化是機會;但對其他成員而言,全球化則是風險與威脅。此時,政府政策在追求開放、經濟整合之餘必須兼顧安全以確保全體人民的「生存與發展自由選擇權」。

      此次金融海嘯嚴重衝擊歐美各國經濟之後,不少先進國家採取的「擴大內需」政策其首要目標莫不放在如何減輕其國民的經濟活動所受到的衝擊。舉例說,美國總統歐巴瑪所推動8380億美元的振興經濟方案把創造工作機會列為首要目標,而國會亦在所通過法案中加入「購買美國製造」的條款,雖然力主自由貿易的歐巴瑪總統不同意以此種方式保護國內產業與工作機會,但他認為此項振興經濟方案是以美國所擁有的政經工具來搶救經濟,使用美國製造商品雖有違貿易自由原則,但總比建立關稅壁壘好。反觀,馬英九發放消費劵既未訂定排富條款以失業者或全球化經濟地位持續弱化的階層為發放對象,又未限制購買「台灣製造商品」。現在還要推出與中國簽定ECFA來救台灣經濟,一再強調ECFA對台灣的利益,顯示馬英九心中只有財團,忽視中小企業及勞工的權益。馬政府這種「開放只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錯誤思維,只有讓台灣經濟陷入更大的困境。

      馬政府最大的迷思就是過份誇大中國經濟的實力。依IMF最新預測,2009年中國經濟成長率將降為5%,世界銀行亦將中國經濟成長率下修為7.5%。另據中國官方新華網報導,2009年中國將因經濟成長速度減緩而產生嚴重的失業潮。由於中國個人所得分配不均以及中國政治疆域過大所衍生的區域發展失衡等問題皆為過去十餘年來二位數字的經濟成長率所掩蓋,未來經濟成長率一旦低於8%,失業及所得分配不均等問題就會成為中國嚴重社會問題的根源。當中國經濟發展開始顯現危機之時,馬政府非但未嚴肅思考如何擺脫對中國依賴,反而想藉簽訂ECFA把台灣與中國綁在一起,無異讓台灣的生存與發展自由選擇權暴露在更大的不確定之中。

      馬政府面對全球化最大迷思在於誤認全球化下,國家除應放棄所有不利於生產要素跨國移動的政策工具(如:租稅、或法律規範或管制政策)外,更要自我限縮政府的功能與角色以免妨礙生產要素跨國的自由移動,此種錯誤的根源來自於相信國與國之間最理想的貿易關係應是城鄉貿易型態,而忽略全球化下仍有不少生產要素因無法跨國移動而淪全球化的輸者圈。此時,國家有必要透過政經手段加以必要管制,保障其生存與發展機制,如此全球化才能得到社會更廣泛的支持。美國著名政治經濟學者Albert Hirshman早在1945年就提醒現代執政者,為確保國家的生存與發展,除要研讀馬基維利《君王論》外,還要懂得有效運用政經手段以維持主權國家生存與發展所需的「經貿自主」。克魯曼教授在其1991年出版的《Geography and Trade》一書中曾列舉十九世紀加拿大為建立「經貿自主」以降低對美國經濟的依賴所執行的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其中包括建立必要的關稅障礙迫使加拿大所需的農業品必須向加國當地的生產者購買,並建造東西向鐵路使加國交通由南北向改為東西向;加拿大更透過關稅保護其國內市場時,同時也擴大國內市場,直到市場規模足以支撐其本地的製造業為止。從這個觀點來看,馬英九利用簽定ECFA,讓台灣經貿完全依賴中國,讓台灣與其他國家發展經貿關係必須透過中國,讓台灣失去生存與發展自由選擇權,馬英九不配為現代國家的領導人。

      
伍、簽訂ECFA等於兩岸進入實質統一的進程

      其實國共倡議的CECA或ECFA最終目標,都是要移除兩岸之間商品、人員、技術與資金跨國移動的障礙,讓兩岸經濟互動必須在「一中市場」的架構下進行,讓台灣必須透過中國才能與其他國家發展經貿關係,讓台灣必須依賴中國才能發展與生存,中國成為台灣唯一的希望。此刻一到,台灣就完全喪失生存與發展的自由選擇權。一個國家喪失生存與發展的自由選擇權就等於喪失國家主權。換句話說,簽訂ECFA就等於將台灣推到實質統一的進程,未來只剩下國共之間如何簽署結束「國共內戰」的和平協定以實現法理統一。台灣人民過去辛苦爭取到的以「和平方式、民主程序」決定台灣國家前途的自由選擇權,就被馬英九輕易的斷送。

      台灣與中國簽定的CECA或ECFA,與2003年中國與香港所簽定的CEPA(即具有中國特色(一國兩制)的FTA),雖然名稱不同,但都規避主權意涵的FTA,都是要降低雙方人員、商品、技術與資金移動障礙。依香港經驗,台灣一旦簽定ECFA將徹底「香港化」或「地區化」。港商在1980年代追求「降低成本」的策略,將資金與技術大量移往中國。由於外移廠商沒有轉型的壓力,造成香港產業升級速度緩慢;加上在「一國兩制」的架構下,香港政府無法基於維持「經貿自主」而對港商外移中國加以規範,結果香港製造業佔GDP比重由1980年的23.6%快速下降到2001年的5.2%。製造業大量外移後,香港期待生產性服務業所創造的工作機會能填補缺口,由於香港生產性服務業就業人口的增加仍無法抵銷製造業就業人口的減少,導致香港2003年7月失業率上升到8.7%的歷史新高。

      為緩和香港廠商過度外移中國對香港就業的衝擊,更於2003年與香港簽訂CEPA以排除香港與珠江三角洲間一些不利於人員、金流及物流的障礙,中國開始開放中國民眾香港自由行,簽訂前,中國政府將CEPA定位為中國中央政府照顧香港特區政府的特殊政策,排除香港人民參與政策形成,一切的協商並不公開透明且對產業及勞工就業的衝擊並未經過完整的評估,只有一再強調CEPA對香港的利大於弊;簽訂後,香港生產性服務業開始大量移往中國,形成香港第二波產業外移。2003-2007年期間,香港因簽定CEPA對中國出口增加10.4%,但中國對香港出口卻增加69.2%,兩者差距極大。由此可知,簽訂CEPA就像對香港施打嗎啡,固可紓解短期的痛苦,卻讓香港成癮,對香港不僅沒有實質好處,更讓香港永遠都離不開中國的控制。

      香港不是主權獨立國家,當然無法擁有生存與發展的自由選擇權,但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生存與發展自由選擇權更不可能靠敵國的恩賜,任何台灣國家領導人必須嚴肅思考如何維持必要的「經貿自主」以捍衛現有的生存與發展自由選擇權。馬政府積極簽定ECFA將讓台灣經濟命脈完全鎖死在中國,等於讓台灣喪失生存與發展的自由選擇權。


陸、簽定ECFA前要先交付全民公投

      民主政治體制兩大特色是:
 
      -任何民眾都有出聲(voice)的機會,不受所處階層,所擔任工作的影響;

      -任何公共政策的形成都盡量允許不同意見的各方參與,透過對話,辯論形成社會共識,作政策決策與推動的依據。 

      由這兩個準則檢視馬政府處理與中國洽簽ECFA整個過程,就可看出馬英九雖是台灣民選總統,但卻是最反民主的政治領導人。

      由於ECFA已涉及決定未來兩岸間經貿關係的架構,馬政府應依歐洲國家加入歐盟模式,將任何涉及關稅減免以及經濟或非經濟各種整合問題,交付全民公投。以歐盟經驗來看,半世紀以來各種複雜的經濟整合問題皆無法將政治議題屏除在外就可變成單純經濟議題而加以解決。馬政府目前處理ECFA最大錯誤在於只要有利於大財團,有利於少數產業,有利於出口經濟議題,就可忽略這些經濟議題政治面的意涵或對台灣社會衝擊,此種思維導致馬政府忽視台灣與中國經貿整合實際運作時所需的前提條件的重要性。歐盟成立至今,總共訂定8個主要國際條約,都需經各國公民投票方式決定這條約是否有效,其中英、瑞典及丹麥等國迄今仍拒絕加入歐元區的運作。公投是人民意願呈現最直接方式,馬政府無權以「對台灣人民有利」就可以抹殺公投是民主制度的最高原則,對「人民有利」並不表示台灣人民就必須接受,更何況ECFA只對少數產業、財團有利。

作者為台大經濟系教授

ECFA系列六—由東協加一模式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政策意涵與重要性

ECFA系列六—由東協加一模式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政策意涵與重要性
| 2009/04/03 | 作者 李淳 | Hits: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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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ECFA系列進入第六篇了,本篇我們邀請中華經濟研究院WTO研究中心助理執行長李淳博士分析目前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貿易協定的概況以及台灣與中國簽訂貿易協定時的優缺點,李博士花費相大心力蒐集整理相關資訊,並提供台灣與中國簽署貿易協定的一些政策指引,關心ECFA的讀者,一定不要錯過。


壹、 前言

      由WTO之規範角度觀察,政府晚近計畫推動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1 ,在性質上屬於奠定將來在兩岸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之基礎的過渡性雙邊經貿法律文件。

      固然兩岸因同屬WTO會員,而必須以WTO相關規定為基礎,而按照規範貨品貿易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5條的規定,透過「先過渡協定後實體協定」的二步到位策略來建立自貿區,乃為WTO所容許之作法。事實上WTO對自貿區之規範2 ,僅限於「實質市場進入條件的WTO+要求」(亦即以雙方WTO現有承諾為基礎,擴大適用範圍,並進行關稅削減、服務業市場開放與歧視性限制措施的消除);對於其他可能包含在自貿區法律文件的協定內容(例如投資保障、商品標準、消費者保護合作等)並無規定,對法律文件名稱亦無規範,而可由締約雙方自行決定。

      在以上的背景下,本文將由WTO與國際間近期雙邊貿易協定的發展經驗出發,分析兩岸透過ECFA推動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政策意涵與利弊得失分析。



貳、 東協與中國CECA經驗分析

一、概論

    由於雙邊經貿協定的內容,除了前述WTO的「市場進入WTO+」要求外,其他實質內容與協定名稱多可由締約雙方自行決定,因此在國際間有許多不同的名稱,例如「自由貿易協定」(FT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甚至是「經濟合作伙伴關係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來作為雙邊協定之名稱,且各有不同的互動規則與經濟合作領域。然而無論名稱為何,該等雙邊經貿協定的終極目標,均為建立兩個國家間的自由貿易區。

      觀諸國際間建立自由貿易區有幾種可能的方式,一種是「一步到位」模式,透過一次性的簽訂包山包海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甚至是「經濟合作伙伴關係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 來達成, 另一種是「分階段到位」模式,先簽訂過渡協定(interim agreement),再於一定期間內逐步完成關稅、服務貿易開放與投資保障等個別協定之談判。3

      
在國際經驗上,協定名稱與採取一次到位還是分階段到位策略沒有直接關連。FTA可以透過分階段到位的方式完成;中國與智利簽訂之FTA,就是先完成貨品FTA協定,再進行服務貿易與投資協定的談判。而CECA亦可作為一步到位的協定;新加坡與印度所簽訂的新-印CECA即為一次到位之性質。至於東協模式則屬於分階段到位的CECA協定。例如東協與韓國、中國以及印度所簽訂的CECA(亦即所謂東協加一協定),便是先簽訂「CECA架構性協定」,再逐步完成個別議題協定的談判。

      
換言之,建立一個自由貿易區所需之法律文件的名稱、洽簽方法及議題先後順序,原則上是由雙方依據需要來決定,而與協定名稱無關。基於兩岸的特殊性,本文認為當以採分階段到位策略為宜。若由WTO規定的用語觀察,目前政府所規劃的ECFA即為多步到位策略下的「過渡性協定」。本段以下部分,將以東協晚近與中國所洽簽之CECA經驗,分析「分階段到位」推動策略的可能取向。

二、東協-中國CECA分階段到位之方式

      如何從過渡協定為始點,在一定期間內建立自由貿易區,則有許多國際經驗可供參考。關於亞洲地區之經濟整合,現今當以東南亞國協(ASEAN;以下簡稱東協)最受重視。東協十個締約國 4於1992年決定成立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從1994年起實施共同有效關稅優惠,並於2010年及2015年前分兩階段達成自由區之目標。2002年起,東協創始6國已將區內關稅降至0-5%之間。5 


      東協與中國之經濟合作關係,始於2002年11月4日雙方所簽署的「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雙方預定在2010年成立「東協—中國自由貿易區」。在「CECA架構協定」中,雙方同意提供建立東協-中國自由貿易區(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ACFTA),並闡明該架構協定之目的在於於確認各締約國之共識,並對各項議題的期程加以規定,同時並明訂出雙方加強經濟合作之領域。值得注意的是,為使ACFTA早日付諸實現,「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第6條第1項納入早期收穫計畫(Early Harvest Programme, EHP),並規定於2003年開始針對屬於早期收穫計畫之商品進行關稅削減。


      此外,「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之另一重要功能,亦在於建立談判的時間表並建立協商平台與機制。另爲對此,為強化雙方之協調與執行協定內容並確保經濟合作領域之發展,「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規定針對相關領域成立工作小組與貿易談判委員會。

      隨後東協與中國於2004年11月簽署「CECA貨品貿易協定」(亦即貨品貿易FTA)6 ,並於2005年1月1日生效,同年7月開始實施。中國和東協6國將在2010年前,將大多數正常產品的關稅降為零,另外,東協 4個新成員國(亦即CLMV國家)則將在2015年,將大多數的正常產品關稅降為零。依據WTO之要求,東協—中國「CECA貨品貿易協定」已於2004年12月21日通知WTO。7 最後於2006年12月,東協與中國簽署「CECA服務貿易協定」8, 並於2007年7月1日生效。

表1:中國與東協CECA之各主要階段時程

協定名稱簽訂時間生效日期通知WTO日期
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2002/11/42003/7/12004/12/21
東協-中國CECA貨品貿易協定2004/11/292005/1/1*2005/9/26
東協-中國CECA服務貿易協定2007/1/142007/7/12008/6/26
*註:本處所謂生效係指協定本身發生效力,而非實際降稅時程。

三、東協-中國架構協定之內容

      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係為雙方成立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勾勒出基本的框架。在2003年7月1日生效後,其主要目的在於追求未來雙方消除關稅與非關稅障礙、尋求服務業與投資方面貿易的自由化、加強簡化貿易措施,以及追求區域共同利益之經濟合作。茲將中國與東協FA-CECA之內容,分項說明如下:9

      (一) 「貨品貿易」部分

      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有關於貨品貿易部分之主要內容係針對貨品關稅減讓或免除之一般或敏感性產品分類,與減讓時程等加以規定,以期達成符合GATT第24條要求自由貿易區中應「消除絕大部分貿易障礙」(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的要求。對於貨品談判的開啟時點與談判完成之期限,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皆有明確規定。

      (二) 「服務貿易」部分

      此部分主要針對服務貿易應逐步取消彼此間歧視或限制措施,依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所揭示之原則,就服務貿易開放範圍達成進一步自由化,並針對自由化的目標進行各項合作。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對於服務業談判之開啟時點亦有明確規定,但對談判完成之期限則以雙方合意的期程為準。除市場進入障礙之解除外,在服務業貿易障礙方面,雙方亦應積極消除彼此間制度上現存的實質歧視,並禁止制定新的或更多的歧視。

      (三) 有關「投資」部分

      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第5條主要針對東協與中國一方廠商赴他締約國境內投資之事項與待遇問題加以規定。亦即,東協與中國同意為了保障投資以及建立一自由、便利、透明與具競爭力的的投資環境,東協與中國將對投資法規之自由化進行協商,以期提供投資保障、加強投資合作、增進投資便捷化與促進投資規範透明性等方法,強化東協與中國間在投資事項與法規技術上的合作。

      (四) 其他經濟合作事項

      除加強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方面之合作外,依據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第7條內容,東協與中國同意就其他五項領域進行經濟合作事項,包括農業、資訊通信科技、人力資源管理發展、投資與湄公河流域盆地之發展事項。合作範圍應及於銀行、金融服務、旅遊觀光、企業合作、造船、運輸、海運、通訊技術、智慧財產權、中小企業(SMEs )、環境產業、生物科技、漁業、天然森林資源、採礦業,能源與其他從屬區域的發展。惟實際上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的運作範圍,並不限於上列經濟合作措施項目;且關於雙邊合作事項,按雙方合意需求,可各自訂出優先與次要合作之順序。

      (五) 貿易開放時程表

      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的各項自由化時間表,區分貨品貿易與服務投資貿易兩部分。貨品貿易方面,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規定雙方從2003年開始進行諮商,至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並預計在2010年達成中國與東協 6國的自由貿易區,另與東協新成員國(CLMV)則預計將於2015年建立自由貿易區。至於服務與投資貿易方面,應考量一般產品與敏感性產業,以及各會員間發展差異和需求,盡快完成貿易開放之協商。

      (六) 「談判機制」部分

      由於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係中國與東協為建立自由貿易區所締結的過渡協定,目的在於藉由透過貿易事項的逐步開放,以達成最終成立自由貿易區的理想。故東協-中國「CECA架構協定」規定雙方應設立貿易談判委員會,以作為彼此間進行定期性談判的平台,以及進行該協定規定事項之談判;另外,為協調與執行協定確保之經濟合作活動,貿易談判委員會另得設立其他必要機構。

      
參、 代結論:兩岸洽簽ECFA之重要性與意義

一、ECFA提供政策彈性空間

      任何雙邊經貿自由化均是一種利弊互見的政策,因此如何在過程中取其利而避其害,降低對特定產業之衝擊,將成為兩岸推動經貿自由化之關鍵。對此,若吾人參考東協之推動經驗,則兩岸以ECFA先行的作法,應可以提供相當的政策彈性與國內調整空間。蓋ECFA並非一步到位式的自由化;其所建立者,為兩岸進行長期貿易自由化之基礎架構,並透過此一架構協定具體規範未來長期開放之範圍、談判開啟與完成之時間表與工作架構。同時在ECFA下,可先就無WTO適法性問題之經濟合作項目,雙方合意決定若干優先項目先達成協議,勾勒出兩岸未來共同合作之願景。

      對於涉及關稅優惠與市場進入之事項,亦可參考東協與中國模式,在架構協定中訂定「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條款,亦即在此等條款中立即實現兩岸在部分貨品有WTO+的關稅減讓或服務業之市場開放。最後,ECFA可以將未來推動時程明確化,使雙方得以針對各議題之談判進行規劃,並使相關政府主管單位在明確之時程下完成各該管議題之準備工作,亦可提升兩岸經貿關係之可預期性。

      再者,由於架構協定所規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較不複雜,且所涉及之承諾範圍較小,故在協商談判時效上可較為快速,能夠及時的解決當前的經濟問題,同時在宣布協商後,並已可以給予市場利多的訊息並建立信心。同時亦能夠迅速的提供台灣與其他國家推動雙邊經貿協定之基礎。

      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兩國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觀諸前述東協與中國之CECA經驗可以發現,其最終自由化時程長達12年以上,同時即使在階段性自由化的架構下,並非所有貨品與服務業均屬於開放的範圍,而仍有許多雙方保留的項目。再以美韓FTA為例,韓國對美國開放之期程為10年內取消美國豬肉和雞肉進口關稅;15年內取消美國牛肉進口關稅(現行關稅稅率為40%),以及20年內取消美國蘋果和水梨之進口關稅,所以各類產品依執行年限的不同,而設有不同關稅減讓期程的類別。同時針對極度敏感之產品,例如若干農產品,則可以保留為完全不開放之項目;在美韓FTA中,韓國即保留對稻米完全不開放。準此,兩岸在洽簽EFCA後對於後續談判之進行,除了時間上的彈性外,對於開放之範圍與速度,亦有許多政策彈性空間存在。

二、兩岸經濟合作協議與台灣國際經貿空間

      (一)台灣之亞太區域經貿布局具有急迫性

      近來許多觀點認為自由貿易區對台灣經濟發展貢獻有限,再加上東協加一影響有限,東協加三(東協加上中、日、韓)尚未成形,故兩岸經合協議並無急迫性。姑且不論在經濟論證上兩岸自由貿易區的重要性,但若我們將觀察兩岸經濟合作協議利弊得失的視野,超越兩岸關係與大家極為關注的東協加一或加三的衝擊,而擴大到亞太區域整合趨勢下台灣的國際經貿布局策略,則或更能夠看到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的急迫性。

      事實上日、韓等我國主要的幾個競爭對手國,近年來積極推動FTA布局策略,是不爭之事實。以韓國為例,其除了與東協之自由貿易區將於2010年開始逐步實現外,亦早與智利、新加坡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簽訂有FTA協定,並已完成美韓FTA之談判(尚待美國會批准)。同時,除了韓國與歐盟的FTA可能於近期內有所突破外10, 目前與加拿大之FTA亦已進入實質談判。更重要的是,韓國與中國之FTA也已進入可行性評估的階段。其中韓國在美韓FTA中展現出推動下世代內國體制改革的決心,更是令人憂心的發展。

      韓國積極洽簽FTA對台灣的影響,或較東協加一或加三有過之而無不及。面對韓國逐漸建構起的全球雙邊自貿區網絡,台灣在因應上不外乎靜觀其變、透過WTO多邊架構取得市場進入機會,以及加速洽簽FTA等三條路。基於台韓貿易結構接近,與台韓在全球產業鍊中的競爭關係,韓國藉由FTA所取得的絕對競爭優勢,長期將可能取代台灣廠商的相對優勢,因此靜觀其變之政策似乎過於消極;反之WTO杜哈回合完成談判遙遙無期,且縱使完成談判,其內容也可能充滿妥協,無法完全解決韓國廠商取得絕對優勢的問題。於是積極洽簽FTA,似乎成為台灣無法迴避的政策選項。

      (二)ECFA作為突破台灣國際經貿空間之重要指標

      過去無論藍綠政府確實已經非常積極的在與美國、新加坡甚至歐盟推動FTA的洽簽,但最後成果仍受到相當的限制。這個限制,除了來自各國評估與台灣推動FTA之客觀需求外,中國反對的態度也扮演了關鍵的角色。新加坡於2008年即明白表示,若台灣和中國能在自由貿易協定方面取得進展,且經濟事務不會被政治化,台星間將有增進經濟合作的可能性11。 於是,藉由兩岸推動經濟合作協議,除了其本身的FTA性質給予台灣廠商的優勢外,藉此突破台灣國際經貿空間限制,更應該是台灣經貿布局全方位思考的一環。

      然而晚近關於兩岸經合協議與推動其他FTA的討論,陷入了一種循環論證中。除了台灣不急於洽簽FTA的看法外,有見解認為台灣想藉由兩岸經合協議來擴展國際經貿空間,是一種痴人說夢的幻想。亦有主張為避免過於向中國傾斜,應積極推動與其他國家的FTA;但在現實面上,這種主張又受到中國因素的限制。

      至此,本文以為兩岸ECFA的急迫性,不僅在於石化等產業馬上面臨的關稅不利益,更有突破日、韓、中甚至美國的FTA布局的急切需要。事實上,彼等國家近年來積極推動FTA策略,都有相當的政策分析作為基礎,並非無的放矢。固然我們確實無法否認中國在此議題上會有超越經貿考量的可能,但面對日、韓等競爭對手國的經貿布局,除非反對意見能夠提出替代策略,否則待日、韓等國局已布好,而台灣遲遲未決,就很難杜產業界與社會的悠悠之口。準此,本文以為透過ECFA所帶來台灣國際經貿空間之拓展,兩岸經貿協定對於台灣亞太布局而言具有關鍵意涵。

      當然ECFA及未來其他兩岸經貿協議對拓展台灣國際經貿空間之助益,並非是一種線性必然的關係,但由目前先推動兩岸ECFA架構協議的構想來看,幻想與現實間應該可以找到一些中間地帶。首先,未經實際談判的衝撞,並無法研判中國方面對台灣提出國際經貿空間要求的立場與底線。其次,若按國際間經驗,透過ECFA架構協議的方式分階段推動的作法,或可類比為分期付款的概念;架構協議這個頭期款本身,除了早期收穫條款外,其他內容多屬於展現後續談判共識的宣示性條款,因此影響有限。

      因而,假設台灣自認成功的在框架性協議中與對岸取得國際經貿空間的共識,尚可透過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機會,做為測試中國反應的試金石,並決定是否付第二期款,繼續其他協議的談判。畢竟無論WTO規定、其他國際經驗,乃至於事之常理,都沒有簽署架構協議後就必須完成其他後續談判的要求;國際間也有許多FTA談判中止的例子。而事實上每階段協商的落實與事後相關條件的成就程度,都可作為下階段協商談判速度、力道與立場的參考基準。有了這種煞車機制,落入中國陷阱的風險便可受到控制。

      總之,經貿談判原本就是有得有失,但如何在談判中將台灣之利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更是所有FTA談判策略的天字第一號原則;若我們能務實不天真的在兩岸經濟合作協議落實此一原則,應該還是有許多的可能性。

作者李淳為中華經濟研究院WTO研究中心助理執行長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兩岸經貿協議之名稱幾經修正,由媒體報導觀察,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是否成為未來正式使用之名稱,似乎尚未有定論,但為方便討論起見,本文暫時以ECFA作為分析之對象。 
2.WTO對自由貿易區之規範依據,主要為規範貨品貿易的GATT第24條,以及規範服務貿易的GATS第5條。 
3.依據GATT第24條解釋諒解書之規定(Understand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GATT Articel 24),過渡協定中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之時程,原則上不應超過10年。
4.ASEAN由6個創始會員國:泰國、菲律賓、印尼、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ASEAN 6)與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新加入成員,通稱為ASEAN newers或CLMV國家)所組成。 
5.參見中經院台灣WTO中心網站資料: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18095(2009/3/4
6.其全名為: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7.WTO文件編號WT/COMTD/51。 
8.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9.中國與東協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全文,請參考東協網站資料:http://www.aseansec.org/13196.htm(2009/3/11)
10.依據報導,韓國與歐盟FTA談判預計於2009年3月底完成談判,參見http://www.trademag.org.tw/News.asp?id=504191((2009/3/11)
11.參見蔡宏明,「台星FTA 能否跟著融冰」,國政評論,2008年4月28日。

ECFA系列五—WTO規範與政府兩岸經貿協定規劃之意涵

ECFA系列五—WTO規範與政府兩岸經貿協定規劃之意涵
| 2009/03/30 | 作者 顏慧欣 | Hits: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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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智庫針對ECFA已經陸續刊出四篇學者的文章,文章作者對於台灣是否該與中國簽訂ECFA各有其主張,相信讀者應該對於簽訂ECFA的優缺點,有一大致性的瞭解,然而面對那麼多各類貿易協定的名稱,到底這些名稱是否具有實質內涵的差異嗎?與WTO架構又有何不同?這都算是討論貿易協定架構的基礎問題,或許也讓許多讀者摸不著頭緒,本次我們邀請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顏慧欣博士,針對各類貿易協定的基礎概念,專文為智庫的讀者介紹,希望能夠充實大家對於貿易協定方面的瞭解。


      馬政府上任後,針對台灣與中國可能洽簽經貿協定的規劃,在名稱上從過去的CECA發展到現階段的ECFA。但無論這些名稱如何改變,或之後又產生新的名稱,兩岸之間的協定,除非僅是單純的行政合作或其他政治協定,若涉及經貿事務者,尤其是涉及雙方市場進一步開放的經貿協定,基於台灣與中國均為WTO會員,便需要以WTO規範為依據進行。準此,不管是CECA或ECFA,均應符合WTO對會員間「進一步經濟整合」的相關規範,所謂「進一步經濟整合」,即為一般所知的「自由貿易區」或「自由貿易協定」的概念。本文將從WTO對於「自由貿易區」或「自由貿易協定」規範的角度,以及其他國際經驗的實踐,探討CECA或ECFA在WTO規範下的適用。


壹、台灣在WTO架構下之義務

      台灣在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第144個會員,而中國也在2001年12月31日成為WTO的第143個會員。在此前提下,台灣與中國的經貿關係並非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私相授受,台灣與中國的經貿往來必須在WTO架構下運作,亦即兩方均需遵守WTO規範從事經貿往來,此為台灣與中國在互動時應謹守的基本前提。

      不過何謂「WTO規範」?WTO的規範包羅萬象,簡單而言可分成兩個層面:一是涉及市場開放(如各種產品的關稅減讓)的部份,一係各種制度性規範的部份,如貿易救濟規則(反傾銷、防衛等)、智慧財產權規則、衛生與檢疫規則等。首先在市場開放的部份,不論是台灣或中國,各WTO會員在加入WTO時均訂定在農、工、服務業上,本國對其他WTO會員的產品或投資人進入時應適用的關稅稅率或投資等相關規定,而各會員加入WTO時的入會承諾,即成為日後該國應遵守的「WTO規範」。其次就WTO制度性規範的部份,則是各WTO會員的內國法律必須符合WTO相關規定的限制或標準。而前述WTO規範在適用上,「最惠國待遇」是各會員實踐時秉持的主要原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每一會員對其他WTO會員都應一視同仁,舉例來說,台灣若對美國的進口冷凍牛肉課5%關稅,對澳洲進口的同類產品也只能課5%的關稅。但「最惠國待遇」是否能排除適用?亦即是否可能透過CECA或ECFA等雙邊協定給予某一WTO會員更優惠於其他成員之待遇?在WTO規範下,能排除「最惠國待遇」適用者,最主要的依據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 1994協定」)關於WTO成員間「進一步經濟整合」的規定,始有其可行性。


貳、「自由貿易區」或「自由貿易協定」的WTO規範

一、名稱的規範

      GATT 1994 協定第24條1, 明文賦予區域經濟整合之合法性,GATT第24條主要對於WTO成員若進行「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s)與「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的經濟整合,應遵守的相關規範。至於一般常聽到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或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等,均為達成以「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為目標的法律文件;易言之,RTA或FTA均為欲建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締約國間的合約書。

      WTO會員簽訂優惠性經貿協定的法源,除了依GATT協定第24條規定外,若締約國為開發中國家時則可援引「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為之。依據不同法源簽訂的經貿協定,所異之處在於協定中產品的涵蓋範圍,按「授權條款」簽訂者不要求必須涵蓋絕大部分的貿易,此主要是給予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特別待遇的目的。

      基於GATT1994第24條對於區域經濟整合的名稱並未有所規定,且第24條主要規範的主體為「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以及「關稅同盟」),並未實際在該條文字中使用「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惟一般設立此等自由貿易區並非雙方口頭協議或默契即可為之,必需透過法律文件始能完成,故實務上或學理上均將設立自由貿易區的法律文件稱為「自由貿易協定」,若該FTA屬於區域性締約國參與者,則有可能稱為「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但兩者皆意指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法律文件。


      過去的經貿協定多採用FTA為名,致使多數人認為雙邊經貿協定名稱應限於FTA,但實際上GATT1994第24條既未明確使用FTA一詞,更未針對協定名稱有所限制。據WTO資料顯示,WTO會員各自簽訂的雙邊協定除以FTA為名外,協定名稱另以「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為名者最多,又以「更緊密經濟夥伴協定」(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EPA)或以「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rporation Agreement, CECA)為名者亦各有數個,至於歐盟則以「聯繫協定」(Association Agreement, AA)為名簽訂3項經貿協定,至於締約國若以「授權條款」簽訂的FTA,名稱更為多元。本文整理若干通知WTO的FTA項目供讀者參考,如表1列出若干締約國按GATT 1994第24條所簽訂的FTA與名稱;表2則列舉依據「授權條款」簽訂的FTA與名稱。

      換言之,對於會員簽訂雙邊/區域經貿協定的名稱,WTO並不過問,WTO規範的係各經貿協定涵蓋的實質內容,亦即必須符合WTO承諾之外進一步開放市場的內容,始能符合GATT1994第24條所稱之「自由貿易區」,亦應受WTO的規範。

      準此,兩岸經貿協定無論採CECA,ECFA或其他名稱,均非WTO規範的項目,WTO關切的僅在兩岸經貿協定的內容是否符合GATT 1994第24條對FTA實質與程序規定。

      表1:WTO會員按GATT第24條簽訂之FTA

會員-會員文件號碼協定簡稱協定全名
Japan-ThailandWT/REG235EPAJapan-Thailand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hile-JapanWT/REG234EPAJapan-Chil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India-SingaporeWT/REG228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EC-AlgeriaWT/REG221AAAssoci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Algeria
Thailand-New ZealandWT/REG207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Between Thailand and New Zealand
China-Hong Kong, ChinaWT/REG162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between China and Hong Kong, China
Japan-SingaporeWT/REG140EPAThe Japan-Singapor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JSEPA)
CERAustralia-New ZealandWT/REG111CERTA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ANZCERTA)

表2:WTO會員按Enabling Clause簽訂之FTA
會員-會員文件號碼協定簡稱協定全名
ASEAN-ChinaWT/COMTD/N/20WT/COMTD/51CECA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FTA(Brunei, Cambodia, Indonesia, Laos, Malaysia, Myanmar, Philippines, Singapore, Thailand, Vietnam)L/4581 ASEAN Free Trade Area
LAIA(Argentina, Bolivia, Brazil, Chile, Colombia, Cuba, Ecuador, Mexico, Paraguay, Peru, Uruguay, Venezuela)L/5342LAIALatin American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COMESAWT/COMTD/N/3COMESA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COMESA)
SAPTAWT/COMTD/N/10SAPTALatin American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MERCOSURWT/COMTD/1MERCOSURthe Southern Common Market (MERCOSUR) Agreement



二、實質內容的規範

      1. 實質要求

      如上所述,WTO目前與FTA有關的規範包括:(1)GATT1994第二十四條以及瞭解書,(2)「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五條,(3)依據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所簽署之FTA。在這些條文的規範下,唯有符合規範條件的雙邊經貿協定,始能成為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MFN)的FTA。並且,為了防止FTA對非簽定之會員造成隱藏性限制及歧視之措施,以及減少對各國在貿易利益上的受損,因此,GATT以及GATS皆對RTA/FTA有實質上及程序上之要求,本文在此略以GATT 1994 第24條對FTA規範加以說明。

      在GATT第24條所規範的實質內容要件上,主要關於所謂「是否涵蓋全部的貨品」(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以下簡稱SAT要件)的認定。WTO規定,會員進行深度整合(Deep Integration)時,必須取消對各關稅領域生產商品相互間的關稅,以及商業限制性的法規。其中關於SAT要件定義,目前仍未有定論。但原則上,對於SAT則有兩種解釋方法,即量化與質化。所謂量化,是以貿易量來計算其涵蓋範圍;而質化則是指沒有部門(至少主要部門)被排除在FTA的自由貿易外。不過,WTO司法實務案例中曾解釋,SAT應是包含質化與量化之要素。

      2. 程序要求
 
      在GATT第24條規定下,如欲進行FTA之簽署,必須符合三個程序規定的要求。


      (1)通知(Notification):

      根據GATT第二十四條第七項(a)款之規定,任一締約國於決定加入FTA時應立即通知大會,並且提報有關該FTA之資料,以利大會得對適當之締約國提出報告與建議。另外,根據1994GATT瞭解書之規定,區域協定如有任何重大改變或發展時, FTA之成員應向大會報告。

      然而,由於GATT第二十四條對通知之規範並不嚴謹,因此許多WTO會員國皆未履行通報FTA的義務。故為強調FTA透明化原則,WTO會員國援引杜哈部長宣言,以及香港部長會議宣言,經過談判並達成協議,由貿易規則談判小組主席提出之透明化文件2 大致獲得會員們初步的共識,故FTA「透明化機制」自2006年12月實施至今已將近1年半個月,該透明化機制主要規定,會員國在未來談判及簽訂FTA時,都應「早期宣佈」,並提供WTO秘書處相關資訊,包括正式名稱、範圍、簽署時間、未來實施時間表、完整的協定條文以及任何有關的清單、附件及議定書等。 

      再者,秘書處需針對相關的FTA來向會員國提出「事實陳述」(Factual Presentation),而會員國在接獲通報後,可在一年內對協定進行檢討。雖然目前透明化機制係屬一暫時性機制,但杜哈回合談判完成後,透明化機制可預期將成為永久性之機制。惟現行機制對於通知之內容、通知之方式、通知之時點、受理通知之單位、FTA審查報告之定位、如何加強RTA審查的機制、非關稅措施、與開發中國家相關之規範等,談判尚未形成共識,仍待進一步協商討論。


      (2)審查(Examination):


      所有依據GATT第二十四條第7項(a)款所作之通知,應由工作小組依據GATT1994之相關規定以及瞭解書第一項來與以審查。同樣的,在GATS第五條第7項(a)款與(c)款亦也規定,服務貿易理事會得設立一工作小組審查該等協定或其增補修正之內容,並就該等協定是否與本條之規定相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如理事會認為合適,亦得依據(a)款與(c)款所設立工作小組所作成之報告,向各會員提出建議。

      (3)定期檢討(Periodic Review):

      依據1994瞭解書以及GATT1947之規定,RTA之成員應定期每兩年向商品貿易理事會提交相關協定運作情形,以及報告締約國相關履行進度的報告。


參、CECA的內涵

      過去政府曾以CECA作為兩岸經貿協定之名稱。誠如上述,CECA是若干國家簽訂FTA所使用的名稱,CECA即為FTA。不過從國際簽訂FTA的發展觀察,FTA之內涵,一般除包含傳統上關於貨品關稅減讓與數量限制之消除外,於服務業貿易或智慧財產權領域,提供與本國人民相同之待遇,並觸及貿易便捷化、投資自由化、農業、環境標準與競爭政策的開放。另由於近期的雙邊經貿協定更專注於締約國間緊密經濟關係的建立,因此,名稱亦不再侷限於RTA或FTA,因此有CECA或EPA等名稱的FTA出現,其主要在反映各國不再以貨品貿易,為貿易協商單一核心概念,舉凡包括促進自然人移動、投資與服務業自由化等其他概念,均成為現今區域貿易談判之重點項目。

      若再從國際經驗觀察,目前FTA以CECA為名稱者並不多見,並且以CECA為名之FTA多集中於亞太地區,其中又以東協會員國與中國、印度締結者居多。例如東協與韓國、中國與印度分別簽訂以完成CECA為最終目標之「CECA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如有《東協-韓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基本上此等協定除了包括傳統FTA針對單純貨品市場開放或關稅減讓之部分外,其更為強調制度性障礙之消除與投資環境之規則,以及在相同價值觀或社會制度下,對如政府採購、競爭政策、中小企業合作等議題建立更為廣泛之經濟合作等。


肆、「架構協定」概念內涵與WTO適法性

      近來政府又提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名稱,所謂ECFA中的「F」英文為「Framework」,即為「架構」一詞,意謂著ECFA屬於一種「架構協定」的概念。

      「架構協定」的緣起,係當一「自由貿易區」有意參與的締約國間差異性較大,則該自由貿易區的建立非一蹴可及的目標,故可能無法僅透過一次的法律文件(例如FTA)達成該目標。有鑑於此,GATT的條約擬定者亦思及此等可能性存在,於是在GATT第24條中提到,各締約國可以訂定必要的「過渡協定」(Interim Agreement)以設立「自由貿易區」,故會員進行經濟整合時,WTO並不要求必須一步到位,係可透過「過渡協定」來漸進式達成。而該「過渡協定」規範後來透過WTO會員實踐的結果,則成為東協、中國、日本等國簽訂其各自FTA時採用的「架構協定」模式。

      易言之,「架構協定」係為締約國實際簽訂FTA前的前置性與過渡性協定,目的在確定締約國基於一定共識,對於各議題開放期程,與加強雙方經濟合作事項,透過此架構協定的簽訂,使雙方在可預期期限內,確定談判的展開與建立協商平台與機制,如前提及的東協-韓國CECA、東協-中國CECA、東協-印度CECA與東協-日本CEPA等,均先簽訂「CECA架構協定」或「CEPA架構協定」,之後再訂定CECA與CEPA含有實質開放的個別協定。

      若視「架構協定」乃締約國成立自由貿易區前所締結之過渡協定,按GATT1994第24條第5項之規定,此架構協定內容必須受到若干限制,基本原則就是架構協定所訂定的貿易有關的關稅及商事法令,均不得比未訂定前更高或更具限制性。此外,按GATT1994第24條第7項第1款之規定,締約國負有通知總理事會此過渡協定之義務。

      綜言之,兩岸若朝向先簽訂含有「架構協定」性質的ECFA,則該ECFA應僅包括若干宣示性與原則性條款,以及訂定日後各項實質議題的規劃與談判展開時程。不過政府提到,將可能參照東協與中國CECA架構協定的「早期收穫條款」,同樣比照在兩岸ECFA納入「早期收穫條款」,在該條款中可能會納入工業產品進口或服務業市場開放。故兩岸的ECFA內容,最終除包含在「早期收穫條款」的工業產品或服務業外,其餘各條款均應不涉及市場開放的效果。

      準此,ECFA最大的意義應在於,基於兩岸擬朝向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協定宗旨,俾使兩岸政府為達成此宗旨,成立相關工作小組或貿易談判委員會,展開實質經貿議題談判;並為兩岸經濟合作活動(如疫檢合作、投資保障協定等)獲得更為明確的規劃依據。此外,必須特別說明的,ECFA僅是以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目標的過渡協定,故ECFA簽訂後,後續仍須針對個別貿易議題的談判成果簽訂個別的FTA(協定名稱可日後再決定),始能使談判結果產生實質效果。

      
伍、結語

      綜合上述,當前政府提出的兩岸經貿協定,無論其名稱為何,實際上在WTO規範下的意涵就是FTA。至於ECFA,就WTO的意義而言則屬於朝向FTA為目標的過渡協定,故最終仍要簽訂FTA。總而言之,由於中國是台灣最主要的貿易對手國,且其他國家均積極與中國洽簽FTA的發展下,兩岸洽簽經貿協定的政策目標,或許在國際情勢環境下確有其必要性,惟不論兩岸的經貿協定將為ECFA或CECA,亦或是其他名稱的FTA,充分依據WTO規範來設計協定內容,應當為政府遵行不悖的原則。再者,兩岸經貿協定推動的利弊得失,以及所根據的經濟評估與結果,政府亦應作有效的溝通與說明,此為民主法治政府執行公共政策時,不可忽略的法律正當程序。

      最後,簽訂任何經貿相關國際協定均為利弊互見,故其他國家進行FTA談判時,均需對其農業、製造業、消費者、藍領、白領等各社會組成份子的資源與權益,作均衡性考量,以凝聚國內共識,並作成最佳的FTA談判策略。台灣與中國經貿關係的問題並非一日之寒,則亦非一日之功即能解決。如何凝聚與整合社會共識,並作成台灣洽簽兩岸經貿協定的最佳談判策略,以創造全體人民最大之福祉,有賴於當前政府的宏觀思維與謹慎行動。

作者顏慧欣博士為中華經濟研究員WTO中心研究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參考網站資料: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gatt47_02_e.htm#articleXXIV(2008/9/2)
2.JOB(05)63, Elements for an RTAs’ Transparency Process, Informal Note by the Chairman, 29 April, 2005. 

ECFA系列四—兩岸簽署綜合經濟合作協定之急迫性與相關探討

ECFA系列四—兩岸簽署綜合經濟合作協定之急迫性與相關探討
| 2009/03/10 | 作者 杜震華 | Hits: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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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上次ECFA系列我們刊出洪財隆博士的文章,洪博士是以質疑的角度來看ECFA,本次為台大國發所杜震華教授的文章,杜教授則站在贊成的立場,認為應加速簽訂CECA(即後來的ECFA),我們認為對於政策議題的討論都應該納入正反雙方的意見,只有不同立場的陣營都能夠完整的陳述其意見,才能進行辯論,最後取得雙方可以接受的共識。附帶說明,杜教授文章是在二月提供,當時都還以CECA來稱呼兩岸貿易協定,因此文章有關CECA的名稱,我們並沒有更動。


      馬政府準備和對岸簽署「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的議題最近被炒得火熱,支持和反對的都有;由於事涉專業,民眾多半是一頭霧水,不瞭解支持者和反對者究竟孰對孰錯。本文擬提出事實和數據,來凸顯簽署CECA的急迫性,並釐清幾個基本概念,讓讀者在判斷時有所依循。


壹、建立FTA的經濟邏輯

      CECA簡單說就是一個現代版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而自由貿易協定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國際貿易理論很清楚地說明,各國透過專業分工提高生產效率,再經由貿易互通有無,都會獲得更多的消費品而提高經濟福利。但是貿易型態經常不符合政府的盼望,所以擬出各種貿易政策來影響貿易內涵,例如關稅和各種非關稅的貿易障礙(如配額、進口簽證、嚴苛的檢疫等)。有鑑於此,許多國家參加了各種雙邊或多邊的貿易自由化機制,來撤除貿易障礙、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經濟福利。多邊型態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1947年成立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它以各種多邊貿易談判來實現這種目標,並且在1995年烏拉圭回合生效之後改稱世界貿易組織(WTO)。 至於雙邊的貿易自由化機制,主要就是兩個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將各種貿易障礙撤除,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貿易商品關稅的消除。但是近年來投資和服務業的自由化越來越重要,新型態的自由貿易協定都會列入。至於其他的經濟合作事項,則視需要而決定是否加入。另外,介於兩者之間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則是將自由貿易擴張到一個區域,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就包含了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個國家。至於歐盟,則是在會員國之間自由貿易以外,還統一各國的對外關稅,稱為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在1999年後還統一了貨幣(即歐元),準備以更加統一的經濟政策邁向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以及某種型態的政治同盟。
 
      由於雙邊或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諮商和簽署甚為麻煩,而且在過於複雜之下可能扭曲了資源效率,因此過去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先進國家的重點是放在GATT或WTO。但是在二○○一年底開始的的杜哈回合(Doha Round)談判已經為了農業保護的問題弄僵,先進國家無願意撤除農業補貼而遭到開發中國家抵制,無法獲得結論,導致各國紛紛投入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的簽署。根據世貿組織的統計,目前運作中的這種機制,已經達到230多個,幾乎其每一個會員國都至少參加了一個機制。 由於實施自由貿易協定會擴大雙方的市場到對方,面對對方廠商的競爭,因 此對本國高效率的產業會產生有利的效果,對低效率的產業會產生不利的效果,諮商的內涵就是在協商是否可以將一些極度敏感的產業排除在貿易自由化之外,而包含在內的產業又是以何種速度來進行關稅消除。雙方必須先整合自身內部意見,再於諮商過程中討價還價,其結果會使得諮商時間非常不確定,可以在幾個月到幾年之間。但通常會有部分產品是在簽署之後立即將關稅撤除的,其他產業則會有五年或十年的關稅減讓期,甚至會有長達十五年的調整期。
 
      近年來,也有所謂的「早期收穫計畫」(early harvest program),於諮商過程終將雙方同意立即撤除關稅的部分包裹提出,提前相互享有免關稅的待遇,來提高雙方國內的支持度。而在簽署之後,通常都會帶回國內由國會討論通過,原則上隔年才會生效,但並非一定如此。

      
貳、台灣簽署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CECA)之急迫性

      在國內,由於兩岸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了政治上還未能完全友好對待的客體,情況就比較複雜。最近有質疑者撰文,表達了下列幾項看法:一、國內有人誇大了「十加一」(東協十國加中國)的效果,並且散播「十加三」(東協加上中國、日本、韓國)即將上路的錯誤消息。二、認為兩岸簽署CECA就會獲得中國同意台灣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並不正確。三、若只和對岸簽署CECA而無法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將讓台灣成為中國的「經濟附庸」,產業更大規模外移中國!

      第一和第二項觀點作者大致上可以同意。國內的確有人經常高估了「十加一」對台灣的貿易衝擊效果,也有意無意地陳述「十加三即將運作」的錯誤資訊,這是值得檢討並澄清的。其次,和對岸簽署CECA的確無法保證台灣就可以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但是,雖然說「東協加三」可能因為中、日之間存在著宿怨而一時難以成形,但是「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其實已經在醞釀之中,兩三年後極有可能簽署。如果韓國產品屆時免關稅進入中國,對台灣的殺傷力將遠大於「十加一」,台灣當然不能輕忽它。而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絕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早日推動CECA可以抵銷其對台灣的負面效果,台灣的時間壓力當然很大。

      其次,即使「東協加一」對台灣的「貿易效果」不大,但是對台灣的「投資衝擊」卻影響甚巨,而且已經發生。作者一位學生所服務的台灣公司是製造刷卡機的,兩年前遷離台灣 - 不是到對岸的中國,而是到新加坡!乍聽之下作者也難以置信,因為新加坡的工資和地價都相當昂貴。唯一的可能解釋,是在新加坡生產可以免稅出口到東協和中國。如果這家企業的行為並不是單一事件,那麼這種巨大的「投資效果」是一般經濟模型難以掌握的。

      這種貿易協定帶來的「投資效果」可能有多大呢?作者舉幾個數據讓讀者參考:從二○○二年(簽署「東協加一」框架協定的那年)到二○○七年間,全球外商直接投資累計的總量提高了125%,東亞更提高了160%。在其中,台灣提高62%,韓國提高91%,新加坡提高84%。依照質疑者的論點,和中國簽署CEPA,應該更早「成為中國經濟附庸,產業大規模外移中國」的香港,卻提高了252%!另外,泰國提高123%,馬來西亞提高104%,資源豐富的印尼更提高了730%。台灣的外資是東亞幾個主要競爭對手中提高最少的,顯示台灣在「十加一」之後,確實已經被邊緣化了。事實上,中國大陸和東協國家的關稅率在全球觀點下都還是偏高。例如在2006年,中國大陸的平均關稅率約為9%,東南亞主要國家都在5%以上,台灣如果明年必須負擔關稅,而它們相互之間卻免除關稅,如何和它們進行貿易競爭。

      如前所述,貿易理論告訴我們,關稅和其他的貿易障礙會妨礙「比較優勢」在貿易上的發揮。經貿正常化和整合化之後,雙方的「比較優勢」就會充分顯現。因此和中國經濟互賴之後,雙方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都會獲得更大市場的助益,台灣勞力密集產業會往中國移動,但高科技產業卻同樣會獲得中國的投資、成長地更快,帶給台灣更多的產出。以全球的發展經驗來看,過去香港依賴中國、新加坡依賴東南亞,愛爾蘭也依賴歐盟,它們卻都沒有萎縮,反而快速地興起。可見質疑者認為兩岸自由貿易會讓台灣經濟依賴中國「淪為附庸」,是典型的「依賴理論」觀點,這種理論早已被東亞四小龍的發展經驗證實為錯誤,而進行了自我修正。


參、兩岸間的CECA一定會簽成嗎?

      對於台灣而言,和對岸簽署CECA是馬總統的競選政見,因此台灣的意願無庸置疑。而對岸呢?去年年底,中國大陸領導人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發表講話,其中對兩岸關係表達了六點看法,而在第二點中,提到了:「我們期待實現兩岸經濟關系正常化,推動經濟合作制度化…。兩岸可以為此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建立更加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進程,有利於台灣經濟提升競爭力和擴大發展空間,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發展,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

      上面這段講話清楚顯示了北京最高當局對於兩岸簽署CECA的正面態度。台灣的中央通訊社在2月20日發出一則新聞,顯示北京學者牛軍對此問題的看法:「我覺得北京方面意願很高,今年有可能簽訂。這種機會(台灣產業界盼簽CECA)不是經常可能,機會不知道什麼時候又會消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嘉樹也表示,北京對於兩岸簽署CECA「肯定非常希望往前推,大陸的意願肯定是積極的。」由此看來,中國大陸官方和學界都對CECA持著相當正面的回應。

      至於中國大陸對簽署CECA的策略,可以分兩個層面來探討。在大戰略上,中國追求兩岸的統一,而經濟的統一可以成為政治統一的基礎,因此以CECA來尋求經濟整合,當然對政治統一產生正面幫助。因此,台灣企求藉著CECA來獲得經濟利益,北京自然願意投台灣之所好來加以配合。但是,經濟統合是否必然造成政治統合?答案是未必。歐盟的經濟整合從195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51年。但是基本上各國在政治上還是獨立,英國甚至連歐元都拒絕使用。顯然,經濟整合是政治統合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只要堅持政治統一必須獲得人民同意,經由民主程序才能改變兩岸的重大政治關係,即可避免這種疑慮。

      
肆、 CECA涵蓋的內容為何?

      CECA的內容其實就是一般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傳統上自由貿易協定只包含產品貿易的自由化,也就是免除關稅的產品項目和撤除關稅的時程。然而,晚近的自由貿易協定多半包含了投資和服務業的自由化,以及促進雙方經濟合作的各種措施。以中國大陸和香港簽署的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內地與香港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為例,在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就包含了下列各章(刮號內則為條文):前言、總則(目標、原則、建立與發展、入世法律條文的不適用)、貨物貿易(關稅、關稅配額和非關稅措施、反傾銷措施、補貼與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原產地(原產地規則)、服務貿易(市場准入、服務提供者、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合作領域)、其他條款(例外、機構安排、雜項、附件、修正、生效);另有:附件一「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附件二「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附件三「關於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附件四「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附件五「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附件六「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這些附件是分別於6月29日和9月29日簽署的。

      其後,雙方又分別於2004年10月、2005年10月、2006年6月、2007年6月、2008年7月簽署了五份「補充協議」,陸續補充市場開放的內涵,或是對原來的內容加以修正。可見為了爭取時效,解決當時香港經濟不振的問題,北京和香港的CEPA是一份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隨時視情況來補充或修正其內容,以符合雙方的需要。這種狀況在一般國與國的自由貿易協定中極為罕見,北京和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享有了這種方便和彈性。

      在2004年底簽署,2006年3月生效的「韓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包含了下列22章:一般規定、一般定義、國民待遇和商品的市場進入、原產地規定、海關規則、貿易救濟、衛生和檢疫措施、貿易的技術障礙和相互認證、服務的跨境貿易、投資、通訊、金融服務、商務人員的短期進入、電子商務、競爭、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合作、透明化、爭端解決、例外、行政和最終規定。

      由上述兩個類型不同的自由貿易協定,可以看出CECA必須包含的內容包括:商品關稅減讓的範圍和時程、服務業開放的內涵和時程、各種投資開放的內涵和時程、各種重要的定義和原產地規定、衛生檢疫的問題、排除在外的例外規定、貿易救濟規定、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其他雙方願意合作的事項。


伍、兩岸簽署CECA對台灣的利害得失

      簽署了CECA之後,台灣可以充分獲得中國大陸的市場,當成台灣的經濟腹地。也就是說,在沒有關稅和其他的非關稅措施作為兩岸貿易的障礙之下,台灣可以充分利用中國大陸的資源來進行生產,生產後的產品和零組件可以免關稅進入中國大陸,對於台灣具有「比較優勢」的高科技產業,將可以獲得巨大的成長空間,有效率的廠商可能會以倍數擴張。以上所敘述的屬於貿易理論所說的「靜態效果」(Static Effects)。

      在市場擴大之下,廠商由於競爭提高、規模經濟擴大、不確定風險降低,會使得現有的生產效率提高,並且擴大投資、促進研發,區域內外原來考慮到外地投資的資金也會改變決策,到台灣來投資。以上是貿易理論所說的「動態效果」(Dynamic Effects),動態效果一般會大於靜態效果,但需要時間逐漸顯現。 至於台灣會受到的負面影響,是目前屬於弱勢的產業,會在中國大陸產品同樣可以免關稅長驅直入台灣的激烈競爭下,逐漸讓出市場。因此,受到衝擊的弱勢產業或者繼續外移到東南亞或中國大陸,或者是退出市場,另一種選擇是產業升級。我們當然希望它們可以升級,留在台灣發展;但通常並不容易,而且需要社會的協助。這些可能的協助,包括由政府提供資源,為產業分別投入產品研發、人員訓練、市場開發等。但一定會有產商還是必須外移、退出,政府同樣應該提供員工轉業的訓練協助、外移的輔導,以免外移失敗,同樣會造成台灣社會的負擔。這些協助都會耗用社會資源,但經濟理論一般認為透過貿易自由化,讓雙方資源分別流入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進行專業分工生產,再將剩餘的產品互通有無,都會讓雙方的消費水準和經濟福利提高,是值得做的。只是,社會對於受到負面影響的產業和勞工,也必須加以照顧,以免所得分配嚴重惡化,造成社會問題。
 
      至於簽署CECA的前提,可以由兩個層面來談:其一,若以執政黨在國會掌握的執政權力來看,簽署CECA是沒有問題的。其二,若以減少「社會成本」的眼光來看,則提高「社會共識」還是需要足夠的認知與努力。目前的在野黨已經將簽署CECA看成馬總統追求「終極統一」的一大步驟,在社會上強烈宣傳CECA的目標其實可以用其他方式達成,而之所以要簽署CECA,就是要讓台灣經濟成為中國的「附庸」,下一步就是要和中國統一。這種論調如果不加以澄清,讓多數民眾聊解真相,可能會有相當的民眾相信這種論調,參與各種抗議和示威遊行,造成社會動盪而付出額外的代價。

      從這個角度來看,在談判或簽署CECA之前,政府有必要正式地面對在野黨和民眾的質疑,清楚地說明CECA的必要性,台灣的利得和成本,政府準備如何因應負面的影響,以澄清民眾的疑慮。

陸、兩岸簽署CECA對台灣推動區域經濟合作之影響

      兩岸簽署CECA,對台灣推動區域經濟合作當然有極為有力的影響。由於CECE將兩岸經濟更加緊密地結合,北京將比較放心地讓台灣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使得台灣較容易和其他周邊域國家簽署貿易協定。而在馬政府願意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北京也願意協助台北商談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機制,因此台灣可以和北京商議參與現有的和擬議中的東亞地區的經濟整合機制,避免經濟被邊緣化。而這樣的發展,也可以突破台灣在政治上長期被孤立的狀態,獲得實質外交上的突破。此外,既然北京已經和台北簽署類似的自由貿易協定,邏輯上它當然就沒有立場去反對其他國家和台灣簽署,只要台灣是以世貿組織(WTO)的模式來和其他國家簽署。

      CECA甚至對台美之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也有幫助。根據媒體(中國時報,2009.2.21)報導,甫卸任的前美國商務部次長巴蒂亞等人指出,台海兩岸如能簽署CECA,不但有助於兩岸經貿,也將有助於美國與台灣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美台商業協會會長韓儒伯也說,站在商會或美國立場,他支持兩岸簽署CECA,因為「供應鏈的關係,美國公司可以減少10%的成本,這些減少的成本可以部分回饋給美國的消費者」。


柒、 結論與建議

      台灣和中國大陸簽署CECA,是時空環境壓力下顯然無法避免的選擇。其對於政治上的意涵,其實可以藉由民主的機制控制在可掌握的範圍內,國人無須過慮。但對於各種利害仍須以最短的時間,儘速加以研析,以獲得最好的決策。另對於CECA的簽署,作者有如下的建議:
 
      1. 簽署CECA需要的前置作業很多,行政院必須盡快責成陸委會,授權海基會組成台灣的談判小組,及早整合內部的初步意見,否則在內部意見沒有任何整合之前根本無法進行談判諮商。國內雖然過去已經有和中美洲四個邦交國諮商建立自由貿易區的經驗,但是和兩岸間CECA的複雜度完全無法相比,以前的經驗無法傳承。

      2. 由於前朝民進黨政府對於這個議題沒有興趣,台灣目前可能連該有的研究分析也沒有;因此在談判進行之前,各相關部會(如經濟部、農委會等)應於最短期限之內,提出簡要的內部研究;並且在談判開始之後,陸續產生比較嚴謹的內部研究,並隨時進行內部整合。

      3. 政府對於簽署CECA的基本態度和重大原則,閣揆或相關部會首長有必要向民間,特別是反對黨,說明溝通,來尋求瞭解或諒解。例如,主權不會被矮化、稻米不會列入自由貿易、會有足夠的產業調整期間、原來禁止進口的大陸農產品仍然禁止進口、不會開放大陸勞工、會有產業的「救濟機制」在必要時暫緩關稅減讓、會經由國會討論同意、會有停止實施協定的機制以防萬一、政府會提撥「產業調整基金」和「勞工安定基金」來協助受衝擊的產業和勞工…。如果沒有充分的說明和溝通,可能造成社會分裂、對立,甚至大型反對示威活動,付出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4.儘速進行研究,如果可以簽署兩岸間「部門性優惠貿易安排」,則可以提前諮商簽署,以解決石化、機械等產業迫在眉睫的競爭劣勢。若確定無法簽署這種協議,則儘速進行CECA諮商,再以「早期收穫計畫」方式,讓這些亟待免除關稅的產業及早獲得免關稅的待遇,其他產業和議題則可以逐步諮商,並且可以參考香港模式,分期提出「補充協議」以舒緩時間壓力。

      5.可以用WTO模式來簽署CECA,也就是雙方簽署的名義是以WTO的名稱,以避免無謂的爭議。但是和非世貿模式簽署的優劣得失,仍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必須盡快展開,以確保對台灣的最大利益。

作者杜震華為台大國發所教授

ECFA系列三木馬屠城之假戲真作──關於CECA或ECFA的迷思與爭議

ECFA系列三木馬屠城之假戲真作──關於CECA或ECFA的迷思與爭議
| 2009/03/04 | 作者 洪財隆 | Hits: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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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人送的可愛木馬原本比特洛伊的城門還大… 
雖然府方已初步將CEC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定調為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以ECFA代表),但顯然仍未能釋群疑,而爭議的最根本原因在於兩岸經貿議題早已高度政治化,再加上上述問題的技術成分頗為濃厚,更加深了焦慮與對立。本文先從此類協議的相關技術性特質談起,其次談台灣被「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東亞區域主義邊緣化的虛實,最後點明此類協議的政經意涵。


一、 ECFA或港澳的CEPA(更緊密經濟伙伴安排),不管叫什麼名稱,只要涉及貿易的部份且比WTO的最惠國待遇更優惠(preferential),即必須援引WTO架構下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關稅同盟等例外規定。目前所謂的區域主義主要以FTA為代表。

      就有形商品(goods)貿易而言,FTA的法源為GATT第24條,另有一種成立要件較為寬鬆(關鍵在於不要求涵蓋絕大部分的產品”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通說大約90%,一起上談判桌),只有開發中國家之間方能適用的「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乃援引GATT「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 1979)而來,引起廣泛討論的「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China)即屬之。

      此類協定名稱也往往冠以「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FA)1, 一方面可為日後的FTA大致內容定調,另一方面也因為不要求大部分的產品加入談判,等於是默許簽約成員之間可作部分產品的彼此降稅交換,也讓所謂「提前收割」(early harvest)成為可能,東協加一(中國)的提前收割這部分其實主要是由中國單方面對東協部分國家的農產品「讓權放利」,以為招徠!

      然而,在「架構協定」之下,也因為許多「敏感性產品」都可以排除,一來談判容易達成協議,二來其實質的經濟效益或衝擊有限。

      至於涉及服務貿易的FTA則必須援引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也由於GTAS 1994年才訂定,其第5條第3款a項已把開發中國家較為寬鬆的適用條件考慮進去,所以攸關服務貿易的區域協定並無類似商品貿易的「授權條款」。


二、 關於CEPA與ECFA的幾點辯證

      1. 許多FTA比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1994)或日星FTA(2004)等,所涵蓋的不止是貿易項目,尚且包括投資、智財權、反傾銷,甚至爭端解決等所謂「深度整合」或「邊境內」議題,而這類議題免不了的往往也會涉及國家內部的司法管轄權此一面向,而CEPA或ECFA也是如此。

      2.CEPA因明訂一國兩制(因不涉及貿易等事項所以WTO管不著),可說是帶有中國特色的FTA,但就貿易與關稅來講,CEPA或ECFA都有一部分必然屬於FTA。

      3.先不談名稱與主權問題,ECFA的經濟與政經效應大體而言就是CEPA!

      
三、上述協定因帶有「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特質,雖然簽約成員彼此進一步自由化,但對被排除在外者而言當然不利,導致非成員因唯恐被邊緣化而爭先恐後,尋求加入或另組一個的「骨牌效應」,近來FTA之所以蔓延的主要原因即在於此,包括台灣所處的東亞地區。


四、 FTA作為一種「經濟戰略」(economic statecraft),指一國可藉由FTA此一經濟手段來達到經濟或非經濟目標。

      就政治現實而言,FTA往往負載了非經濟層面的任務與功能,所以不單純只是一種經貿結盟或安排,很多時候往往成為「外交政策之代理」(proxy for a foreign policy)。從洽簽對象的選擇(favoritism)、過程的折衝,甚至到最後的完成簽署與否,政治誘發的動機更是不可忽略。比如美國在選擇洽簽對象時的「區域安全與平衡」考量,以及中國之在東南亞將FTA與「睦鄰外交」掛鉤,甚至以之作為在國際間孤立台灣的新工具。


五、 國內很多人甚至用以推銷或被說服,唯有兩岸先簽署ECFA才能突破台灣被東亞區域主義邊緣化的困境,並得以跟美、日、新加坡等國展開FTA(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事實上,東亞區域主義的盛行讓中國多了一項在國際上壓縮台灣生存空間的新工具,連同封鎖台灣加入其他國際組織,造成「累積性孤立」效果。而ECFA的發展趨勢即顯示出。中國多年來處心積慮透過東亞區域主義蔓延對台所施加的「請君入甕」經濟戰略顯然已經奏效,如今甚至可以「提前收割」,對台灣的經濟、政治與主體思維的副作用也已逐漸浮現,ECFA的提出與操作就是好例子。


六、 「東協加一」與「東協加三」的虛實

      1. 就源於「東協加一對話機制,1997」此一整合方向而言,分別已經發展成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或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主要包括東協與中國(2002, 架構協定;正式FTA則2010年生效)、東協與南韓(2006, 架構協定,但正式FTA則仍談判中),以及東協與日本(2008)都已完成。

      一般而言,FTA的總體經濟效應都不會太大,但對個別產業的確會因關稅差別待遇而不利,然而至少就關稅這部分而言,認為FTA之後所有的產品關稅都降到零,則顯然錯把模擬當事實,有高估與誇大之嫌。

      2. 「東協加三對話機制,1997」(日中韓一起),「東協加三」要發展成區域規模的自由貿易區仍遙遙無期,雖然中國相當積極,但日本對中國日益增加的區域影響力心存疑慮,此外,日本目前的首要經貿結盟對象是澳洲與印度,而韓國則外看美國與歐盟,至於中國則對確保能源與原物料的關切大過區域主義本身,因此「東協加三」作為一個FTA的成局機會短期內並不大。然而,「東協加三」在包括金融穩定與能源安全等功能性合作領域,卻頗具成效,著名的清邁協議(2000)即是顯例。此一協議設置了雙邊且多重的區域貨幣互換機制,一方面作為這些國家一旦發生貨幣危機時的區域性緊急救援,並有藉以事先防範類似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於未然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可透過區域金融合作機制的建立,補強當前國際金融制度(主要指IMF)的不足。

      3. 除非日本有政策上的大轉彎,否則「東協加三FTA」根本就不會簽訂、遑論上路。一般而言,日本的部分部會如大藏省(財政部)與央行主張日本應多利用「東協加三」此一規模的整合過程,因為他們認為日本在金融議題方面,相對於中國有優勢,但在貿易方面,至少就量與比例而言,東亞區域(東協加三規模)已慢慢被中國所主導。但日本的FTA戰略最終還是外務省與經產省在掌控,基於上述理由日本也開始構築「東協加六」(別稱東亞高峰會議)戰略,拉入紐澳與印度來稀釋中國的影響力,問題是由於東協加六的涵蓋國家與規模更大,要談FTA更是難上加難。

      總而言之,「東協加一」FTA:中、日、韓個別與東協簽署,與日本的部份今年生效、與中國的部份明年生效,與韓國的部份則還在談判中。至於效果究竟多大,其實要看該協定的品質與實施狀況如何。至於「東協加三」FTA則由於日本反對(但表面上虛與委蛇)或日中矛盾,理當不會成局。說2012年或2015年,甚至說明年或即將上路根本就是狼來了、以訛傳訛或故意誤會。諷刺的是,其簽約速度勢必比兩岸簽ECFA還慢,台灣竟然拿這個簽約速度比較慢的FTA來合理化ECFA的急迫性,相當荒謬。


      4. 清邁協議的內容近來更是日益完善,2008年五月「東協加三」財長會議(通常跟亞銀年會同一時地召開)所宣布,將成立規模至少800億美元(新近則宣布將加碼到1200億美元)、預計2008年開始生效的危機基金,更是等同將原本的雙邊貨幣互換機制予以多邊化或集中化,如果運作良好,未來甚至有可能逐步演變成「亞洲貨幣基金」(AMF)。台灣則由於中國因素,在此一貨幣與金融合作領域一樣被排除在外。


七、 ECFA與「東協加一」、「東協加三」的連結問題

      邏輯跳躍:以不確定的事情作為論述基礎,一廂情願(wishful thinking)或大膽假設兩岸一旦簽署ECFA,中國就會自動放棄打壓台灣與重要貿易伙伴如美日簽署FTA。一來,兩岸先簽署ECFA充其量這只會創造比現在「有利」的條件,然而除非事先獲得中方承諾,否則打這種如意算盤的根據究竟何在?其次,中國一貫否定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從2002年起更透過曲解FTA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其實只要是WTO成員即有此權利),排除其他國家與台灣作類似接觸的可能,誰能保證中國這些講法都會因兩岸有了ECFA之後就會改變?而且,如果中國透過區域主義壓制台灣並發覺有效之後,有何種理由要改弦易轍?

      事實上,台灣愈急、議價能力只會愈低,中國愈不需要在簽署CECA之前對不封鎖台灣參與東亞經濟整合(含東協加一、東協加三、甚至金融與貨幣合作機制等)或台灣與中國以外的國家簽署FTA做出承諾,當然也就不需要在簽署CECA之後即改變目前很管用的「請君入甕」經濟戰略。脅迫下的選擇不是真正的整合,比較接近兼併、歸順或順從,而且兩岸制度性經濟整合是何等大事,豈可輕佻或急迫。

      仔細再看一遍胡六點的第二點(緊接第一點的一中架構):「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即原CECA,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與亞太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然而,其中的亞太經濟合作機制,未必是指台灣最在意的東亞區域與東協加N,或從此可讓台灣可和其他重要經貿伙伴簽署FTA!亦即解釋空間很大,比如可能只是讓台灣參與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時多點空間,台灣務必小心被誆。


八、 屆時可能會發生最糟糕的情況,亦即台灣只跟中國簽署ECFA,而依然被東亞的區域主義排除在外或未能跟重要經貿伙伴簽署FTA

      那麼根據經濟整合理論的預測,台灣經貿將更加向中國傾斜,包括原本可留在台灣的資金流向中國。即使和中國簽了ECFA之後,台灣要與他國簽署FTA,如依照中國涉台學者的講法3, 仍須透過「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下來研商台灣的「適當身份」,換句話說,還是要經過中國同意,台灣主權與自主性的喪失,莫此為甚!

      要提醒國人,台灣無法參與「東協加一」等東亞經濟整合過程的根本原因來自於中國的蠻橫打壓,雖然依照WTO的規範,台灣有此權利!(中國打擊台灣參與聯合國相關組織至少還有其內部邏輯)要提醒國人,即使兩岸簽署ECFA之後,台灣要跟其他國家洽簽FTA仍須透過中國「胡六點」所設定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未必就能自動聯結與如願。 


九、 府院執意力推跟中國簽署ECFA的結果,其實已將國內原本面對兩岸經貿關係的三派主張,涵蓋論述光譜左邊最激進的遠離中國(拒絕三通與任何經貿協定)、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不歧視也不特別優惠中國),以及透過優惠性協定加速與中國經濟整合比如ECFA等,悄悄地打成兩個陣營,亦即前兩者已被迫匯流,此對國內政經版圖的重整勢必帶來深遠影響。

      ECFA不等於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經貿正常化是去除雙方的不必要經貿障礙(如直航)或就現實需要的功能性議題,比如雙邊投資協定或租稅協定依序進行合作,而更緊密、更優惠的經貿協定如ECFA者則遠遠超過經貿正常化階段。

      其次,ECFA不等於經貿自由化,因具有經貿差別待遇或特別優惠特質,也因此將妨害「比較利益」法則的發揮。事實上,真正的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主張者,對兩岸因市場自然分工所導致的經濟整合或「不對稱依賴」(指台灣的對外貿易與投資過度集中中國一地)雖然憂心,但也知道那是市場力量殊難抗衡,卻對透過貿易政策或ECFA加深此一依賴局面,則難以接受。再者,特定產業的利益或損失不等於ECFA的整體經濟效應。經過模型設算,初步看來特定產業比如紡織品與塑化(石化)固然會因ECFA之後獲益,但諸如運輸工具產品、非鐵金屬製品、電機及電子產品卻也會因此蒙受不利甚至萎縮,因為這些產品關稅比較低,所以ECFA之後,資源會被排擠而流向上述獲利產業。單單只提好處一方的作法也太過偏頗,況且,如果ECFA的簽署將有利於勞力相對密集產業,這是台灣要的未來經濟發展方向嗎?台灣目前還中國還有兩千三百多項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口(尚不符合WTO規範),一旦CECA或ECFA談判啟動之後,先不談比WTO更進一步的關稅減讓,單單這部分產品的解禁就足以讓本地產業受到相當衝擊(當然,單純經濟角度來看則利弊互見),顯然產業的「利益」並不是府院這次強勢要簽ECFA的真正用意或幕後動機。 

       更嚴重的是,ECFA可能會讓中資待遇優於一般外資,嚴重衝擊國家(經濟)安全。目前中國對外投資的主角仍由國營企業或主權財富基金擔綱,非純粹經濟或商業考慮,而陸委會或經濟部對中資是否要和一般外資等同看待(基於上述理由應更加嚴格)都還舉棋不定,現在CECA卻極可能對中資採取比一般外資還優惠的規範,確實值得憂慮。

      而且,藉由CECA來吸引外資或美日等國與台灣簽署FTA的講法也並非完全言之成理。事實上,美日各有自己的FTA戰略盤算,更何況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含三通直航)也足以證明兩岸已趨向和解,也已構成吸引美日與台簽署FTA的有利條件,這時候兩岸再簽一個七折八扣、顯然不會是高品質的FTA或ECFA,並不會為上述想法增添太大額外助力,反倒先在國內引發重大分歧。


十、 洽簽底線:

      在中國不設任何前提,並且在中國明白表達不再杯葛台灣對外洽簽FTA的兩大條件下,並做好產業與國家經濟安全評估的前提下,不反對作適當接觸(雖然意見紛歧公投訴求也才比較具有正當性)。如此一來,經貿上透過台灣也能跟重要經貿伙伴簽署FTA而抵銷掉單獨傾向中國的優惠效果,稍稍緩和國內疑慮,戰略上也相當程度可以遏止中國對台的封鎖作為與意圖。

      話說回來,在台灣未能參與東亞經濟整合進程的情況下,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與諸多功能性議題的循序合作,仍應是台灣的最佳經濟戰略與態度,足以讓台灣陷入中國政經泥淖的CECA或ECFA並不是。

作者洪財隆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詳見World Bank (2002), “Development, Trade, and the WTO: A Handbook” ;中國則普遍譯作框架協定。近來因全球FTA日益氾濫導致WTO對FTA的形式與內容失去實質監督能力,有些不是引授權條款的一般FTA也因為被列入談判的產品範圍與其關稅降至零/自由化的時間拖長,此時這個處於尚未完成高度自由化階段的FTA因具有期中特質(interim),所以也被視為架構協定。

2.「東亞峰會」(East Asian Summit, 2005)或「東協加六」,以「東協加三」成員為核心,外加印度與紐澳等三國。如前所述,日本希望透過更大規模的「東協加六」(日中韓與紐澳印度)來稀釋中國的影響力,這也可以從在2008年五月成立、總部設在雅加達的「東協暨東亞經濟研究院」可以看出端倪,這是一所由日本在背後主導,藉由東協加六等十六國的智庫聯盟合作,運作模式則模仿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3.兩岸協商簽CECA待遇可優於東協10加1,中央社 2009-02-23,http://n.yam.com/cna/china/200902/20090223170765.html 

ECFA系列二 「CECA救台灣?」座談會會議記錄

ECFA系列二 「CECA救台灣?」座談會會議記錄
| 2009/03/04 | 作者 站長 | Hits: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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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自從政府拋出要與中國簽署貿易協定後,各方爭議不斷,社會大眾多數不清楚其內容,其名稱也由CECA改成ECFA,姑且不論更改名稱的意義為何,對於與中國簽署這類貿易協定到底對台灣產業與勞工的衝擊為何?對於台灣主權的影響為何?似乎政府在溝通方面作的不夠,只聽到政府跟特定產業不斷說簽署的好處,然而所有的政策都一定有其成本,到底成本為何?誰又得承擔這成本?卻不見政府有明確交代,因此本智庫於2月19日針對CECA舉辦一場座談會,邀請相關學者就CECA對台灣的影響進行意見交換。同時我們也邀請學者針對該議題提供五篇報告,製作ECFA專題,系列一我們提供有關CEPA的背景知識,本次ECFA系列二是我們座談會的會議記錄,並會陸續刊出專家學者文章,我們認為對於公共議題的討論,要立基於各方對議題有公平的認識,才有討論的基礎,本系列希望提供關心ECFA的人,不論是贊成還是反對,都能夠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後續的討論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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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台灣新社會智庫、兩岸政經研究學會
時間:2009年02月19日(四)中午12:00 
地點:台灣新社會智庫(台北市青島東路五號七樓之一)
主持人:洪奇昌(台灣新社會智庫財經組召集人)
與談人:李淳(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助理執行長) 
            杜震華(台大國發所教授)
            龔明鑫(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CECA對於台灣面對東亞經濟整合的情勢到底重要性為何?對於兩岸經貿互動以及台灣的經濟發展又能產生什麼樣的效果?朝野政黨目前處於各說各話的階段,執政黨清楚的對外表達CECA勢在必行,而在野黨也透過媒體投書、說帖等方法提出憂慮及看法,在在顯示這個議題對台灣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有幾個問題先就教各位,CECA真的簽得成嗎?若然,又必須設定哪些前提要件?而CECA對台灣的經濟發展是必要的嗎?談判的過程中,有哪些產業是雙方具有相互比較利益,必須設定為優先項目?我們首先邀請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助理執行長李淳博士來表示意見。

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助理執行長李淳:

● 從法律架構介紹簽訂CECA的幾種形式

     

      關於CECA有許多可以觀察討論的面向,我想從法律架構的層面來跟大家介紹。法律架構非常關鍵,因為法律架構的選擇會影響後續的談判策略,不管是在WTO架構下,或是在其他國家經驗下,有好幾種可能的推動方式,都有不同配套的法律架構存在,因此在法律架構沒有釐清之前,很難將CECA的問題聚焦來討論,現在之所以會產生許多爭議,其主要原因乃是根基於不同的法律架構,便推導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WTO
規範下所謂的「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有幾種可能的方式,一種是「一步到位」模式,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這裡我想解釋一下,所謂的FTA,一般會翻譯成自由貿易協定,可是在WTO的架構下,FTA是指自由貿易區,要成立自由貿易區有幾種法律途徑可以走,最常見的就是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透過條約建構雙邊的自由貿易區,但因為英文名稱都是FTA,所以很容易被混為一談。雖然它們非常接近,但是在概念上自由貿易區不等於自由貿易協定。


      另外一種是二步到位的模式,就是我們今天要談的CECA,先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過渡或框架協定,在這過渡協定中規定哪些項目要先開放,至於其他項目要依據表定的時間進程去完成,另外也包含一些關稅、或市場進入之外哪些需要進一步合作的項目,再逐步(原則上為10年內)完成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等個別協定之談判。


      這裡我要補充說明,任何國家或地區,只要其具有國際法上締結條約之地位,均有簽訂CECAFTA之權利,亦即是簽訂CECAFTA,並不需要獲得WTO的「授權」,只不過當一方或雙方為WTO會員時,便必須遵守其因WTO會員身份而產生之義務,因此方有符合WTO規定的問題,否則便與WTO無關。

● 馬英九政府傾向用二步到位的方式


      事實上CECA在國際上經常被用來取代自由貿易協定的做法,所以即使是一步到位的方式,你也可能直接簽訂一個CECA(如新加坡-印度CECA),而這個CECA就是FTA再加上其他經濟合作事項,所以CECA可以是一步到位的法律架構,也可以是二步、三步(如東協-韓國、東協-中國CECA)的作法。現在很多人在談CECA的問題,有的是用一步到位的理解方式,那就馬上會面臨市場開放的問題,可是有些是二步到位的法律架構,透過框架式的過渡協定完成FTA,例如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就是這種模式。目前馬政府想要推動的CECA,看起來比較像是二步到位的方式,先針對特定項目和中國協商「早期收穫」機制,在於10年中逐步完成貨品等其他項目的開放。


● 採用二步到位的模式應注意的事項

     

若是採取兩步到位的策略,那就有幾點必須要注意:

      一、過渡協定協商過程中,我們要先談什麼,不談什麼。在過渡協定若能達成協議,在未來的十年內我們要先談什麼,不談什麼。換句話說,在議題的研判上必須就兩個部分去觀察。過渡協定要解決現狀的問題,至於中長期的問題則在未來十年中進行處理。

      二、經常有人提到,可以透過CECA爭取台灣參與國際經貿空間,但也有人提醒小心上了中國的當,到底要不要把這樣的承諾具體明確的落實在文字上,而非雙方隱含的共識,也必須謹慎考慮。


      三、過渡協定可以針對受衝擊的產業建立特殊的預警機制或防衛機制,這些機制雖然可能違反WTO規定,不過WTO原則上不告不理,若沒有其他國家提請爭端解決便不會產生問題。

● 關於民進黨面對CECA應該採取何種態度


     

我有幾點建議:


      一、
關於貿易依存度有很多人看法不同,我認為透過CECA反而有可能降低兩岸貿易依存度,透過關稅和市場進入,透過產業結構調整,也許CECA會產生一種貿易取代投資的結果,因為過去我們為了規避貿易障礙必須進到中國投資,但是現在若貿易障礙消失,那很多產品可以不需要進入中國投資,很多產品可以在台灣生產,末端產品銷售到中國。從這個角度來看,CECA可以創造出貿易取代投資的效果,反而可以把台灣的技術和產品留在台灣,最後終端的產品在銷售到中國。


      二、
 兩岸貿易障礙消除勢在必行,因為互動過於密集,假設我們是兩個正常的國家,早就應該去簽訂FTA,因為雙方互動態高,貿易障礙太高,如果我們不要去想飛彈等問題,中國一定是我們首要簽訂之對象。若依據這樣的假設,問題就會聚焦在例如主體性問題,誰來簽、用什麼名稱、是不是在WTO架構下,是陸委會還是經濟部負責,哪些是實質的議題、核心議題,何時要提起關稅,哪些產業要先行、哪些產業要在過渡條約中談,哪些產業最後再說,這些都會涉及台灣日後產業發展。


      三、強化透明化機制,如何在協商過程中,建立制度性的透明化機制,讓在野黨能夠制度性的參與協商,有助於台灣社會形成共識。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非常謝謝李淳博士,他提到一個二步到位的過渡協定,過程中該注意到的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漫長的路,不必然會在第三次或第四次江陳會就能開始,我也認為必須讓台灣社會瞭解這是漫長的路,而非短期能夠達成,更不需要過渡強調CECA對台灣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好像沒有CECA台灣的經濟就糟糕了,有CECA台灣經濟就會快速的改善,但簽了就是主權的退讓,這是相對簡單的政治描述。接下來我們請台灣經濟研究院龔明鑫副院長發表他的看法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龔明鑫 :


      目前政府部門並無法將簽訂CECA後,得利的部門為何、成本是多少、配套措施在哪等都說明清楚,當然會產生許多疑慮。以目前來說,這個議題很多面向的研究尚未有初步成果,馬上就要談簽不簽的問題,時機過早。這幾天CECA之所以會變成焦點,主要是石化工會公開呼籲,未來2010年東協加一正式運作時,台灣的石化產品輸出到中國,馬上會面臨6.5%的關稅問題,將會降低競爭力。


      如果僅為了石化產業即將面臨到的關稅問題就要簽訂CECA,那有點危險,因為CECA牽動的層面太廣,不僅是個別產業,還包括法律框架的問題,實質內容的問題。法律框架的問題牽動到的不僅是台灣內部尚有主體性及主權退讓的疑慮,甚至其他國家也在看這件事情,到底台灣和中國之間兩岸協商的結果,是不是讓這些外資或外商有機會利用台灣作為基地來經營中國市場,若這樣的框架協定適用範圍僅止於兩岸,並不適用於台灣和其他國家的經貿關係,那我們所期待的經濟效應並不會發生,也許在某些產業的成本上有些節省,但對於台灣將來經濟發展的加持,幫助是有限的。


      如果我們希望其他國家跟台灣透過CECA的形式,產生更緊密的經貿關係,那就要是一個開放式的架構,把特殊性下降到最低。像中國和香港簽訂CEPA,內容很多部分是單純針對香港來簽署,比如說允許或希望中國一些銀行到香港進行交易或金融中心併購,但台灣需要類似這樣單向和中國的特殊框架協定嗎。可能必須要有一些重新的思考:

      一、需要簽訂一個綜合性的協定嗎?我們要選擇個別的議題個別來做處理,還是要包裹成一個綜合性的經濟協定來處理?我認為一個綜合性的包裹是有必要的,因為以台灣而言,中國的規模非常大,若要每個議題拆開來談,很容易被各個擊破,很容易什麼優勢都拿不到,很容易什麼東西都沒有換到。另外當很多議題都放在框架中來談時,透明度是比較高的,否則假設兩岸之間的議題有兩百項,只有五項個別來談,其他的一百九十五項我們都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這樣是很危險的。 

      但什麼樣的項目應該放到框架裡面來談,當然兩岸會有不同的想法。大家剛剛都提到可以「早期收穫」,但我們不可能一廂情願的針對石化、機械、汽車電子等項目,因為對中國來說為什麼要談這些項目,為何不是其他中國具有優勢的項目?所以重點變成要拿什麼來交換。現在中國對台灣最有興趣的就是面板的技術,我們願意拿面板的技術來換嗎?要不然彼此要怎麼談?不然就是中國單方面給台灣好處,但是單方面的好處是非常危險的。

      二、簽訂CECA要能跟台灣未來整個經濟發展連結才有意義,如果只是在處理某些產業的成本問題,根本不需要用到這麼大的一個框架。台灣經濟目前的問題,到底是因為兩岸關係不健全,還是我們的商業模式有問題,這可能是更長遠而且重要的。比如說台灣沒有技術、沒有品牌,也許這個才是關鍵,若這些兩岸之間能進行談判,或是要和CECA有一些連結,那優先要談什麼,照理說不是關稅的問題,而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投資保障的問題,或是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而到底是要放到CECA裡面來談,還是這些協定先簽了,我們再來談CECA


      從九三年的第一次辜汪會談我們就很清楚,中國要的是三通,去年達成歷史性任務,但我們要的是投資保障協定、智慧財產權保護,避免重複課稅等,但一直擺不上檯面,因為中國覺得這些不急,但事實上若台灣將來希望和其他國家或外資做連結,也許這些才是重點。因為外資或外商不可能在台灣經營某個生產性事業,再利用中國免關稅經營這個市場,但有可能在台灣成立營運總部來經營中國,但考量重點就不是在關稅的問題,而是上述的問題,譬如說某個國家的外資已經和中國簽訂避免重複課稅的協定,那他怎麼可能把營運總部搬到一個還要重複課稅的地方。台灣到底將來經濟發展要走的路,哪些是關鍵,這些東西可以擺在CECA中談,也可以單獨來談,但總有個優先順序。CECA的談判不應該只是為了某一些項目的關稅問題,可能還有一些非關稅議題,對我們來說是更重要的。


      三、既然要簽訂類似FTA的中間協議,基本上大部分產品都要開放,關稅都要下降,台灣目前對中國還有兩千多項是禁止進口的,禁止進口的原因是因為經濟部做過產業評估,也和產業工會有一些討論,若是開放會對產業產生直接衝擊跟就業影響。為了某些產業的關稅減免,若要開放這些禁止進口的產品,政府卻沒有任何配套措施,立即就要開放,將會造成巨大的衝擊。比如說韓國跟美國在談時,在談判過程中就成立一個非常大的基金,目的是要補助將來FTA後可能受傷的產業和就業。我們的因應方式為何,到現在為止沒有看到。


      四、大家談到區域整合的問題,正面的就是說東協加一,那東協加一真正得到的好處是外資增加,因為東協加一,很多外資廠商到東協去投資,可以把東協當作生產基地。所以我們要思考和中國談判後,會不會有更多的外資到台灣來投資。大家經常在談中國和香港之間的CEPA,事實上CEPA在貿易上是沒有效果的,雖然關稅是降到零,但兩邊的貿易沒有因此而增加,相對於其他的成長更是慢,香港扮演中國貿易的轉口角色也在下降,真正得到好處的是觀光的自由行,但那個東西是可以和CEPA分開的。所以以台灣而言,和中國協商時,架構最好是比照東協加一,不是像CEPA,如果從經濟的概念上來說,跟東協加一之架構是可以開放到和其他國家的連結,但CEPA比較困難。

 

      不管名稱為何,兩岸之間的經貿協商有其必要性,牽涉到台灣未來發展還有其他國家怎麼看台灣未來發展問題,但我們都還沒有完全釐清及準備好,,也許我們必須要多一些沈澱瞭解研究,如果這些疑慮都比較透明後,才會有助於國內凝聚共識。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中經院及台經院國內的兩個研究單位都已經表達過他們現階段研究的看法,接下來我們在請台大國發所的杜震華教授表示看法,杜教授曾針對這個議題發表過兩次文章。


台大國發所教授杜震華:


     

      我非常留意剛才主席提到,他希望瞭解三個東西,能不能簽的成?為什麼要簽?必要性為何?如何去關照各方面的利益?對於這些問題我的看法是:

      一、一定簽得成:問題只是時間,對於中國來說,能夠以一個類似自由貿易協定的東西,把台灣和中國在經濟上做更深一層的整合,當然是樂意看到,因為可以讓兩岸的統合往前一大步,統合基本上是可以包含政治、經濟,若經濟上能夠統合成功,當然是往前一大步,以一個追求兩岸統一為大業的政權來說,當然是非常希望跟你簽這個東西。至於對台灣來說,在經濟上執政黨認為是有需要的,藉由簽署CECA,讓台灣和其他競爭對手立足在平等地位,只要雙方都準備好花一段時間協商,到最後一定會簽出來。

      二、有沒有必要:我認為就純經濟來說是一定要簽的,02月11日我在中國時報投書舉例,我的一位夜間部學生,說他們公司搬到新加坡去了,是一間製造刷卡機的公司,我當時非常驚訝,再怎麼差也應該是搬到東南亞或中國,怎麼會是新加坡,他說他也不清楚,唯一的理由,因為新加坡即將可以免關稅出口到中國及東協其他國家,但台灣不行,這個效果不會顯現在一般的研究結果上,我日前查閱了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資料庫,其中有各國外來投資的數量(存量),把2002年(東協加一框架協定簽署的那一年)各國的外資存量到2007年外資的存量做一比較,看各國成長狀況,台灣是周邊競爭者中速度增加最慢的,台灣僅增加百分之六十,但周邊國家大都增加百分之一百以上,印證了我的質疑,台灣正在被邊緣化,而這樣邊緣化的效果很難適當的顯現在各種研究結果上,除非在總體模型中的投資方程式能夠很適當的掌握因為關稅下降所帶動的投資效果,否則沒有辦法掌握這個動態的變化,因此我們現在看到的各種評估,其實是一個相當的低估。這種投資效果可以看做一種動態效果,隨著時間經過會帶來各項效率的提升,遠遠大過於靜態效果(一簽署協定開放馬上會帶來的效果)。目前所謂的G-TAP總體經濟模型,比較接近於靜態效果的估算,比較沒有辦法掌握動態效果,這是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的。

      三、得利的是哪些部門:受害的是哪些部門。根據各種學術的研究,以現有的關稅降到零之後,模擬看看哪些產業會成長、下降,大概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也就是說可以從雙方的關稅結構看出來,若兩個經濟體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後,把大家的市場擴大,你的市場給我,我的市場給你,大家來競爭,現有的廠商若競爭得過對方,會把對方的市場拿下來,競爭不過對方的,必須要把市場退給對方,雙方有得有失。在經濟概念上就是這種經濟整合會帶來更高的生產效率,因為雙方強的廠商會取代原來躲在關稅保護生存機會的廠商,資源使用會更有效率,經濟生產會更多。當然每個產業的狀況不一樣,甚至會受害,所以我們會希望政府有一些配套措施予以輔導等,基本的概念是希望總生產增加,大家獲利,而獲利的分配兩個經濟體是不一致的,為什麼會有那些攻防,或是要用幾年的時間把關稅調整到零,那就是看雙方各自的情形,減少太大的衝擊作出來的緩衝。所以經濟面來看是有必要的,否則台灣是沒有辦法去競爭的,影響非常直接巨大,當周邊國家都在和中國降低關稅,談經濟整合,台灣大概沒有辦法自外於這個趨勢。但當然也非萬靈丹,還要其他條件的配合,例如積極創新研發,因此也不必過於高估成效,但是沒有的話大概是不利的。

      四、要照顧哪些利益:國內受衝擊的產業,那些比較沒有效率的產業,他會萎縮或外移,配套措施是政府可以提供一些資源,提出一些具有公共性質的政策,例如補貼產業,或是設立研究單位協助進行轉型。勞工也會受害,失業率會提高,政府在勞工訓練、轉業訓練、中低收入戶補貼也要是當,這些是從經濟眼光來看三個問題。目前政府完全沒有準備,包括像產業的內部共識、底線為何,如何緩衝配套,都沒有進行討論,因此要在一年半載內簽署我覺得是高難度,但不表示做不出來,只是時間的問題。

     五、民進黨可以做些什麼? 

      1、嚴格監督政府對這件事情的做法,最基本的是要求要國會通過,比如說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就是國會通過,歐盟這樣有一個超國家機構的更緊密的關稅同盟,甚至是要國內公投接受。 

      2、再者名稱及內容不可以矮化台灣,讓大家看起來或感覺起來台灣是中國的轄區。 

      3、督促政府對於會受傷害的產業、勞工要有適當的照顧,台灣過去也有類似的作法,例如為因應WTO,政府曾宣示要設立農業發展基金一千億,在野黨要監督政府要有配套措施協助弱勢的產業及勞工度過這些困難。

      六、石化產業眼前的困難,我的看法是可以談一個部門性的優惠貿易安排,只是將某些產業含蓋在其中,例如石化產業或泛石化產業,像這類型的部門性優惠談判,東協是在1977年就陸續展開,而現在WTO針對資訊產業,也有70幾個國家簽訂協定。

      七、用什麼平台及模式,過去我也認為用WTO的模式比較好,因為可以平起平坐,但我現在傾向認為用一個模糊含混的名稱,既非WTO,也非一個國家的兩個關稅領域,例如可以就叫做兩岸,因為WTO模式的話,部門別可能就簽不出來,因為人家會挑戰違反WTO的最惠國原則。

主持人洪奇昌召集人:


      杜震華教授一開始就提到中國有其政治目標,透過CECA經濟的整合來達到國家統合的政治目標,而這個目標在12月31日的胡六點中也很明確的表達,因此我們必須更謹慎的面對國內的共識和透明化的問題。回到經濟面,90年代兩次辜汪會談,就提到國家經濟安全網,在兩岸經貿互動過程中,有哪些是要從國家安全的高度來考量。而台灣是一個貿易依存度高達120%的國家,區域內貿易總量更佔了70%以上,所以CECA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很高興今天能夠邀請各位專家學者發表意見,今天座談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CFA系列一:什麼是「CEPA」?

ECFA系列一:什麼是「CEPA」?
| 2009/02/25 | 作者 蔡泓洋 | Hits: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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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馬政府希望與中國簽訂「CECA」,然而其內容究竟為何?對於國內各產業與勞工有帶來什麼影響?外界始終不得而知,引起各界極大的爭論,為此本智庫針對CECA規劃一系列專題,邀請不同學者專文分析CECA的各層面議題,首先我們刊出本智庫針對「CEPA」的整理,CECA被視為由中國與港澳簽訂的「CEPA」衍伸而來,但是對於「CEPA」的內容,大眾所知不多,因此我們將「CEPA」的內容整理摘要,提供各界參考,作為一個背景知識。

「CEPA」的英文名稱是《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中文全名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附件(一至五)」,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附件(一至五)」。在二○○三年十月間至二○○八年七月間陸續分別於香港、澳門簽署。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近日透露,今年上半年,還將簽署「附件六」。


壹、「CEPA」的背景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中國政府收回香港主權之後,香港連續遭遇亞洲金融風暴、「SARS」等天災人禍衝擊 ,再加上特首董建華治港無能,香港經濟糟到一塌糊塗。而正在這時,香港特區政府卻要推出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更激發居民不滿心理,於二○○三年七月一日「回歸六周年」紀念日,有七十萬人湧上街遊行,這是 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的中共鎮壓學生運動事件,香港百萬人上街遊行以來,香港最大規模的群眾街頭運動。        北京中央政府為了撫平香港民心,除了同意香港特區政府要求停止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之外,經由曾慶紅領銜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運作,由商務部原副部長安民(後來是廖曉淇)與香港財政司原司長梁錦松(後來是唐英年)磋商,推出了「CEPA」,力圖在恢復香港經濟及其居民生活方面入手,延及其他範疇。於二○○三年十月簽訂實施。      

      「CEPA」從開始協商到簽定,只有短短三個月,從簽定到實施,也只有兩個月,根本沒有緩衝期。之所以能如此迅速,當然是因為北京當局急於對「七一遊行」進行滅火的緣故。此外,由於香港本就是自由港,中國貨物進入香港本就沒有關稅問題,香港也幾乎沒有製造業,所以也不擔心中國貨物零關稅進口會危及本地製造業就業人口的問題。所以香港與中國就「CEPA」的協商可說相當容易,完全看中國願不願意「給」而已。這是其他國家在協商自由貿易協定時不可能看到的現象。       為了避免澳門居民歷史已存在的埋怨北京當局「大香港小澳門」心態發酵,也由商務部原副部長安民(後來是廖曉淇)與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磋商,當時已受益於賭牌開放效應而經濟好轉的澳門也實施「CEPA」,在簽署了香港「CEPA」之後,隨即移師到澳門簽署「CEPA」,其後的五個「附件」也是如此安排。  

      其實,「CEPA」也是為中國大陸參與國際區域經濟的所作的鋪排。


貳、「CEPA」的主要內容


      「CEPA」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國與香港、澳門逐步實現貨物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各項措施。由於香港、澳門是自由港,對貨物進口和服務業投資基本沒有限制,因此「CEPA」主要是中國對香港、澳門的進一步開放。   

      「CEPA」主文共六章二十三條和「附件一」的六個附件,附件是「CEPA」的組成部份。六個附件依次為:《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安排》、《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關於原產地證書簽發和核查程序》、《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號《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此後的「附件二」至「附件五」,則基本上是對主文的具體化措施。

一、貨物貿易自由化


      (一)主文對香港的承諾

      中國於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兩批對原產地於香港的產品實行零關稅,同時,中國於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對港產品的非關稅措施(進口配額、許可證)和關稅配額。雙方彼此之間不採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對加工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港產品,仍然維持現行的管理方式,實行保稅監管。


      (二)主文對澳門的承諾


      與對香港產品的降稅步驟一樣,中國也分兩批對原產於澳門的進口產品實行零關稅。同時,中國承諾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 起取消對原產於澳門的產品的非關稅措施,雙方互不採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CEPA」對港澳產品實行零關稅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降稅範圍廣,二00四年首批實行零關稅的港澳產品已佔港澳對中國出口額的大部分。二是降稅幅度大,每批降稅產品無論是關稅較高的還是關稅較低的,都一次降到零。三是降稅速度快,只用兩年時間分兩批就將對原產港澳的產品實行零關稅,比其他自由貿易協定貨物貿易的降稅速度都快。 

二、服務貿易對港澳的開放


      (一)服務貿易開放的主要內容


      中國承諾,自二○○四年一月一日 起,在管理諮詢、會議展覽、廣告、會計、法律、醫療及牙醫、物流、貨代、倉儲、分銷、運輸、建築、視聽、旅遊、電信、銀行、保險、證券等十八個服務行業擴大對香港、澳門的開放,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分別採取提前一到三年實施中國對世貿組織的一些承諾;對港、澳投資企業取消股權限制,允許獨資經營;降低對港、澳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等門檻;放寬地域和經營範圍的限制;允許港澳會計、律師、醫生等專業人士參加中國專業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等。


      (二)澳門「CEPA」與香港「CEPA」中承諾的不同點

      服務貿易十八個領域對澳門的開放承諾,與對香港開放的部門、內容、准入條件基本一致,只是在法律服務、建築服務、電信服務等領域根據澳門的特點作調整。   

     「CEPA」中服務貿易的開放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領域廣泛,涵蓋了商業活動、自然人流動、跨境服務和境外消費幾個層次,涉及十八個部門,幾乎所有的領域都在中國對世貿組織承諾的基礎上對港澳進一步開放。二是符合港澳產業特色,「CEPA」中服務貿易的開放考慮了香港、澳門以服務業為主、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特點,同時又兼顧了中國服務業發展現狀和承受力。三是回應港澳工商界在中國的發展要求。四是港澳「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比較寬鬆。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根據中國與港澳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的要求,雙方同意加強七個領域的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中小企業合作和產業合作。同時,雙方還將加強在金融領域和旅遊領域的合作。  

      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各項措施中,既包括促進貿易、投資便利進行的合作,又包括產業合作和企業合作,旨在構建雙方政府間的合作渠道和機制,通過官方、半官方、民間的全面參與,拓展經貿合作的領域,降低貿易投資成本,解決中國與港澳貿易投資中的實際問題,促進中國與港澳之間經貿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對原產地規則和服務提供者的規定


      香港、澳門都是自由港,特別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是中國進出口貨物最大的轉口港,也是外商對中國投資的中介地。因此,在對港澳擴大開放的同時,一方面需要採取措施防範外國口商品以港澳產品名義享受零關稅,衝擊中國市場,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跨國公司以港澳公司的名義享受「CEPA」規定的開放政策,突破中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衝擊中國服務業。


      (一)貨物貿易方面,為防止外國轉口商品以港澳產品的名義享受零關稅待遇,「CEPA」中制定了專門的原產地規則和兩地海關聯合監管措施。  

      考慮到港澳制造業的實際情況,「CEPA」中的原產地規則是在港澳現有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制定的。按照原產地規則的規定,除在港澳完全獲得的產品外,其他產品必須在香港、澳門經過實質性加工(主要是符合規定的加工程序標準, 其中少數敏感產品附帶增值30%的要求,或者「稅號改變」),方可視為港澳產品。  

      港澳產品申請享受零關稅待遇進入中國須提供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雙方海關及貨物貿易的主管部門對這些產品實行聯合監管。通過這些措施防止第三方產品轉口或在港澳簡單加工後進入中國市場。

       (二)服務貿易方面,為防止跨國公司以港澳公司名義進人中國,「CEPA」對如何界定「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作了規定。「CEPA」中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須分別按港澳的法律在香港、澳門注冊成立,在港、澳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三年以上(少數敏感行業為五年以上),向特區政府納稅,多數員工為港澳居民等。這樣的規定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則,並防止跨國公司利用「CEPA」提前突破中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進入中國,對中國服務業造成影響。


參、「CEPA」的組織運作

      根據「CEPA」本文第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與香港、澳門已經分別成立了「聯合指導委員會」,召開了多次聯合指導委員會會議。聯合指導委員會的功能是:監督「CEPA」的執行,解釋「CEPA」的規定,解決「CEPA」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擬訂「CEPA」內容的增補及修正,處理與「CEPA」實施有關的其他事宜。聯委會雙方召集人為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和香港財政司司長(澳門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聯合指導委員會設聯絡辦公室,中國聯絡辦公室設在商務部,香港和澳門的聯絡辦公室分別設在香港工商及科技局、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聯合指導委員會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各領域設立專門的工作組,負責「CEPA」組織落實的各項具體工作。   

     「CEPA」涉及的法規和部門規章有三十多個,除少數外,多數要進行修訂或專門制定。因此需要中國國務院來負責協調各部門修訂相關法規。
 

肆、「CEPA」的性質和意義


一、「CEPA」的性質和特點

      (一) 「CEPA」是自由貿易協議

      中國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兩個「CEPA」在「WTO」架構下,是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旨在於中國與香港、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CEPA」符合世貿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


      (二) 「CEPA」的內容廣泛

      「CEPA」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與其他自由貿易協議相比,貨物貿易降稅範圍廣速度快,服務貿易領域廣泛,貿易投資便利化內容全面,對雙方經貿領域多方面的合作訂定制度性的措施,是一個相當全面的自由貿易協議。


      (三) 「CEPA」涵蓋範圍不斷擴大

      「CEPA」是中國與港澳經貿合作的新階段。「CEPA」不是固定不變的,會不斷增加新的內容。「CEPA」本文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因此,隨著兩地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與香港、澳門之間的相互開放將會不斷擴大,「CEPA」將會不斷增加新的內容。

      (四) 「CEPA」是「一國兩制」在經濟面的呈現

      《安排》在短時間內達成,在廣泛的領域擴大對香港、澳門的開放,算是對「港澳優先」原則的交代,有利於中國與港澳進一步整合,逐步達成「一國」的目的。但卻也保持各自的經濟制度和體制,通過「CEPA」逐步消除兩地經貿領域的制度性障礙,讓所謂的「兩制」的特點能夠起在經濟層面突顯出來。


二、「CEPA」的作用和意義


      (一) 「CEPA」對港澳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持續發展的影響

      隨著製造業的轉移,香港、澳門經濟都以服務業為主。經濟的發展都存在一定的結構性問題。「CEPA」意圖將港澳經濟與中國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服務業方面,通過「CEPA」,港澳服務業進入中國的時間比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提前,進入的領域、地域範圍都有較大開放,准入門檻也大幅降低。這些措施希望能夠為港澳服務業尤其是佔其經濟主體的中小企業提供新的發展機遇,以形成新的競爭優勢,並鞏固和發展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離岸服務樞紐功能,促進澳門服務業的發展。   

      貨物貿易方面,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港澳產品實行零關稅是配合中國與港澳製造業整合的需要,希望提高中國與港澳製造業相互配套效率。

      (二) 「CEPA」擴大港澳對中國的投資,協助中國服務業的發展

      港澳一直都是中國最大的境外投資來源地,在中國吸收境外投資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香港、澳門服務業進一步開放,將使更大規模的香港、澳門資本進入中國。港澳服務業進入中國市場,會帶動和促進中國服務行業的發展,擴大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的規模。

      (三)促進港澳與中國經濟的一體化

      中國與港澳建立自由貿易關係,減少和消除貿易、投資方面的制度性障礙,形成制度性的合作,將進一步強化中國與港澳的經貿聯繫,加速相互間資本、貨物、人員等要素的自由流動,促進港澳與中國經濟融合和一體化,達成「一國」的目標。


伍、「CEPA」的實際效果

      「CEPA」的實施看似對香港、澳門加注了一劑強心劑。但實際效果卻是心理上的,視不同領域,有不同效果,較多領域見效不大。主要原因,是在大陸實施改革開放後,香港、澳門的製造業基本上都已內遷大陸,故「零關稅」在製造業領域的實效幾乎等於「零」。不過,在服務、醫療等領域,則有一定的效果。 

      倘若「CEPA」亦引進台灣,正如前述,「CEPA」是在「WTO」架構下,中國國家主權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亦即是「一國兩制」的框架。故台灣如與大陸簽署「CEPA」,等於是台灣已經「回歸」,恐有「主權流失」之虞。

附註:有關更多「CEPA」資訊,讀者有興趣可自行到香港工業貿易署網站查詢。
 
作者蔡泓洋為台灣新社會智庫財經組編輯


馬政府製造出的急迫性與必要性(續)

馬政府製造出的急迫性與必要性(續)

謊言七:經濟部長尹啟銘說,明年「東協加一」形成後,台灣的石化原料到中國要課6.5%關稅,不利競爭,對台灣來講是產業生死存亡關頭。

真相是:石化業的關稅可以去談判,不應為此將台灣所有產業與人民都賠進去。

事實上,就算是東協加一形成,東協各國輸出中國的石化原料關稅也不是馬上降到0%,而是逐年調降。而且要幫助石化業,簽訂兩岸經濟合作協議也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法。

其實兩國之間個別的產業貿易障礙,都可透過逐一談判來降低,不一定要簽訂內容包羅萬象的合作協定。像我國和美國迄今無FTA或CECA之類的合作協定,但幾十年來美國仍可不斷要求台灣,去降低個別項目的貿易障礙。如果石化業真的會受到東協加一的衝擊,馬政府應該和中國直接就石化業的關稅降低來談判,而不是把整個台灣的經濟拉進去。

          我們一直強調,兩岸的協商應該更著重在排除各項嚴重的貿易障礙、排除台商在中國遭受的不合理待遇上。但馬政府卻完全不談這些實際可行的逐步自由化與公平化,而要去談較困難達成,且對台灣也有很多壞處的CECA或ECFA,根本是「頭痛醫腳」,搞錯重點。


謊言八: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說,CECA有其急迫性。

真相是:馬政府捏造CECA的急迫性來恐嚇人民。李光耀批評說,他愈急,跟中國議價的能力就愈低。

事實上,台灣當前最重要急迫的是和美國、日本簽訂FTA,而不是跟中國簽CECA或ECFA。台灣要發展,必須和全球市場接軌,而不是透過與中國連結來連結世界。台灣必須在WTO架構之下,與世界各主要經濟體簽訂FTA,而非致力於簽訂由中國掌控的CECA或ECFA。

馬政府一直強調所謂「急迫性」,但對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的內容為何、為產業及人民帶來怎樣的利弊,從沒說清楚過。在缺乏社會共識、迴避國會監督、更沒有人民授權的條件下,卻急著私下與中國協商簽署,製造社會的對立氣氛,不禁讓人懷疑:難道馬政府已經和對岸談好了?

連李光耀都批評,馬政府把對中國談判的牌都打出來,所以談判一定會輸。台灣愈急、對中國愈獻媚,議價能力只會愈低,中國更加不需要在與台灣簽署任何協議之前,對不封鎖台灣參與東亞經濟整合(含東協加一、東協加三、甚至金融與貨幣合作機制等)或台灣與中國以外的國家簽署FTA做出承諾。

CEPA?CECA?ECFA? 戳破馬政府兩岸經濟協議的謊言

March 2, 2009

CEPA?CECA?ECFA? 戳破馬政府兩岸經濟協議的謊言一、二、三

by 政策會
2009年3月2日

經濟協議不只是經濟問題



謊言一: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說,簽CECA是經濟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真相是:CECA涉及經濟主權以及政治主權,即先經濟統一,接著政治統一。

事實上,CECA或ECFA絕對不只是經濟和出口市場的問題,它牽動的是兩岸政治議程、經濟互動安全性、及產業與財富的重分配,絕對需要詳盡的評估與政策討論的過程。

經濟整合在全世界都是政治問題。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當選擇與他國在經濟關係上建立更緊密、優惠的關係時,不可能沒有政治上的考量。連國際媒體都把CECA視為兩岸邁向統一的重大象徵,正顯示出外界的疑慮。馬政府對於這一點,可不能把頭埋在沙堆裡,假裝看不見。


謊言二:國民黨立院黨團說,民進黨反對CECA,就是意識形態。

真相是:CECA將影響每個國民的生活與就業,不顧一切簽CECA才是意識型態作祟。

事實上,兩岸簽訂任何經濟合作協議,都牽涉到台灣的主權與經濟自主,也關係到台灣每一位小老百姓的生活,絕不能被簡化成意識形態的問題。

無論是CECA或ECFA,台灣社會從沒有充分討論過;馬政府也從沒有提供過完整的評估,告訴社會:協議的實際內容是什麼?是以什麼條件來進行?是否有附加政治代價?做出什麼政治讓步或暗盤?在缺乏資訊公開的狀況下,一切都是問號。

當一切都模糊不清的時候,執政黨竟然只想用「意識型態」一頂大帽子,就想壓下所有質疑的聲音,甚至用粗話來形容反對的人。這種唯我獨尊、執意推動的態度,才真的是意識型態作祟!


謊言三: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說,其他國家簽FTA並沒有走向統一。

真相是:中國對台灣有政治野心,其他國家沒有這個問題。

事實上,別的國家在推動經濟合作時,都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自然不會有政治統一或併吞的問題。但「胡六點」中已明確表明兩岸簽訂綜合性合作經濟協議,必須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之下,包藏統一的政治目的已經非常明顯。

中國早就明講過,兩岸經貿往來的目的是要促成「祖國的統一」。中國的策略就是「以經促統、以商圍政、以民逼官」,促使台灣對中國更高度的經濟依賴,就是中國規劃的統一途徑,讓台灣掉入中國的陷阱。

我們絕不能天真地以為,可以在經濟協議中輕易地迴避主權議題。因為依國際法院長期確認的剛性原則,台灣與中國在執行簽訂所謂「經濟議題」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任何涉及主權矮化的「默認」,都將會造成在國際法上對我們主權認定的不利結果。這種自我默認所產生的法律拘束力,比起中國外交上的政治壓力,可說更加可怕。


不容國共決定台灣前途ECFA必須交付公投

2009-4-3自由評論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日前表示:為了努力促成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成為下半年第四次江陳會的協商議題,第三次江陳會不排除先進行對話。同時,經濟部長尹啟銘在國民黨中常會專案報告「ECFA之可能內容」時強調:參考他國前例,ECFA並無交付公投的必要。賴幸媛、尹啟銘儼然已經代表馬政府宣示,不論民意存有多大質疑,也一定要狠下心腸與中國簽署ECFA這紙「賣台契約」。

儘管如此,過去曾經帶頭反對中國貨傾銷台灣,現在改為替馬政府推銷ECFA的賴幸媛還假惺惺地說:簽署一定要有內部共識,包括經濟部要進行產業評估,台灣要什麼、不要什麼,並與相關利益團體、基層進行溝通,以及向國會說明。賴幸媛所言表面上是要加強溝通,主要卻是呼應尹啟銘的論調,即,ECFA並無交付公投的必要,甚至也不必事先在立法院討論通過。賴、尹兩人的傲慢,可謂把馬政府踐踏民意的嘴臉表露無遺。

馬政府密商中的ECFA,與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沒什麼實質差別,都是屬於一國兩制的模式,也就是一個中國之內的經貿架構。以馬政府之自我矮化台灣國家主權,以及大幅鬆綁兩岸經貿政策,刻不容緩地追求終極統一的目標,只要馬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台灣的經濟就會逐漸被中國掌握在手掌心,台灣人民的生活水準也會淪落到跟中國一樣低,至於台灣的國家主權更將像流沙一般,一粒一粒地流往中國的黑洞而枯竭。說句難聽的話,屆時台灣只能乖乖地等待「亡國滅種」的噩運降臨。

然而,台灣是一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怎能讓馬政府胡作非為,在光天化日之下簽署ECFA這紙「賣台契約」?大家不要忘了,我國還有一個「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定的「公民投票法」。根據公投法,人民有權提出公投案,以決定要不要與中國簽署ECFA,以及ECFA的內容為何。因為,按照馬政府閃躲民意監督去跟中國密商的做法,台灣的國家主權已有改變之虞,台灣人民的生活也可能遭到重大改變,這種事豈容發生在「主權在民」的台灣?而且,既然事屬迫切,今年年底選舉時合併舉辦公投,正是時機。

更何況,立法院剛剛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馬總統譽之為台灣在保障人權方面的一項重大成就。而這兩項公約的第一條都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依中國併吞台灣的野心,以及無孔不入的經濟統戰,一旦未經公投同意而簽署ECFA,台灣人民終將失去「自由決定政治地位」、「自由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的機會,人權毫無保障可言。

把ECFA公投與年底選舉結合起來,最大的好處是透過選舉的交鋒,正反雙方把要不要與中國簽署ECFA,以及ECFA的內容為何,清清楚楚地擺在國人面前,讓大家徹徹底底討論其利弊得失,由頭家來做最後的仲裁。如果馬政府真的認為ECFA「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批評者的主張並不正確,大可透過公投與選舉結合的機會,將其內容開誠布公地公諸於世,讓人民作徹底的了解。

馬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對台灣從主權到經濟民生都影響甚鉅,極可能危及二千三百萬人自決前途的權利,以及是否能維持安和樂利的生活,國人更應獲得及時的發言權。馬總統曾言:「台灣的前途必須由二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來決定,不容中共的干預。」如今,愈來愈多的台灣人民擔憂,所謂的ECFA足以造成中國干預我們生存的權利了。在這種情況下,簽署ECFA與否取決於人民公投,不是最貼近民主的方式嗎?政府決策要實現民意,這是民主政治的第一課,假使馬總統有此認知,就從ECFA公投與年底選舉合併舉行做起吧。

2009年4月9日星期四

ECFA沒內容,51%的民眾在支持什麼?

       ECFA沒內容,51%的民眾在支持什麼?

引用於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8583193

民意是:在特定行為脈絡下(behavioral setting),公眾對於集體所關注的特殊事件行動,所採取的一種意見表達的判斷(expressed judgment)。

民意調查的作用:透過科學性民意調查取得公眾對某一議題或問題的集體意見。就其本質來說,此一集體意見,乃是人們在接受訪問時,針對調查問題中的文字敘述所產生的意見反應之總和。

民調是獲取民意來源之一,而非民意的全部。

自 從電腦輔助電話調查系統(Computer 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簡稱CATI)問世後,這種整合樣本資料庫、抽樣、調查訪問、統計功能集一身的電話調查系統,成為研究者蒐集意見的利器,其優點為調 查成本低、速度快,缺點則因電話調查之情境設定,涉及資訊發送端與接收端各自編譯過程,不利內容複雜的研究問題。尤其是近10年來網路通訊科技提升、電腦 機械成本大負降低後,也幫助民意調查成本大幅降低,成為政府徵詢民意的重要管道之一。然而在此必須沉痛的指出,晚近台灣民意調查的發展不但無益於民意向上 傳達,反成為統治者遂行政治目的之工具,透過學者從政了解民調科學步驟後,進一步提升民調操作空間扭曲真實民意製造假民意,最近行政院研考會有關ECFA的民調就是個典型案例。

任何跟使用經驗、價值評估判斷有關的民意調查,都會有個民調設計的ABC,我自己稱之為「認知-行為-評價」模 式,也就是對某一政策、產品、服務之評價,必須先詢問受訪者對於該議題的認知程度(知不知道、有沒有聽過...),再問使用經驗/行為(有沒有參加過、有 沒有去過...),最後才問評價(滿意度、支持度...)。通常業主只會想知道滿意度/支持度,這是他們委辦的最終目的,但負責任的、有良心的民調工作者 都該告訴業主,對某項議題有完整的「認知-行為-評價」測試,才能獲知受訪者真實、完整、具有效度的意見表達,而問卷設計要避免一題兩問價值引導式結構引導的問項,這也是我不厭其煩的在每個議題都重申的內容。

行政院研考會3/23公佈的這份民調,看似符合上述認知-評價過程,但實質上卻是包裹著糖衣的毒藥,台灣醒報也被愚弄(?),下了一個民調ECFA不再「莫宰羊」的標題,以為問了知曉度就代表民眾不再「莫宰羊」(記者們,拜託請買「解讀民調」一書,這是一本專為媒體工作者設計的專書,有看有保庇,不會再寫出這種解貼稿民調報導),但事實上整份問卷並沒有告訴受訪者,ECFA的實際內容是什麼,哪些產業會受影響,哪些產業不會,好/壞處在哪裡,而擅自引導民意,以下為整理自原始問卷PDF檔,官方新聞稿請見這裡,紅色字體為作者標註:
1.為了提高台灣產業的競爭力(價值引導,誰會不希望提高台灣競爭力?),目前政府正在推動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請問您知不知道這件事?知道64.8 不知道35.2

2.對於政府推動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有人認為,簽署 ECFA會矮化(台語:傷害)台灣主權,所以不應該簽署;但也有人認為,簽署ECFA可以幫助台灣的經濟發展,所以應該要簽署。請問您比較贊成那一種看法?
會矮化主權,所以不應該簽署 29.2
可以幫助台灣經濟,所以應該要簽署 44.4
其他 0.7
無明確反應 25.7

3.對於政府推動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有人認為:這樣會打擊台灣產業,造成失業,所以不該簽署;但也有人認為,這樣可以減少工廠遷到國外,挽救失業,所以應該簽署。請問您比較贊成那一種看法?
會打擊台灣產業,造成失業,所以不該簽署 29.9
可以減少工廠外遷,挽救失業,所以應該簽署 42.1
其他 0.3
無明確反應 27.7

4.有人認為:兩岸簽定「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會加速兩岸統一;但也有人認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內容是民生經濟議題,與主權沒有關係。請問您比較贊成那一種看法?
兩岸簽定 ECFA ,會加速兩岸統一 22.7
ECFA是民生經濟議題,與主權沒有關係 45.8
其他 0.6
無明確反應 30.9

5.對於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政府提出「三不原則」,就是不矮化主權、不開放農產品、不開放大陸勞工。(價值引導,誰會不希望顧及國家利益堅持主權?)請問您支不支持這樣的作法?
支持 70.6 不支持 15.7 無明確反應 13.7

6.對於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政府也提出「三要原則」,就是要解決關稅的問題、要和東協國家談判相關協定,以及要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精神(價值引導,誰會不要希望解決問題?),先不理會兩岸政治方面的爭議(WHY?)。請問您支不支持這樣的作法?
支持 62.6 不支持 13.7 無明確反應 23.7

7.整體而言,請問您認為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對於台灣未來的發展,是比較有利還是比較不利?(結構引導)
比較有利 48.1 比較不利 26.3 其他 0.4 無明確反應 25.2

8整體而言,請問您支不支持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結構引導) 支持 50.6 不支持 29.2 無明確反應 20.2

9.請問您認為兩岸談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對台灣而言,有沒有急迫性?(結構引導) n=766 有 41.3 沒有 28.8 無明確反應 29.9
9題裡面,先用3題價值引導,置入簽署ECFA很重要、很有幫助、政府已經有「3不」跟「3要」很為人民著想的印象,然後再用結構引導問受訪者支不支持、對台灣有沒有利、有沒有急迫性(最負責的作法是,提供ECFA協議內容後,直接在問卷一開始問支持度就像TVBS的作法),不過可喜的是受訪者是非常理性,對於這樣高度複雜、從未公開辯論、協議內容模糊的ECFA抱持觀望的態度,9題裡面有7題無明確反應超過20%以上,這表示受訪者無法理解問項內容,對於問項無法表示意見或不想表示意見,換言之,這樣的問項在內容效度上出了問題,遑論代表抽樣母體意見、推論母體?

此外,PDF檔透露了一個有趣的訊息,只有最後一題標示了n=766,這跟對外宣稱的1083份有效樣本有出入,為何這題只有766?剩下的317呢?難道......如果n是766,則此題的抽樣誤差是3.54%。

無論屍卡(CEFA,林保華語)或是A閣發(ECFA,劉揆語),目前為止無法獲知詳細的架構內容,所以想問政府51%的受訪者在支持什麼?另一項調查68%的受訪者不清楚其內容,而目前只見利益團體透過工總爭相背書,那麼其他遭受衝擊的產業呢?還是就像偉大英明的領袖 馬總統說的:「我希望你們都站出來講話,你有問題,都站出來,不要到時候漏掉你」,沒出聲音的產業、勞工、百姓,政府就不重視?

有關ECFA推薦閱讀,建議順序為3-2-1-4
A Political Animal 所寫之4部曲

最近有關ECFA共有遠見TVBS民進黨以及行政院研考會4個單位進行調查,從相關媒體報導針對同樣調查有不同報導方向來看,也是個有趣的現象(而且我訂閱的google快訊,最快收到的民調訊息通常是大公網、大紀元、或是中評網,科科)。身陷泛藍親泥淖的在野黨諸公們,醒醒吧!免職了又如何?逼迫執政黨出來辯論、公投,將所有大多數人意見納入談判架構中才是正途,不要再把主權當神主牌,沒用的!

亞洲政經風險貪污感覺報告

       亞洲政經風險貪污感覺報告

引用於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8659973

今日一早追推,看見某推友分享的「政經風險報告出爐 台比陸還貪!」,頓時以為國際透明組織終於下重手,依據「貪腐扁家」的惡行,把台灣貪腐印象指數推向墮落深淵以反映台灣媒體報導的「現實」狀況,但仔細看了新聞稿以及拜了古狗大神才發現,不過又是一個「貪污感覺管理公司」罷了,一案落著。(喂喂~這麼快就露出櫻吹雪,顆以嗎?)

根據古狗以關鍵字「亞洲政經風險報告」以及「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所吐出10頁左右的資料,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 Ltd.)是一家以香港為基地的政經情勢顧問公司,以提供亞洲國家政治經濟風險評估研究報告為主要業務,自稱一些世界領先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經常使用他們的服務,創辦人Robert Broadfoot自1975年以後便居住在香港,主要研究範圍是東協、大中華地區以及韓國;亞洲政經風險報告,在該公司網站上沒有發布相關訊息新聞稿,但根據這個網頁大概可以獲知他們會運用一些主客觀資料綜合評估所謂的地區政經風險。

而引起爭議的貪污調查,詳細調查方法一樣付之闕如,根據這份2007年的新聞稿,有關貪污調查其方式係以居住在各調查地區之外商、外籍工作人員為受訪對象,以10至10分主觀評述該地區貪污情形,而且應該是同時針對公私部門。至此可以論斷,這個貪污感覺調查,作為評估單一地區的貪污趨勢,大概是有作用的,就像最有遠見的天下之類所做的縣市調查,但擺在一起排名則毫無意義,畢竟受訪者並非針對所有地區做出主觀判斷,但這麼做很有賣點

而我也不認為這段話是構成台灣排名落後的原因,頂多是報告針對排名所提出的解釋:
法務部政風司長管高岳:「事實上是指所謂的政治貪腐方面,它的報告裡面也特別提到了陳前總統的案件。」

外商認為「台灣沒有真正高道德標準的政黨」,不分藍綠,政治人物都很會貪,就這麼巧,台灣透明組織一份報告也顯示,台灣民眾心中,最不清廉的對象,立委就排第三名;不過還是有政治人物打算當清流。
這段新聞巧妙的擺出一記回馬槍,開始塑造郝大將的清廉形象,試問:貓空纜車停駛至今,除了將責任推給5職等小職員、移送調查之 外,有人負起實質政治責任嗎?小巨蛋從規劃興建、驗收直到委託經營給一家成立不到一年沒有任何經營實績的紙上公司,除了前體育處長之外,有其他官員因此遭 到懲處嗎?總價47億的工程,問題連連,只有一個二級單位11職等的官員負責決策?請問郝大將,貴府廉政肅貪中心查清楚了嗎...

話說回來,根據這則澳門日報的報導台灣是僅次於新加坡、香港、日本、澳門、韓國,排名第6,中國排名第10!到底這則根據中央社唐佩君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引用數據從何而來?到底馬政府在怒什麼?請看:


圖片來源:澳門日報

我想,恐怕是針對某案所進行的輿論操作,人家老外都說我們貪腐,王清峰你還不趕快把狗頭閘搬出來?

2009年4月7日星期二

貪污大國 -台灣

台灣的貪污嚴不嚴重?最新的評比是:跟菲律賓幾乎同等,比中國差一點。榮譽心強烈的台灣人,會不會覺得很丟臉?以前我們是跟南韓比,現在南韓早已超過我們,我們只能跟菲律賓、中國比了。
政經風險顧問公司針對17個亞洲、美澳國家及地區,做年度貪污評比報告,宣布2009年貪污最嚴重的前三名是:印尼、泰國和柬埔寨,台灣排第八。 最清廉的國家和地區依序是:新加坡、香港和澳洲。在10項評比標準中,台灣的外商認為國家級政治人物與地方首長貪污最嚴重,其次是一般私人機構。

台灣恐將超越菲律賓
國家級人物當然指的是扁家,扁是這樣愛台 灣的。地方首長包括立委、議員、民代,從買票到包工程、利益輸送、關說圖利等,無役不與,吃乾抹淨而後已,他們都用這種方法在愛台灣,所以才閹割「公職人 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還搞成山寨版。陽光法案到處打折稀釋,台灣的貪污指數當然居高不下,會有一天超過菲律賓的。
國家管越多,貪污就越風行,這是有統計上的正相關。貪污會造成交易成本不正常增加,傷害自由市場;在社會面會醞釀仇恨政府,動盪不安;政治面則 損害公平正義的實現,破壞國家權威。更深層則摧毀公共道德,上下交征利,形成舉國無恥。這份報告若不會讓公職人員感到羞恥,就比貪污更嚴重了。

2009年04月07日蘋果日報 

2009年4月2日星期四

洪蘭:運動改善情緒 提升孩子學習力

在一個部落國小,大清早,看到校長帶著全校學生跑操場,校長說:「我們布農族是獵 人,短小精壯,沒有胖的,現在孩子這麼胖,會讓祖先蒙羞」。所以他要孩子鍛練體魄,上、下午都各跑操場三圈。他說一開始時,家長反對,早上本來就叫不起來 上學了,再跑三圈操場,回到教室豈不是正好睡覺?結果反而不是如此,孩子跑了回來精神變好,上課反而專心了。

我聽了很高興,因為他的話驗證了實驗上的發現:運動可以促進血清張素、正腎上腺素和多巴胺等神經傳導物質的分泌,尤其多巴胺和血清張素跟我們的情緒是直接 的關係,運動完的人表情都是溫和的,沒有愁眉苦臉的,運動使學生情緒改善,不會動不動發脾氣,減少班上學生衝突。二千年杜克大學的研究發現,讓憂鬱症的病 人大量運動跟服「樂復得錠」(一種抗憂鬱症的藥)的效果一樣的好。

帶氧血液到大腦 使思緒清楚

當我們在運動時,心跳加快,快速運輸帶氧的血液到大腦去,使思緒清楚,學習效果更好。最主要是科學家發現運動會增加掌管記憶與學習的海馬迴中一種幫助神經 生長的蛋白質,BDNF(Brain-derived neurotrophy factor,腦衍生神經滋長因子)的活化,它會帶動幾種荷爾蒙的分泌,如:第一類型胰島素生長因子(IGF-I)、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和纖 維母細胞生長因子(FGF2),它們會和BDNF合作,啟動學習的分子機制,並促使幹細胞分裂。如BDNF會幫助大腦增加IGF-I,啟動神經元,製造出 跟記憶有關的血清張素和 胺酸,這兩種神經傳導物質會刺激更多的BDNF受體出生,增加神經元之間的連接,形成長期記憶;VEGF會在大腦中建造更多的微血管,因應運動時細胞對血 液的需求,FGF-2在運動時大量分泌,促進組織生長、增加記憶的長期增益效應。

當我們年紀漸大時,這三個生長因子和BDNF會自然下降,神經新生的情況也慢慢減少,假如我們持續不斷運動就能增加BDNF、IGF-I、VEGF、 FGF-2的含量,減緩老化。所以現在歐美各國都儘量鼓勵老人運動,因為可以節省阿滋海默症、巴金森症、憂鬱症及老人失智症等慢性疾病的社會成本。

瑞典研究發現 游泳減緩老化

我去德國開會時,看到瑞典的研究者追蹤七十五歲到九十五歲的老人,發現只要每天運動四十五分鐘,他們大腦中白質(神經纖維)的下降率就馬上變平緩,非常令 人震撼。我們問:瑞典苦寒,一年九個月冰天雪地,老人怎麼運動?原來他們每一個社區都有溫水游泳池,游泳是最適合老人的運動,不像跑步會增加膝蓋軟骨的負 擔。所以運動提高人的警覺性、注意力和動機,使心智最佳化,還能促進神經細胞的連接,幫助接收新的訊息,並產生新的神經細胞以接受更多新的訊息,使思想靈 活有創意,真是好處多多。

台灣各小學的運動設備都非常老舊,不時發生運動受傷,甚至死亡的事情,或許教育部可以撥一筆經費,從運動提昇台灣學生的學習力。

(作者為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

【2009/03/29 聯合報】

吃案子老虎

聯合報╱黑白集

賭場裡有吃角子老虎,司法檢調機關卻有「吃案子老虎」。這些日子,民眾普遍關注扁家弊案在法庭對質的狀況;殊不知,可能有許多關鍵性的案情或證據已落入「吃案子老虎」嘴中,再也不見天日了。

試舉例以明。近日故宮南院興建進度延宕的問題端上了檯面,本應在扁政府卸任前即落成的主體建築,竟然迄今尚未動工。何以荒誕至此?其中當然另有蹊蹺。南院 從廢標到再開標,一延再延,係因涉及六千萬元的「獻金」弊案;經立委質詢,法務部行文調查局,卻被答稱「查無此案」。原來,整個案子竟被葉盛茂主導下的調 查局吃掉了!

等到故宮拿出當初約談的案號、案由,調查局無可抵賴,只得改口承認確有此案,卻諉稱「仍在偵辦中」。但當時院長杜正勝的秘書已將該案所有審查、開標文件全部席捲而遁走上海;四年來檢調卻縱容涉案人等,從未通緝;這不是公然吃案,又是什麼?

調查局在葉盛茂時代大吃其案,而檢察官如辦SOGO禮券案的許永欽、台開案的曾益盛等吃案情節,早已彰明昭著。「吃案子老虎」一口遮天,陳聰明主導下的特 偵組縱放弊案關鍵角色黃芳彥;二次金改、企業行賄、機密外交等弊案迄今詭譎莫名,是否亦正在被大口吞噬中,令人惴惴危懼。難道前朝的明樁、暗樁仍操控著檢 調系統?

但無論「吃案子老虎」如何囂張,現今公權力畢竟在馬政府手中。若馬英九和王清峰仍投鼠忌器,不敢大刀闊斧地查辦檢調吃案的犯行,並限期起訴嚴辦,則人民的信心流失是必然的。人民會想:馬政府既如此畏首畏尾,一年前又何必政黨輪替?

【2009/04/02 聯合報】



2009年3月23日星期一

郭冠英公開坦承:我就是范蘭欽

新聞局駐多倫多官員郭冠英撰文辱台事件越演越烈,新聞局將他調職並移送公懲會,他則返美辦理交接事項,不過卻傳出他並未前往辦公室,行蹤成謎,甚至引發他返台生變之說,使得各界撻伐聲不斷。

對此,郭冠英透過電子媒體專訪喊冤,他表示沒有前往辦公室是擔心有情緒激動的僑胞攻擊事件,此外,他也首度公開坦承「他就是范蘭欽」。

郭冠英:「我沒有不進辦公室上班,只是駐地辦事處說有危險,要我不必去上班,我做主任原本就不必像誰請假,也可以在外面上班,這是外交工作的常態。」

他也首度公開坦承他就是范蘭欽,他說:「我就是范蘭欽,很多人透過我這邊貼文章,或者我幫別人貼文章,或者跟他人交換文章,那個部落格大部分文章是我寫 的!我來負責!我覺得范蘭欽這個概念很了不起!當初不承認是我寫的,因為用筆名、匿名寫的東西,言論自由保障秘密、激烈言論自由,不需要公開,這是民主時 代基本的言論自由。」

2009年3月17日星期二

後台很硬?郭冠英與馬總統夫婦早認識

後台很硬?郭冠英與馬總統夫婦早認識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6/301-2423332.htm

(2009/03/16 23:31)

為「社會紛擾」道歉,郭冠英調職處分。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新聞局16日召開人評會,決定把疑似撰寫爭議文章的駐加拿大多倫多新聞組長郭冠英調回國內,並且改調非主管職務,全案移至公懲會調查,新聞局也承 認目前並沒有確切證據,可以認定是郭冠英發表了那些爭議文章;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把郭調職是認為他目前已經不適合國際宣傳事務,並非針對言論風波所作出 的懲處,至於郭是否就是「范蘭欽」,仍待進一步調查。 

這起「台巴子」風波愈演愈烈,疑似郭冠英所寫的文章也一一被網友提出來討論,還有眼尖的網友發現,郭冠英在上海擔任服裝設計師的女兒郭采君,也曾經發表一 篇「松花江上」,描述父親曾經多次說要他們當中國人,還說自己是父親愛國的工具。文中並提到,「那幾年的大年初一中午,王一方(郭冠英友人)會請他大學的 一位女同學全家來他家過年。王奶奶很喜歡這個女同學,她的先生是馬英九,當時還是陸委會副主委。」就是這段文章,網友咬定郭與馬、周早就認識,因此傳出他 「後台很硬」。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

鬼島大搜索!網友提出新證據 郭冠英就是范蘭欽!?

(2009/03/14 11:45)